生态文明城市治理的法治保障r——以福建省三明市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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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城市是一个以人的行为为主导、自然环境为依托、资源流动为命脉、社会体制为经络的“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系统,是资源高效利用、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发展持续的人类居住区,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命运共同体.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作出了系统部署,提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制度化、法治化方式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力求走出一条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福建省三明市在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中,统筹实施,集中推进,在生态法治保护、全流域生态补偿、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环境权益交易、绿色金融、多规合一等方面大胆探索.特别是在法治生态环境保护上,制定出台生态文明建设行动纲领、《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推动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法治化,有效提升生态文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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