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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解决了目前我国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极大地完善了我国关于商事主体的立法。新增加的这些规定,是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中所没有的,是对民法通则一般规定所做出的商事特别法的补充和完善,这进一步说明民法和商法的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