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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2004年发布实施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73号令)第三条第二款: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对公安派出所行使消防监督职权以规章的形式进行了规定。虽然在规定中使用了“授权”二字,但笔者认为.这里所使用的“授权”仅是公安机关内部消防工作管辖的分工,从行政法学原理上讲。这是一种明文委托关系。因此,公安派出所担负消防监督执法职权是受行政委托取得的.与消防机构的关系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即消防机构将消防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