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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表迭自由作为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其内容与表达方式、渠道等都已经有了拓宽的趋势。电视剧《蜗居》的突然禁播不禁引发了关于对“影视表达权利”的思考。在如今强调自由与权利的社会,影视表达自由权却一直处于边缘地带,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同时其本身的特殊性,也须把握其自由的限度。
关键词:自由;权利;表达自由;影视表迭自由;审查制
中图分类号:I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6-0226-02
一、影视表达自由权的缺失
表达自由是宪法自由权利中的重要内容,“在西方法学理论和宪法学中,表达自由被看做公民‘最根本的权利’或‘第一权利’是其他自由权利的‘源泉’,又是其他自由的‘条件’。”表达自由是一项包括若干因素的框架性权利,其中最重要的也是关注最多的是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对于艺术表现自由,却鲜有或较少阐述,至于影视表达自由及权利自是出于一种淡漠甚至空白状态。这一现象与宪法的规定有很大的关系。一些国家的宪法不是将艺术表现自由归并于表达自由内,而是将其划到文化权利的范围内,并将其称作艺术自由或创作自由。如中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辞海》中,“艺术”是通过塑造形象具体地反映社会生活、表现作者思想感情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其根据表现的手段和方式的不同,将艺术分为:表演艺术(音乐、舞蹈),造型艺术(绘画、雕塑),语言艺术(文学),综合艺术(戏剧、电影)。而“表现”,《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表示出来”。故艺术表现自由也是公民的表达自由之一,是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通过艺术形式表达情感、反映愿望、显示信念、展现情趣、追求美感、传播信息、教育大众、娱乐身心等而不受非法干涉约束、制裁的自主性状态。
拍摄与放映电影或电视剧,自应属于艺术表现自由。影视艺术是由演员扮演角色、在特定的情境中通过摄影机摄像并由银幕或屏幕显示出来的一种多元素构成的综合艺术,它吸取了各门艺术在千百年实践中积累起来的表现精华,并将它们融合在一起,形成影视自身的艺术特征。影视创作者通过影视这种抽象的艺术表达现今社会的各种情感、道德价值、反映社会现实中的问题等等。我们生活在一个影视几乎无所不包的世界,它的摄影、摄像镜头伸触到各个角落,每个轰动的新闻,颇受观众喜欢的影视剧都能引起社会不小的反响,生活不再是单纯地自我生活,还包括对他者生活的目击与观照,在此间,影视的角色奇特而又模糊,它的本身坐标如此地多元令我们不得不去深层地解构它。在如今强调自由与权利的社会,影视表达自由权却一直处于边缘地带,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
二、“删减”与“禁播”
对于“删减”,和其他作品一样,当然是在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宣传色情暴力等恶俗内容的前提下,影视作品只有保持原作的完整性,才会将创作人员的原始信息全部提供给观众。但是,究竟什么样的镜头必须删,什么样的镜头可删可不删,什么样的镜头完全没必要删,观众却不知道,电影审查官员知道,但他们又很少说出来,或者以文件的形式制定一个标准公布。所以,有时难免产生该删的镜头没删、不该删的镜头却被删了的争议。哪些该删,哪些不该删,影视创作者应该首先具有发言权,具有表达自由权,符不符合观众口味,也可征询观众的意见,一方面,既能使作品公开化,自然也不会有宣传色情暴力之类;另一方面,也尊重了观众的知情权,使艺术作品更贴合社会情感。如韩剧之所以十分红火,原因之一是许多韩剧在只写好整个故事的1/3就开拍,拍摄期间,编剧会不断拿出已经写好的部分和观众进行座谈或者在网上发布,征询观众意见,然后根据观众的意见随时更改剧情。比如《爱上女主播》的最后两集编剧总共写了两个版本,前面的18集播完之后,编剧把最后两集的剧本公之于众,通过观众的投票来挑选究竟拍摄哪个结局。
三、原因浅探
1.传统“官本位”心态。中国目前实行影视剧审查制度,负责电影电视剧的审查与修改,这种制度自创建以来,适应了当时的社会文化背景,对维持社会秩序与正气,弘扬与巩固优秀传统道德,宣扬美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应看到,传统“官本位”的心态,加之封建的“隐讳”文化、“耻感”文化,造就了影视艺术附带着一种政治主导意识,而囿于审查部门的政治敏感度,也是对大众情感的一种压抑。作为审查部门,在引导大众正常健康的影视审美意识的同时,也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虽说现在的电影、电视剧题材丰富,日益开放,但也存在大量被“禁播”、“删减”的影视剧,并且成为一种“常态”。许多被“禁播”、“删减”的影视剧并非是色情暴力等违法影片,事实上这种“官本位”的心态,“家长制”的做法无视于影视剧作者的创作意图与表达自由及其作品完整权,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也侵犯了观众的知情权。如爱默生教授曾指出的此类做法的弊端:“(1)以强力代替逻辑使得做出一个合理的判断为不可能;(2)导致僵化和凝滞,不利于社会适应变化的环境和新的观念;(3)掩盖社会所面临的真实问题,使公众无法注意到这些问题。”
2.审查制度的缺漏。目前的审查制度没有真正的实现政治和社会的控制功能,由于整个审查过程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人治的程序,并且缺乏有效的监督体制,审查过程不透明,加之审查标准有时难以明晰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容易造成审查权力的滥用。
拿电视剧来说,中国政府一直重视电视剧的政治意义和政治效果。对于政府来说,“电视剧工作者不要仅仅认为自己只是个文艺工作者,应该认识到首先是党的新闻工作者,其次才是电视传媒的文艺工作者。”基于对电视剧的重视,政府电视主管部门采取了种种行政和导向手段来保证中央与省级电视台在黄金时间要播出表达主旋律意识的国产电视剧,减少娱乐性、古装戏、武打戏等通俗电视剧的播出。显然,电视剧的市场化、通俗化与政府的主旋律要求之间存在意识形态的冲突。
对于中国影视剧,一方面,“主旋律”影视剧在继续努力维护国家意识形态的权威,另一方面,大量的通俗影视剧通过市场机制来形成文化产业格局。对电影电视剧的审查制一直把握着中国影视行业的航向,从“禁播”、情节的删减等可见一斑。不可否认的是,自审查制度创建以来,基本适应了当时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需求的大环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影视业的发展,并随着中国影视产业化进程的深入,修改和颁布有关影视审查与管理的条款,使之更有效地促进中国影视的生产。虽然随着时代的进步,对影视各方面的限制有所放宽,呈现逐渐开放的趋势,但是在某种程度上,现行的审查制度透视着一种对影视业的主导意识,一种高度的政治敏感力,对影视表达自由权利的忽视,干涉了影视作者的创作意图与表达自由,对于影片中关于暴露社会问题和边缘生 活的情节,要求删减或者修改,从中抵制不良的思想倾向在社会蔓延,但同时也低估了大众接受心理机制的能动性。
传统的“官本位”心态、审查制度的缺漏,使得影视表达自由权利长期处于淡漠甚至空白状态。影视作为一种艺术首先就具有表达自由的权利,作为公共权力部门,不能以借口保护公民的道德而不顾影视表达艺术及自由,良好的社会环境,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需要公共部门有效的社会疏导,与大众的良性互动。“家长式”的讳疾忌医,长久必会养痈遗患。这种做法最大的隐患就是粉饰了所谓构建的合理的正常的道德秩序,却压抑了健康的情感宣泄、影视艺术的表达。
四、正视影视表达自由权
长期以来,影视一直被当做政治宣传工具,其自身的艺术属性被忽略。进入新时期以来,影视作为一种大众娱乐方式的文化本性被逐渐认识,影视剧的管理观念与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作为一种媒介形式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但影视剧仍然被看做一种意识形态的载体,相关管理机构通过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规范影视剧的生产,特别是影视剧审查制度等相关法律的确立,对影视剧作出了政治和道德上的制约,把其纳入了整个社会主流文化建设的体系中。但由于这些法规在实际过程中其含义的可再解释性,在某些时候对影视题材、内容、风格、形式等方面的限制缺乏可参照性,某些规定和制约也缺乏文化层次,与影视作为一种大众文化的文化特性还存在一定距离。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影视作者的艺术自由表达和原创能力的发挥,同时限定了某些题材在影视中的正常表现,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影视剧作为艺术的正常发展。
早在中国古代,告子就指出:“食色,性也”;苏询也指出,“好色和作乱乃人之本性”。西方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说、印度精神分析心理学家弗洛伊德的潜意识理论等,也都指出人的各种本能欲望和需要。人的欲望有种种,有可以通过正当渠道满足者,也有在文明社会不能完全满足者。其中后者往往被压抑在潜意识之中。这些潜在的欲望如果长期得不到满足,就会给人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甚至危及社会安定。而要想使这些潜在欲望在既不危害个体又不危害社会的情况下得以满足,只有借助艺术、宗教等等目。
而公共权力机构自身也首先正视影视艺术,完善此行业的法律法规,为影视创作提供更多的创作空间和创作自由,并有意识地培养受众,才能在为大众提供安全健康的大环境之下,又能保证影视作者的艺术表达自由,根据处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受众的不同需要,有针对性地为不同的受众提供不同的影视作品。这既是对创作自由的尊重,对不同受众群体的尊重,对艺术的尊重,更是对权利与自由的尊重,推进权利与自由的正当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显.20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555.
[2]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第1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59.
[3]李丽芳.张永刚.影视艺术鉴赏:第1版[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50.
[4]戴代红.对于影视文化的深层思考[J].现代传播:双月刊,2000,(2).
[5]秦俊香.影视接受心理:第1版[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88.
关键词:自由;权利;表达自由;影视表迭自由;审查制
中图分类号:I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6-0226-02
一、影视表达自由权的缺失
表达自由是宪法自由权利中的重要内容,“在西方法学理论和宪法学中,表达自由被看做公民‘最根本的权利’或‘第一权利’是其他自由权利的‘源泉’,又是其他自由的‘条件’。”表达自由是一项包括若干因素的框架性权利,其中最重要的也是关注最多的是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对于艺术表现自由,却鲜有或较少阐述,至于影视表达自由及权利自是出于一种淡漠甚至空白状态。这一现象与宪法的规定有很大的关系。一些国家的宪法不是将艺术表现自由归并于表达自由内,而是将其划到文化权利的范围内,并将其称作艺术自由或创作自由。如中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辞海》中,“艺术”是通过塑造形象具体地反映社会生活、表现作者思想感情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其根据表现的手段和方式的不同,将艺术分为:表演艺术(音乐、舞蹈),造型艺术(绘画、雕塑),语言艺术(文学),综合艺术(戏剧、电影)。而“表现”,《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表示出来”。故艺术表现自由也是公民的表达自由之一,是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通过艺术形式表达情感、反映愿望、显示信念、展现情趣、追求美感、传播信息、教育大众、娱乐身心等而不受非法干涉约束、制裁的自主性状态。
拍摄与放映电影或电视剧,自应属于艺术表现自由。影视艺术是由演员扮演角色、在特定的情境中通过摄影机摄像并由银幕或屏幕显示出来的一种多元素构成的综合艺术,它吸取了各门艺术在千百年实践中积累起来的表现精华,并将它们融合在一起,形成影视自身的艺术特征。影视创作者通过影视这种抽象的艺术表达现今社会的各种情感、道德价值、反映社会现实中的问题等等。我们生活在一个影视几乎无所不包的世界,它的摄影、摄像镜头伸触到各个角落,每个轰动的新闻,颇受观众喜欢的影视剧都能引起社会不小的反响,生活不再是单纯地自我生活,还包括对他者生活的目击与观照,在此间,影视的角色奇特而又模糊,它的本身坐标如此地多元令我们不得不去深层地解构它。在如今强调自由与权利的社会,影视表达自由权却一直处于边缘地带,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
二、“删减”与“禁播”
对于“删减”,和其他作品一样,当然是在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宣传色情暴力等恶俗内容的前提下,影视作品只有保持原作的完整性,才会将创作人员的原始信息全部提供给观众。但是,究竟什么样的镜头必须删,什么样的镜头可删可不删,什么样的镜头完全没必要删,观众却不知道,电影审查官员知道,但他们又很少说出来,或者以文件的形式制定一个标准公布。所以,有时难免产生该删的镜头没删、不该删的镜头却被删了的争议。哪些该删,哪些不该删,影视创作者应该首先具有发言权,具有表达自由权,符不符合观众口味,也可征询观众的意见,一方面,既能使作品公开化,自然也不会有宣传色情暴力之类;另一方面,也尊重了观众的知情权,使艺术作品更贴合社会情感。如韩剧之所以十分红火,原因之一是许多韩剧在只写好整个故事的1/3就开拍,拍摄期间,编剧会不断拿出已经写好的部分和观众进行座谈或者在网上发布,征询观众意见,然后根据观众的意见随时更改剧情。比如《爱上女主播》的最后两集编剧总共写了两个版本,前面的18集播完之后,编剧把最后两集的剧本公之于众,通过观众的投票来挑选究竟拍摄哪个结局。
三、原因浅探
1.传统“官本位”心态。中国目前实行影视剧审查制度,负责电影电视剧的审查与修改,这种制度自创建以来,适应了当时的社会文化背景,对维持社会秩序与正气,弘扬与巩固优秀传统道德,宣扬美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应看到,传统“官本位”的心态,加之封建的“隐讳”文化、“耻感”文化,造就了影视艺术附带着一种政治主导意识,而囿于审查部门的政治敏感度,也是对大众情感的一种压抑。作为审查部门,在引导大众正常健康的影视审美意识的同时,也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虽说现在的电影、电视剧题材丰富,日益开放,但也存在大量被“禁播”、“删减”的影视剧,并且成为一种“常态”。许多被“禁播”、“删减”的影视剧并非是色情暴力等违法影片,事实上这种“官本位”的心态,“家长制”的做法无视于影视剧作者的创作意图与表达自由及其作品完整权,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也侵犯了观众的知情权。如爱默生教授曾指出的此类做法的弊端:“(1)以强力代替逻辑使得做出一个合理的判断为不可能;(2)导致僵化和凝滞,不利于社会适应变化的环境和新的观念;(3)掩盖社会所面临的真实问题,使公众无法注意到这些问题。”
2.审查制度的缺漏。目前的审查制度没有真正的实现政治和社会的控制功能,由于整个审查过程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人治的程序,并且缺乏有效的监督体制,审查过程不透明,加之审查标准有时难以明晰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容易造成审查权力的滥用。
拿电视剧来说,中国政府一直重视电视剧的政治意义和政治效果。对于政府来说,“电视剧工作者不要仅仅认为自己只是个文艺工作者,应该认识到首先是党的新闻工作者,其次才是电视传媒的文艺工作者。”基于对电视剧的重视,政府电视主管部门采取了种种行政和导向手段来保证中央与省级电视台在黄金时间要播出表达主旋律意识的国产电视剧,减少娱乐性、古装戏、武打戏等通俗电视剧的播出。显然,电视剧的市场化、通俗化与政府的主旋律要求之间存在意识形态的冲突。
对于中国影视剧,一方面,“主旋律”影视剧在继续努力维护国家意识形态的权威,另一方面,大量的通俗影视剧通过市场机制来形成文化产业格局。对电影电视剧的审查制一直把握着中国影视行业的航向,从“禁播”、情节的删减等可见一斑。不可否认的是,自审查制度创建以来,基本适应了当时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需求的大环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影视业的发展,并随着中国影视产业化进程的深入,修改和颁布有关影视审查与管理的条款,使之更有效地促进中国影视的生产。虽然随着时代的进步,对影视各方面的限制有所放宽,呈现逐渐开放的趋势,但是在某种程度上,现行的审查制度透视着一种对影视业的主导意识,一种高度的政治敏感力,对影视表达自由权利的忽视,干涉了影视作者的创作意图与表达自由,对于影片中关于暴露社会问题和边缘生 活的情节,要求删减或者修改,从中抵制不良的思想倾向在社会蔓延,但同时也低估了大众接受心理机制的能动性。
传统的“官本位”心态、审查制度的缺漏,使得影视表达自由权利长期处于淡漠甚至空白状态。影视作为一种艺术首先就具有表达自由的权利,作为公共权力部门,不能以借口保护公民的道德而不顾影视表达艺术及自由,良好的社会环境,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需要公共部门有效的社会疏导,与大众的良性互动。“家长式”的讳疾忌医,长久必会养痈遗患。这种做法最大的隐患就是粉饰了所谓构建的合理的正常的道德秩序,却压抑了健康的情感宣泄、影视艺术的表达。
四、正视影视表达自由权
长期以来,影视一直被当做政治宣传工具,其自身的艺术属性被忽略。进入新时期以来,影视作为一种大众娱乐方式的文化本性被逐渐认识,影视剧的管理观念与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作为一种媒介形式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但影视剧仍然被看做一种意识形态的载体,相关管理机构通过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规范影视剧的生产,特别是影视剧审查制度等相关法律的确立,对影视剧作出了政治和道德上的制约,把其纳入了整个社会主流文化建设的体系中。但由于这些法规在实际过程中其含义的可再解释性,在某些时候对影视题材、内容、风格、形式等方面的限制缺乏可参照性,某些规定和制约也缺乏文化层次,与影视作为一种大众文化的文化特性还存在一定距离。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影视作者的艺术自由表达和原创能力的发挥,同时限定了某些题材在影视中的正常表现,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影视剧作为艺术的正常发展。
早在中国古代,告子就指出:“食色,性也”;苏询也指出,“好色和作乱乃人之本性”。西方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说、印度精神分析心理学家弗洛伊德的潜意识理论等,也都指出人的各种本能欲望和需要。人的欲望有种种,有可以通过正当渠道满足者,也有在文明社会不能完全满足者。其中后者往往被压抑在潜意识之中。这些潜在的欲望如果长期得不到满足,就会给人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甚至危及社会安定。而要想使这些潜在欲望在既不危害个体又不危害社会的情况下得以满足,只有借助艺术、宗教等等目。
而公共权力机构自身也首先正视影视艺术,完善此行业的法律法规,为影视创作提供更多的创作空间和创作自由,并有意识地培养受众,才能在为大众提供安全健康的大环境之下,又能保证影视作者的艺术表达自由,根据处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受众的不同需要,有针对性地为不同的受众提供不同的影视作品。这既是对创作自由的尊重,对不同受众群体的尊重,对艺术的尊重,更是对权利与自由的尊重,推进权利与自由的正当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显.20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555.
[2]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第1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59.
[3]李丽芳.张永刚.影视艺术鉴赏:第1版[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50.
[4]戴代红.对于影视文化的深层思考[J].现代传播:双月刊,2000,(2).
[5]秦俊香.影视接受心理:第1版[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