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金融市场违约,不良资产和民间大量的违约债权债务纠纷急速增加,加之人民法院的受理、审理、执行程序手续纷繁复杂,时间旷日持久,成本高昂,而且由于债权履行逾期违约的后期双方明显对抗,大量涉及债务人为逃废债务,主观上采取转移资产,躲避债权人和相关司法人员,导致部分诉讼流程难以正常完成和大部分生效判决难以执行。
然而,由于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人少案多,管辖社会纠纷及事务范围又多又广,而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又占法院系统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的三分之一还多,法院审理、判决、执行的法律规定程序周期又长,加之又有少部分债务人主观上为了躲避执行,采取各种方法和手段,转移资产,逃废 债务,所以通过法院系统主张债权的大部分案件,仍然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查询企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束之高阁,执行法院录入强制执行失信黑名单后,归入法院终止执行的案件管理状态。
面对此情此景,部分银行一般首先采取抽贷、信用卡降额度或封卡,然后要求贷款人归还借款。如不能全额还款,银行人员的考核收贷和降低不良资产的压力重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和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也压力剧增。
金融机构的债权人和民间的债权人在索债无果的情况下,慌忙中盲目加入讨债大潮中,未加考察和合法审核,盲目委托一些无资质及资格的社会闲散人员或组织进行催收讨债,讨债组织犹如雨后春笋,从地下一下冒出来,到处散发催收讨债广告,车身、三轮车、电线杆、墙壁、公交车站台、甚至一些报刊传媒,铺天盖地都是讨债的广告,承诺比司法机关还有效果,各类虚假宣传,玷污了律师名声,虚借律师带队之名,宣传什么债都能收。
最近笔者用百度搜索“讨债”关键词,搜索到485000个结果;搜索“追债公司”关键词,搜索到5320000个结果。可见目前社会对非法讨债和追债的需求旺盛,于是社会上存在部分有逾期的债务不走调解处理、仲裁、诉讼的法律催收渠道,而是直接找非法黑讨债的倾向。
非法讨债对社会文明和法律制度的冲击
虽然1995年11月28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明令禁止非法讨债。但由于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特别是国家放开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各种小贷公司、投资公司、互联网金融平台如雨后春笋出现,加之全球经济放缓,中国经济下行大背景下,债务纠纷大量增加。一些社会上闲散人员嗅到了获取财富的机会,为获取一般在10%到30%之间的高额佣金,甚至可高达所追款项的50%。加之部分公安人员误读法律规定,对非法讨债组织和非法讨债行为监管制止不够,一些潜藏多年的非法讨债组织在大中城市和东南沿海开放地区纷纷死灰复燃,出现了多种形式的“讨债公司”,有的是以经营其他业务名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而实际经营讨债业务;有的未经登记注册,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开展讨债业务。为规避其非法讨债嫌疑,讨债公司都以其是债权人单位员工或是债权人亲属的名义持委托书参与追债,缺乏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行政强制力。有些讨债公司借助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等不正当的手段,强行向债务人收取债款,甚至绑架人质,进行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收取高额报酬。讨债公司的存在,不仅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助长了非法讨债活动蔓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黑恶势力介入,动用第三方催收公司(名为催收公司,实为黑恶势力)釆用跟踪、恐吓、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等手段暴力收贷。个别小贷公司效仿。出现了如经常对债务人及家人定位跟踪,进入住宅强行不离开而骚扰影响债务人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对债务人的居所进行泼油漆、泼动物血,到债务人及家人的居所及经营场所进行围堵,对债务人及家人的居所及经营场所悬挂布标或燃放鞭炮,以住酒店或娱乐等为由将债务人或家人非法留住在酒店及娱乐场所限制人身自由。更有甚者如《腾讯.大浙网》2015年1月27日报道的浙江千峡湖铁笼沉尸案中,为讨债将债务人张X沉尸猪笼。2015年11月7日《都市时报》报道的昆明发生的债权人委托的社会闲散人员带管制刀具,多次到债务人子女学校骚扰威胁小孩。还有其他地方发生的强行劫走债务人小孩等各种暴力讨债事件。
非法讨债对社会文明进步带来的隐患
我国一些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公司和个人,没有思考远久的道德责任,不审查市场服务主体的法律服务资格和资质,特别是作为合法审批专业经营金融业务的少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相关部门管理人员,为完成部门业绩,还助纣为虐,推波助澜的主动询问有无特殊讨债渠道和特殊讨债手段作为委托的前提条件,委托非法讨债公司及组织和非法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参与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和债权追收,隐患无穷!
我国绝大多数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我国民营企业带动行业创新及就业和依法纳税的主体,是市场经济的骨干力量,由于全球经济下行,国内行业经济调整,让民营企业雪上加霜,个别企业由于一时经营资金回流困难,流动资金不足,又无法在约定的还款时限内归还款项,这些都是有一技之长或行业领军骨干的企业家老板,迫切需要员工、债权人客户的宽容和社会的扶持帮助。
债权人委托非法讨债公司及组织和非法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参与自己的债权非法律程序的催收和追收,不经意之间就成为不断地给这些披着貌似合法的非法组织输送利益经费,由于大量的社会闲散人员都通过这种方式获取了大量的社会财富,他们的非法讨债成功致富,起到了榜样的典型示范作用,助长了地下非法讨债活动,使参与非法讨债的人员集聚更多、更有组织、危害更大。助长了黑恶势力的蔓延壮大。
大多数由于客观上经营不善导致亏损而无法偿还债务的债务人,由于惧怕社会上已经形成的暴力讨债风气的冲击,为避免殃及无辜,也倾家出逃,给充满活力的中国社会造成巨大的不良影响,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和创造,破坏了社会文明和社会生产力,是对国家倡导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的冲击。
让非法讨债之风持续发展,对社会文明生态、经济发展生态和法律公正生态都是严重践踏。建议强化政府依法对债权的保护,建议国家尽快建立债务人为自然人的破产法律制度,同时加大对债权人的法律宣传和行为引导,重建市场经济下的债权债务新生态、金融秩序新生态、法律维权新生态。建议国家公安机关应协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完善的社会现场讨债广告、网络讨债广告管控的监管处罚制度和处理流程,对非法讨债行业和非法讨债行为零容忍,依法加强处理非法讨债行业和各种非法讨债行为,让非法讨债在中国的土地上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无生存发展的立足之地。给社会一个风清气正、市场有序的经营氛围,给社会一个和谐美好的工作及生活环境。
然而,由于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人少案多,管辖社会纠纷及事务范围又多又广,而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又占法院系统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的三分之一还多,法院审理、判决、执行的法律规定程序周期又长,加之又有少部分债务人主观上为了躲避执行,采取各种方法和手段,转移资产,逃废 债务,所以通过法院系统主张债权的大部分案件,仍然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查询企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束之高阁,执行法院录入强制执行失信黑名单后,归入法院终止执行的案件管理状态。
面对此情此景,部分银行一般首先采取抽贷、信用卡降额度或封卡,然后要求贷款人归还借款。如不能全额还款,银行人员的考核收贷和降低不良资产的压力重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和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也压力剧增。
金融机构的债权人和民间的债权人在索债无果的情况下,慌忙中盲目加入讨债大潮中,未加考察和合法审核,盲目委托一些无资质及资格的社会闲散人员或组织进行催收讨债,讨债组织犹如雨后春笋,从地下一下冒出来,到处散发催收讨债广告,车身、三轮车、电线杆、墙壁、公交车站台、甚至一些报刊传媒,铺天盖地都是讨债的广告,承诺比司法机关还有效果,各类虚假宣传,玷污了律师名声,虚借律师带队之名,宣传什么债都能收。
最近笔者用百度搜索“讨债”关键词,搜索到485000个结果;搜索“追债公司”关键词,搜索到5320000个结果。可见目前社会对非法讨债和追债的需求旺盛,于是社会上存在部分有逾期的债务不走调解处理、仲裁、诉讼的法律催收渠道,而是直接找非法黑讨债的倾向。
非法讨债对社会文明和法律制度的冲击
虽然1995年11月28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明令禁止非法讨债。但由于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特别是国家放开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各种小贷公司、投资公司、互联网金融平台如雨后春笋出现,加之全球经济放缓,中国经济下行大背景下,债务纠纷大量增加。一些社会上闲散人员嗅到了获取财富的机会,为获取一般在10%到30%之间的高额佣金,甚至可高达所追款项的50%。加之部分公安人员误读法律规定,对非法讨债组织和非法讨债行为监管制止不够,一些潜藏多年的非法讨债组织在大中城市和东南沿海开放地区纷纷死灰复燃,出现了多种形式的“讨债公司”,有的是以经营其他业务名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而实际经营讨债业务;有的未经登记注册,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开展讨债业务。为规避其非法讨债嫌疑,讨债公司都以其是债权人单位员工或是债权人亲属的名义持委托书参与追债,缺乏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行政强制力。有些讨债公司借助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等不正当的手段,强行向债务人收取债款,甚至绑架人质,进行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收取高额报酬。讨债公司的存在,不仅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助长了非法讨债活动蔓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黑恶势力介入,动用第三方催收公司(名为催收公司,实为黑恶势力)釆用跟踪、恐吓、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等手段暴力收贷。个别小贷公司效仿。出现了如经常对债务人及家人定位跟踪,进入住宅强行不离开而骚扰影响债务人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对债务人的居所进行泼油漆、泼动物血,到债务人及家人的居所及经营场所进行围堵,对债务人及家人的居所及经营场所悬挂布标或燃放鞭炮,以住酒店或娱乐等为由将债务人或家人非法留住在酒店及娱乐场所限制人身自由。更有甚者如《腾讯.大浙网》2015年1月27日报道的浙江千峡湖铁笼沉尸案中,为讨债将债务人张X沉尸猪笼。2015年11月7日《都市时报》报道的昆明发生的债权人委托的社会闲散人员带管制刀具,多次到债务人子女学校骚扰威胁小孩。还有其他地方发生的强行劫走债务人小孩等各种暴力讨债事件。
非法讨债对社会文明进步带来的隐患
我国一些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公司和个人,没有思考远久的道德责任,不审查市场服务主体的法律服务资格和资质,特别是作为合法审批专业经营金融业务的少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相关部门管理人员,为完成部门业绩,还助纣为虐,推波助澜的主动询问有无特殊讨债渠道和特殊讨债手段作为委托的前提条件,委托非法讨债公司及组织和非法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参与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和债权追收,隐患无穷!
我国绝大多数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我国民营企业带动行业创新及就业和依法纳税的主体,是市场经济的骨干力量,由于全球经济下行,国内行业经济调整,让民营企业雪上加霜,个别企业由于一时经营资金回流困难,流动资金不足,又无法在约定的还款时限内归还款项,这些都是有一技之长或行业领军骨干的企业家老板,迫切需要员工、债权人客户的宽容和社会的扶持帮助。
债权人委托非法讨债公司及组织和非法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参与自己的债权非法律程序的催收和追收,不经意之间就成为不断地给这些披着貌似合法的非法组织输送利益经费,由于大量的社会闲散人员都通过这种方式获取了大量的社会财富,他们的非法讨债成功致富,起到了榜样的典型示范作用,助长了地下非法讨债活动,使参与非法讨债的人员集聚更多、更有组织、危害更大。助长了黑恶势力的蔓延壮大。
大多数由于客观上经营不善导致亏损而无法偿还债务的债务人,由于惧怕社会上已经形成的暴力讨债风气的冲击,为避免殃及无辜,也倾家出逃,给充满活力的中国社会造成巨大的不良影响,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和创造,破坏了社会文明和社会生产力,是对国家倡导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的冲击。
让非法讨债之风持续发展,对社会文明生态、经济发展生态和法律公正生态都是严重践踏。建议强化政府依法对债权的保护,建议国家尽快建立债务人为自然人的破产法律制度,同时加大对债权人的法律宣传和行为引导,重建市场经济下的债权债务新生态、金融秩序新生态、法律维权新生态。建议国家公安机关应协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完善的社会现场讨债广告、网络讨债广告管控的监管处罚制度和处理流程,对非法讨债行业和非法讨债行为零容忍,依法加强处理非法讨债行业和各种非法讨债行为,让非法讨债在中国的土地上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无生存发展的立足之地。给社会一个风清气正、市场有序的经营氛围,给社会一个和谐美好的工作及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