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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串通投标即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它以形式多样、隐蔽性和可操作性强,给招标人和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本文对工程招标中串标的具体表现形式与危害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与建议,有利于增强企业员工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更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关键词:串通投标;形式;防范措施
串通投标简称串标,即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招投标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由于其较高的隐蔽性和可操作性,得到诸多不法分子青睐,成为其骗取中标、获得高额回报的惯用伎俩,其诸多不法行为带给社会的是行贿受贿、降低工程质量、浪费国家和社会资源等危害,它背离了招标人的信任,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一、串通投标的形式
串通投标即串标,按主体可分为两类:投标人之间串标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投标人之间表现为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中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或轮流中标等;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表现为招标人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标底告知特定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或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或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或招标人为某一特定的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投标人串通,提前暗定中标人。此类串标的发生,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招标人有意支持的,只邀请几家投标人并让他们协商好谁中标,或者干脆让“意中人”另找几家单位陪标,最后得出让招标人满意的结果就行。二是招标人并不知情,完全是投标人之间串通一气,他们的目的又分三种:轮流中标、围标和抬高市场行情。轮流中标是通过协商避免了激烈竞争,在长期有多个相同或相识项目的情况下高价轮流中标;围标是由一家投标单位组织串通几家投标人,承诺一定经济利益,最终让组织者中标的方式;抬高市场行情就是所有该专业投标人联合起来,拉高报价,坚持统一战线绝不降价报价或降价接受,迫使招标人抬高该专业预算,往往体现在投标人集体报价比原来有大幅上涨,甚至超过甲方预算15%-20%,让本次招标失败,由于单位标底是按照定额标准计算,工作量不变标底就基本不变,即使重新招标,招标仍会继续失败,最终造成该项目无法发包或高价发包。
2.招标人、评委与投标人串标。某企业目前使用承包商准入模式,通常是邀请招标方式,而拟邀请的投标人只能从入网的队伍中选择,避免了邀请到资质审查不合格的队伍。但为达到让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招标人会使用如下手段:一是利用现行评分办法,在技术标上查找差距,主体专业技术分打分表硬性(固定)指标比较多,所占比重较大,评委评出的技術分浮动率很小,所以在招标前很容易根据掌握的资料估算出邀请队伍的技术分大概情况,如果有让某一投标人中标的想法,可以通过邀请技术分比它低很多的单位投标或陪标让其中标。二是技术方面设置障碍,如过分夸大“意中人”特有技术的特殊需要,达到排斥其他投标人的目的。三是评委滥用评审权,利用手中的权力,偏袒“意中人”或发表误导意见,对于固定指标较多的评分标准,评委可操作分值虽然小,但是在有限范围内同样可以拉开差距,对于分为30/70权重的综合评标方式,如技术分满分为30分,那么技术分均值每增加一分将影响1%的结果,如果该项目中标金额为2000万元左右,那么技术分2分的差距就需要40万元的报价来弥补,在实际操作中技术分低的投标人很难下决心大幅降价,这样就实现排挤其他投标人的目的,同样也可以理解为技术分多2分就意味着可以高于其他投标人近40万中标,这给串标双方都可能带来经济利益。四是评标委员会滥用评审权,将对“意中人”有威胁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判作废标,以保证“意中人”中标。五是利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之间的间隔,出现招标人暗箱操作,与个别投标人非法串通,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情况,修改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六是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投标人可以提前修改投标文件或串通评委。
3.招标人评标时,为了单位利益刻意或无意间构成串标。一是为了减少预算投资或顺利发包项目,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达到评选出“意中”的中标人目的。二是为了招标顺利进行,与投标人达成共识,现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三是明示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四是在中标书发出后劝解中标人放弃中标,让第二或第三顺序人中标。五是在没有必要实施大包方式的情况下,使用大包方式,给总承包方收取管理费的机会。
4.投标人同时挂靠几个单位围标。在工程建设领域,挂靠经营的情况十分普遍,一个单位常同时挂靠多个单位,然后以多个单位的名义参加某一工程的投标。表面上,这几个单位都是独立的投标人,实际上,这几个单位都是由一个投标人在幕后操控,同样实现围标的目的。如果被挂靠单位明知挂靠者参与“围标”而积极配合的,其行为应具有“串通性”,挂靠者与被挂靠者均应作为串通投标认定。
5.其他串标形式。串标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平、公正的招标市场,招标结果很可能大幅偏离招标人期望,影响单位计划安排和生产进度。由于串标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证据极难收集,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一些特殊情况也可以视为串标,具体情况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
二、串通投标的危害
1.直接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实质上是一种无序竞争、恶意竞争行为,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单位手中,而将有优势、有实力中标的中标人拒之门外,破坏了工程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伤害了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 2.增加单位投资成本。当无标底或不限有效范围的复合标底招标时,由于参与串标的单位一般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这就会使他们操纵的中标价超出了合理价格范围,较大幅度的偏离期望值,从而加大单位投资成本。
3.降低了工程质量。参与串標的企业往往诚信度不高,部分单位内部管理混乱,不认真研究施工方案,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可能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对工程建设留下较大的隐患。
4.浪费国家和社会资源。一是串通行为存在行贿受贿等诸多违法行为,对关键岗位干部、国家人才等进行腐蚀,受贿的干部和人才对国家、社会和单位都是极大的损失。二是串标后垃圾工程的重复施工、反复整改、反复验收、串通人之间的利益分成等都是对社会资源的人力和资金浪费。
三、串通投标的防范
1.加强队伍准入管理及施工承包商考核。详细审查申请队伍准入资质,多方了解队伍口碑,从准入源头杜绝不诚信的队伍进入工程招标市场;另外对进入工程市场队伍加大考核力度,一经发现该类情况立即取消准入资格,三年内或永远不许再次进入单位市场。
2.推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方式。串标的核心是中标价,防止串标的最有效办法应该是使用最低价中标,就算串标者“收买”了大部分投标单位,但只要剩一家投标单位不愿同流合污,串标者想要确保中标也比较困难。“经评审”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恶意竞标,对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报价直接给与废标处理。该招标方式适用于无标底招标项目。
3.限制评标委员会的废标行为。串标行为能够成功,评委的因素也起相当大的作用。因此,除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掺杂特殊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4.减少招标组织人员开标前接触投标文件的时间。开标时间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具体确定到某年某月某日的几时几分,最终提交的地点定在开标会议室。
5.加强招投标评标过程管理。杜绝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的现象;杜绝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现象;杜绝在中标书发出后劝解中标人放弃中标的现象。
6.加大承办商管理处罚力度。对于以他人名义投标,伪造资质、证书等信息虚假投标,同时挂靠几个单位围标等现象,一经发现,应将投标人及明知有串标行为还同意借出资质的单位立即取消准入资格,对串标事实不清楚的借出资质单位和接受挂靠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以儆效尤。
四、结论
串标给国家、社会和单位带来了巨大的人力和资源损失,管理人员应该学会识别串标行为,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做起.远离串标行为,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打击串标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市场,让招标投标工作更好的为单位服务。
关键词:串通投标;形式;防范措施
串通投标简称串标,即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招投标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由于其较高的隐蔽性和可操作性,得到诸多不法分子青睐,成为其骗取中标、获得高额回报的惯用伎俩,其诸多不法行为带给社会的是行贿受贿、降低工程质量、浪费国家和社会资源等危害,它背离了招标人的信任,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一、串通投标的形式
串通投标即串标,按主体可分为两类:投标人之间串标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投标人之间表现为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中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或轮流中标等;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表现为招标人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标底告知特定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或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或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或招标人为某一特定的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投标人串通,提前暗定中标人。此类串标的发生,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招标人有意支持的,只邀请几家投标人并让他们协商好谁中标,或者干脆让“意中人”另找几家单位陪标,最后得出让招标人满意的结果就行。二是招标人并不知情,完全是投标人之间串通一气,他们的目的又分三种:轮流中标、围标和抬高市场行情。轮流中标是通过协商避免了激烈竞争,在长期有多个相同或相识项目的情况下高价轮流中标;围标是由一家投标单位组织串通几家投标人,承诺一定经济利益,最终让组织者中标的方式;抬高市场行情就是所有该专业投标人联合起来,拉高报价,坚持统一战线绝不降价报价或降价接受,迫使招标人抬高该专业预算,往往体现在投标人集体报价比原来有大幅上涨,甚至超过甲方预算15%-20%,让本次招标失败,由于单位标底是按照定额标准计算,工作量不变标底就基本不变,即使重新招标,招标仍会继续失败,最终造成该项目无法发包或高价发包。
2.招标人、评委与投标人串标。某企业目前使用承包商准入模式,通常是邀请招标方式,而拟邀请的投标人只能从入网的队伍中选择,避免了邀请到资质审查不合格的队伍。但为达到让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招标人会使用如下手段:一是利用现行评分办法,在技术标上查找差距,主体专业技术分打分表硬性(固定)指标比较多,所占比重较大,评委评出的技術分浮动率很小,所以在招标前很容易根据掌握的资料估算出邀请队伍的技术分大概情况,如果有让某一投标人中标的想法,可以通过邀请技术分比它低很多的单位投标或陪标让其中标。二是技术方面设置障碍,如过分夸大“意中人”特有技术的特殊需要,达到排斥其他投标人的目的。三是评委滥用评审权,利用手中的权力,偏袒“意中人”或发表误导意见,对于固定指标较多的评分标准,评委可操作分值虽然小,但是在有限范围内同样可以拉开差距,对于分为30/70权重的综合评标方式,如技术分满分为30分,那么技术分均值每增加一分将影响1%的结果,如果该项目中标金额为2000万元左右,那么技术分2分的差距就需要40万元的报价来弥补,在实际操作中技术分低的投标人很难下决心大幅降价,这样就实现排挤其他投标人的目的,同样也可以理解为技术分多2分就意味着可以高于其他投标人近40万中标,这给串标双方都可能带来经济利益。四是评标委员会滥用评审权,将对“意中人”有威胁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判作废标,以保证“意中人”中标。五是利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之间的间隔,出现招标人暗箱操作,与个别投标人非法串通,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情况,修改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六是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投标人可以提前修改投标文件或串通评委。
3.招标人评标时,为了单位利益刻意或无意间构成串标。一是为了减少预算投资或顺利发包项目,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达到评选出“意中”的中标人目的。二是为了招标顺利进行,与投标人达成共识,现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三是明示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四是在中标书发出后劝解中标人放弃中标,让第二或第三顺序人中标。五是在没有必要实施大包方式的情况下,使用大包方式,给总承包方收取管理费的机会。
4.投标人同时挂靠几个单位围标。在工程建设领域,挂靠经营的情况十分普遍,一个单位常同时挂靠多个单位,然后以多个单位的名义参加某一工程的投标。表面上,这几个单位都是独立的投标人,实际上,这几个单位都是由一个投标人在幕后操控,同样实现围标的目的。如果被挂靠单位明知挂靠者参与“围标”而积极配合的,其行为应具有“串通性”,挂靠者与被挂靠者均应作为串通投标认定。
5.其他串标形式。串标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平、公正的招标市场,招标结果很可能大幅偏离招标人期望,影响单位计划安排和生产进度。由于串标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证据极难收集,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一些特殊情况也可以视为串标,具体情况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
二、串通投标的危害
1.直接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实质上是一种无序竞争、恶意竞争行为,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单位手中,而将有优势、有实力中标的中标人拒之门外,破坏了工程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伤害了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 2.增加单位投资成本。当无标底或不限有效范围的复合标底招标时,由于参与串标的单位一般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这就会使他们操纵的中标价超出了合理价格范围,较大幅度的偏离期望值,从而加大单位投资成本。
3.降低了工程质量。参与串標的企业往往诚信度不高,部分单位内部管理混乱,不认真研究施工方案,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可能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对工程建设留下较大的隐患。
4.浪费国家和社会资源。一是串通行为存在行贿受贿等诸多违法行为,对关键岗位干部、国家人才等进行腐蚀,受贿的干部和人才对国家、社会和单位都是极大的损失。二是串标后垃圾工程的重复施工、反复整改、反复验收、串通人之间的利益分成等都是对社会资源的人力和资金浪费。
三、串通投标的防范
1.加强队伍准入管理及施工承包商考核。详细审查申请队伍准入资质,多方了解队伍口碑,从准入源头杜绝不诚信的队伍进入工程招标市场;另外对进入工程市场队伍加大考核力度,一经发现该类情况立即取消准入资格,三年内或永远不许再次进入单位市场。
2.推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方式。串标的核心是中标价,防止串标的最有效办法应该是使用最低价中标,就算串标者“收买”了大部分投标单位,但只要剩一家投标单位不愿同流合污,串标者想要确保中标也比较困难。“经评审”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恶意竞标,对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报价直接给与废标处理。该招标方式适用于无标底招标项目。
3.限制评标委员会的废标行为。串标行为能够成功,评委的因素也起相当大的作用。因此,除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掺杂特殊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4.减少招标组织人员开标前接触投标文件的时间。开标时间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具体确定到某年某月某日的几时几分,最终提交的地点定在开标会议室。
5.加强招投标评标过程管理。杜绝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的现象;杜绝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现象;杜绝在中标书发出后劝解中标人放弃中标的现象。
6.加大承办商管理处罚力度。对于以他人名义投标,伪造资质、证书等信息虚假投标,同时挂靠几个单位围标等现象,一经发现,应将投标人及明知有串标行为还同意借出资质的单位立即取消准入资格,对串标事实不清楚的借出资质单位和接受挂靠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以儆效尤。
四、结论
串标给国家、社会和单位带来了巨大的人力和资源损失,管理人员应该学会识别串标行为,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做起.远离串标行为,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打击串标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市场,让招标投标工作更好的为单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