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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9年12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罗志军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二、将第八条改为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可能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