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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今我国的刑事政策为宽严相济,该刑事政策与相关刑事法学的关系以及应用自然会受到较多的关注。监狱作为以惩罚与改造罪犯为目的的狭义的行刑主体,在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的过程中,应当全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更好的实现刑罚目的。
关键词:监狱;刑事政策;宽严相济
中图分类号:DF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7-0100-01
刑事政策指导着整个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的过程,可以说是一国刑事法治的一面旗帜,国家的法治进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同时,随着对于犯罪人的改造观的普遍认同使得监狱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也逐渐提高,宽严相济的主旨中包含的刑罚的谦抑又是完全符合监狱执行刑罚的主要目的,因此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监狱之间的关系变得前所未有的紧密和重要。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出背景。
随着人权地位的不断提升,刑事法治的地位也随之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在强调刑罚的惩罚性的同时,人们逐渐将关注的重心放到了犯罪人与受刑者的人权及其人格等方面,并且提出了犯罪率的不断上升以及刑事犯罪的不断升级很大程度上是未能完整实现犯罪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在这样的驱使下,国际社会开始加大了对犯罪的惩罚力度,一度盛行的一味保障犯罪人权益的极轻的刑事政策逐渐淡去,开始施行复合型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即轻罪的非刑罚花与重罪的严厉处罚相结合。
而在我国当时犯罪率正居高不下,正处“严打”战役的顶峰,虽然严打初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据数据显示,严打并未达到预期效果,没能成功阻击犯罪率的上升势头。我们陷入了反思,显然严厉的刑罚对犯罪的确会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一味的严厉只会适得其反,刑罚威慑力的过度透支导致了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逐渐降低,此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开始进入了人们的视线,取代了严打,成为了我国当代的刑事政策。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及意义。
综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针对犯罪现状做出的打击犯罪的方针性刑事政策。该政策主旨为对严重的刑事犯罪施以较重的科刑已进行严厉打击,而对于相对一般的犯罪,进行较为宽松的处理,有严有宽,宽严相济,从而最大化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作用,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持续发展。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监狱行刑的作用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监狱行刑的的意义。
刑事政策所要达到的最终的目的在于抑制与抵抗犯罪发生,其总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形成的产物,只有依附于现状才能够更好的服务于现状以达到最终的目的。而就监狱行刑而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追求恰恰与监狱行刑的目的是相似的。从保障自由、保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公平正义,还是说达到犯罪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监狱行刑的价值追求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相一致的。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监狱行刑的促进。
刑事政策作为一项政策,必定存在着方针性,即具有相当的指导意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样具有着这样的属性,无论从控制还是预防犯罪而言,都有着相当的指导意义。而监狱行刑作为刑事司法中的一重要环节当然受到广义的刑事政策的指导,无论是监狱行刑的主旨、方针还是落实到具体的行刑细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超法规形式的存在,对于监狱行刑工作具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他能使各职能部门在具体操作遇到问题时有统一的行事准则,增强监狱行刑的运作效率,使得监狱行刑的目的能够更好地实现。
三、监狱强化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状及建议
(一)监狱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现状。
监狱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程中存在着相当的问题。例如在罪犯分级处遇实施中,民警对宽严相济的理解存在着相当的偏差,认为宽严相济中的宽是逾越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存在,私自放权,使得罪犯未能获得良好的改造,在严重影响了监狱的威信的同时削弱了监狱行刑的惩罚罪犯的功能;相对的严则同样变成了超于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存在,可以随心所欲地管教罪犯,对于部分罪犯实施身体或精神上超越规定的惩罚,这使得监狱行刑的改造功能大大减弱。同时罪犯分级处遇的实施除了上述的“过”以外,还有根本未对宽严相济进行实质落实,在监企分离的今天依旧将工作的中心放在了如何调动罪犯的工作积极性、如何更好的创造经济效应上,完全忽略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监狱行刑的指导意义。
同时在分押分管的模式适用中也存在着单一适用所判刑罚进行分类的问题,目前中国罪犯分类制度不科学,对罪犯分类主要是靠监狱民警以及法院判决进行一种简略的分类。没有以分押作为前提,不同刑期、不同案由、不同性质、不同年龄的罪犯混押在一起,采取同一种教育管理方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很难得到有效实施,对罪犯也未规定详细的处遇计划,对于具体罪犯的改造和矫正难以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不仅过失犯及初犯、老残犯与其它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混合关押,在监管模式及待遇上也基本处于大同小异状态,特别是在戒备较严的监狱中,10年以上普通刑事犯与无期、死缓等重刑犯混押、混管。此种分押方式,造成在刑罚执行中对无期、死缓等重刑犯施之过宽、对过失等轻刑犯施之过严,从而形成刑罚执行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的局面,远不能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二)监狱强化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建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传统的监狱行刑的理念无疑是一股十分强大的冲击力,在这股冲击力的作用之下,监狱行刑必然会发生相当的变革。为了更好的在监狱行刑的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的理念,笔者以为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应当先从观念出发,改变以往监狱就是一个关押罪犯的地方的错误观念,也要极力排除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怕事怕麻烦的传统的监管观念,要全面了解认识宽严相济对于整个刑事司法的作用,深入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监狱行刑的帮助。无论是其价值理念还是其实际作用都应当得到初步的认可,并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深化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认识,从而使无论是行刑者还是服刑者能在思想和行为上受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约束与激励,从而将监狱行刑的作用最大化,完美实现犯罪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参考文献:
[1]陈文峰,《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监狱刑罚执行中的运用》,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第30-35页。
[2]陈旭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监狱行刑》,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一期,第14-20页。
作者简介:钱菁,女,上海人,上海政法学院2013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主攻方向:刑法学、刑事政策学。吴碧云,男,上海人,上海政法学院2013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主攻方向:刑法学、监狱学。
关键词:监狱;刑事政策;宽严相济
中图分类号:DF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7-0100-01
刑事政策指导着整个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的过程,可以说是一国刑事法治的一面旗帜,国家的法治进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同时,随着对于犯罪人的改造观的普遍认同使得监狱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也逐渐提高,宽严相济的主旨中包含的刑罚的谦抑又是完全符合监狱执行刑罚的主要目的,因此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监狱之间的关系变得前所未有的紧密和重要。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出背景。
随着人权地位的不断提升,刑事法治的地位也随之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在强调刑罚的惩罚性的同时,人们逐渐将关注的重心放到了犯罪人与受刑者的人权及其人格等方面,并且提出了犯罪率的不断上升以及刑事犯罪的不断升级很大程度上是未能完整实现犯罪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在这样的驱使下,国际社会开始加大了对犯罪的惩罚力度,一度盛行的一味保障犯罪人权益的极轻的刑事政策逐渐淡去,开始施行复合型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即轻罪的非刑罚花与重罪的严厉处罚相结合。
而在我国当时犯罪率正居高不下,正处“严打”战役的顶峰,虽然严打初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据数据显示,严打并未达到预期效果,没能成功阻击犯罪率的上升势头。我们陷入了反思,显然严厉的刑罚对犯罪的确会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一味的严厉只会适得其反,刑罚威慑力的过度透支导致了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逐渐降低,此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开始进入了人们的视线,取代了严打,成为了我国当代的刑事政策。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及意义。
综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针对犯罪现状做出的打击犯罪的方针性刑事政策。该政策主旨为对严重的刑事犯罪施以较重的科刑已进行严厉打击,而对于相对一般的犯罪,进行较为宽松的处理,有严有宽,宽严相济,从而最大化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作用,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持续发展。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监狱行刑的作用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监狱行刑的的意义。
刑事政策所要达到的最终的目的在于抑制与抵抗犯罪发生,其总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形成的产物,只有依附于现状才能够更好的服务于现状以达到最终的目的。而就监狱行刑而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追求恰恰与监狱行刑的目的是相似的。从保障自由、保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公平正义,还是说达到犯罪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监狱行刑的价值追求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相一致的。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监狱行刑的促进。
刑事政策作为一项政策,必定存在着方针性,即具有相当的指导意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样具有着这样的属性,无论从控制还是预防犯罪而言,都有着相当的指导意义。而监狱行刑作为刑事司法中的一重要环节当然受到广义的刑事政策的指导,无论是监狱行刑的主旨、方针还是落实到具体的行刑细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超法规形式的存在,对于监狱行刑工作具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他能使各职能部门在具体操作遇到问题时有统一的行事准则,增强监狱行刑的运作效率,使得监狱行刑的目的能够更好地实现。
三、监狱强化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状及建议
(一)监狱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现状。
监狱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程中存在着相当的问题。例如在罪犯分级处遇实施中,民警对宽严相济的理解存在着相当的偏差,认为宽严相济中的宽是逾越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存在,私自放权,使得罪犯未能获得良好的改造,在严重影响了监狱的威信的同时削弱了监狱行刑的惩罚罪犯的功能;相对的严则同样变成了超于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存在,可以随心所欲地管教罪犯,对于部分罪犯实施身体或精神上超越规定的惩罚,这使得监狱行刑的改造功能大大减弱。同时罪犯分级处遇的实施除了上述的“过”以外,还有根本未对宽严相济进行实质落实,在监企分离的今天依旧将工作的中心放在了如何调动罪犯的工作积极性、如何更好的创造经济效应上,完全忽略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监狱行刑的指导意义。
同时在分押分管的模式适用中也存在着单一适用所判刑罚进行分类的问题,目前中国罪犯分类制度不科学,对罪犯分类主要是靠监狱民警以及法院判决进行一种简略的分类。没有以分押作为前提,不同刑期、不同案由、不同性质、不同年龄的罪犯混押在一起,采取同一种教育管理方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很难得到有效实施,对罪犯也未规定详细的处遇计划,对于具体罪犯的改造和矫正难以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不仅过失犯及初犯、老残犯与其它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混合关押,在监管模式及待遇上也基本处于大同小异状态,特别是在戒备较严的监狱中,10年以上普通刑事犯与无期、死缓等重刑犯混押、混管。此种分押方式,造成在刑罚执行中对无期、死缓等重刑犯施之过宽、对过失等轻刑犯施之过严,从而形成刑罚执行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的局面,远不能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二)监狱强化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建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传统的监狱行刑的理念无疑是一股十分强大的冲击力,在这股冲击力的作用之下,监狱行刑必然会发生相当的变革。为了更好的在监狱行刑的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的理念,笔者以为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应当先从观念出发,改变以往监狱就是一个关押罪犯的地方的错误观念,也要极力排除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怕事怕麻烦的传统的监管观念,要全面了解认识宽严相济对于整个刑事司法的作用,深入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监狱行刑的帮助。无论是其价值理念还是其实际作用都应当得到初步的认可,并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深化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认识,从而使无论是行刑者还是服刑者能在思想和行为上受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约束与激励,从而将监狱行刑的作用最大化,完美实现犯罪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参考文献:
[1]陈文峰,《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监狱刑罚执行中的运用》,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第30-35页。
[2]陈旭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监狱行刑》,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一期,第14-20页。
作者简介:钱菁,女,上海人,上海政法学院2013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主攻方向:刑法学、刑事政策学。吴碧云,男,上海人,上海政法学院2013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主攻方向:刑法学、监狱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