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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协议因其强制性而遭遇合法性危机。目前,与纽约公约有关的判例法以及相关国家的国内仲裁法都认可并入仲裁条款在形式上的有效性。但其实质有效性问题却与“同意”有关,运动员与不同体育组织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垂直的隶属关系,这种关系在结构上影响仲裁协议“相互同意”的过程。维持表面的同意来认定体育仲裁协议的实质有效性不能令人信服,直接承认不存在同意的仲裁可能更准确和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