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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夏天,年仅15岁的冯林华尽管学习成绩很优异,但家境的贫困还是迫使她在老师和同学们的惋惜声中,含泪离开了自己喜爱的学校回家务农了。
1998年春节过后,在征得父母同意后,冯林华决定出去闯荡一下开开眼界,同时,还可以多挣钱来补贴家用。
冯林华跟着老乡来到郑州,在老乡的介绍下,不久,长相甜美的冯林华到一家酒店干起了服务员。工作之余,追求上进的她还自学了电脑和其他课程,为自己规划了许多目标,她觉得自己过得很快乐。
酒店工作虽然不是太累,但是工作时间比较长,而且工资也不太高。随着时间的推移,冯林华开始不满足于现状了,她感觉到自己要想出人头地,必须得另寻出路,才能有更大的发展。
l999年3月,冯林华在工作中认识了河南省某房地产公司的销售经理王俊涛,由于业务需要王俊涛经常带人来酒店应酬,出手也很大方。冯林华对他印象很好,而王俊涛看到冯林华服务周到,让自己在客户面前很有面子,对她的印象也很深刻,常常给冯林华一些小费,冯林华认为王经理真是天下最好的人。
有一次,王俊涛在酒桌上偶然提到自己所在的公司正在招聘售楼小姐。说者无心,听者有意,这个消息对于冯林华来说,无异于天赐良机。瞅准了时机,她就对王俊涛说,自己在酒店干烦了,请他帮个忙,看自己能不能去应聘。安排个把人来公司上班,这对王俊涛来说简直是易如反掌,没过多长时间,冯林华就如愿以偿地干起了售楼工作。冯林华是个有恩必报的人,工作之余,她就给王俊涛织了一件毛衣以表谢意。
王俊涛比冯林华整整大了18岁,幽默善谈、英俊潇洒。他和妻子是大学时的同学,两人感情很好,有一个聪明可爱的儿子。但是王俊涛的妻子身体不太好,长期卧病在床。由于他长年在外奔波,很少享受到家庭的温暖,看着冯林华给自己织的毛衣,望着她清纯可爱的笑脸,他觉得自己仿佛年轻了许多。不久,王俊涛的妻子因患重病医治无效而死亡,王俊涛十分痛心,冯林华悄悄来到他身边,细心地安慰、照顾他。
冯林华不仅聪明能干,而且颇具经济头脑,她的一些设想和处理问题的方法,常常令王俊涛惊讶不已。为了工作上的方便,他果断地把冯林华调到了自己的身边,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两人配合的非常默契。
也许痛苦和寂寞能减弱一个人的意志力,在两个人的交往中,一向洁身自爱的王俊涛无意之中流露出对冯林华的喜爱之意。而王俊涛的风度和气质也深深地打动了冯林华的芳心,经过几个月的接触,没有任何感情经历的冯林华心甘情愿地陷进了王俊涛无限的温柔和体贴里,陶醉在爱河之中。不久,王俊涛在外面租了一套房子,两人开始过起了夫妻般的生活。
然而,人总是有缺陷的,王俊涛和冯林华亦是如此,由于地位和工作性质的关系,王俊涛养成了刚愎自用的性格;而出身贫寒的冯林华,性格狭隘偏激,有极强烈的占有欲,她对王俊涛的工作生活,事无巨细都要过问,这让王俊涛感到难以接受。
两人之间的分歧开始增大,妻子病逝后,王俊涛对儿子倾注了更多的父爱,对于儿子的任何要求,他都想方设法来满足。对此,冯林华颇有微词,她认为王俊涛对孩子太溺爱了。而且从内心来说,冯林华非常想有一个自己的孩子,但是她的这个要求却遭到了王俊涛的坚决反对。他认为儿子已经过早地失去了母爱,他不想让其他人来分走儿子惟一的父爱。两人为此经常发生争吵。恩爱的生活开始出现了不和谐的旋律,两人都认为对方太不体谅自己,对此,王俊涛非常烦恼。
有一次,王俊涛的儿子生急病住进了医院,冯林华借口工作繁忙,来过一次后就没再露面。这件事让王俊涛非常生气,认为冯林华缺乏爱心,不通情达理。王俊涛觉得自己在冲动之下,犯了一个很大的错误,和以前温柔贤惠的妻子相比,冯林华根本就不是自己心目中理想的对象。王俊涛开始想摆脱掉冯林华了,但他知道,冯林华不是那种容易对付的女孩子,要想分手,还需要一些心计和时间。而冯林华却对王俊涛没有任何设防,她认为自己那么爱他,他是不会轻言分手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王俊涛想和冯林华分手的念头越来越强烈。他开始以种种理由隔三差五地到外地出差,并以公司的名义,把冯林华调到了其他部门。还常常以工作忙为由,夜不归宿。起初,冯林华并没意识到什么,渐渐地,她发现王俊涛变了。
2002年2月,王俊涛以两个人性格不合为由,委婉地向冯林华提出了分手的事情,这让毫无思想准备的冯林华大吃一惊,坚决不答应同王俊涛分手,并哀求王俊涛说:“我一定不再惹你生气了!……”面对冯林华的泪水,王俊涛为难了。
痴情的冯林华怎么也不相信王俊涛已经不爱自己了,为了挽回恋人的心,她拚命地改变自己来讨好他。然而,王俊涛还是正式向冯林华提出了分手的要求,矛盾开始明朗化。冯林华认为王俊涛和自己从相识到同居,完全是在欺骗自己的感情,自己为这个男人付出了这么多,却没有得到他的心。那一刻,冯林华的天空大雨滂沱,伤心之余,她开始考虑自己的退路。
2002年5月11日,王俊涛约见冯林华,正式向她提出了分手的事,这一次,冯林华非常镇静,她从包里取出了一把锋利的水果刀,对王俊涛说:“这几年我为你付出了这么多,现在你想甩了我,你毁了我的一切。想要分手,可以,但你必须付给我10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否则,我就死在你面前。”
王俊涛吓了一跳,100万元对他来说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就毫不犹豫地拒绝了冯林华的要求。冯林华见王俊涛不同意,就举起刀向胸口刺去,以死相威胁。王俊涛急忙抢上前去抓住了她的手,劝冯林华冷静一下,有话好商量。望着冯林华愤怒的双眸,王俊涛想了想,就给冯林华写了一张欠其感情债l00万元的证明,并约定今后每月至少支付1万元,5年内还清。并在签名上按了手印。
拿着欠条,冯林华心里有了一丝安慰,可是,当她看到证明条上写的是100万元的感情债时,感觉有点不妥,遂要王俊涛把“感情债”3个字去掉,王俊涛不同意。冯林华就自己把“感情债”3个字给涂黑了。
日子一天天过去,王俊涛却没有一点给钱的表示,不但对冯林华视如无睹,更不提那张被冯林华视作珍宝的欠款证明条了。知道感情不能挽回的冯林华,就多次向王俊涛索要这笔钱,却总是被王俊涛以种种理由给推脱了。
2003年3月27日,正在上班的王俊涛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冯林华将他告到了法院。冯林华在诉状中声称:从2000年2月至2001年11月期间,王俊涛先后向她借款100万元。当她于2002年5月11日向王俊涛催要款项时,王俊涛给她出具了一张欠款证明条,保证每月还1万元,5年内还清。后来王俊涛未按保证偿还款项,并以无钱为由多次搪塞,已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王俊涛归还欠款人民币100万元。同时还向法院提交了那张证明条。
昔日一对有情人坐到了法庭内,面对冯林华的起诉,王俊涛声称:冯林华所说的借款事实根本不存在,向法庭提交的欠条进行了涂改,证明的内容是虚假的,所述内容与案件本身无关。自己给冯林华出具的证明条是在被逼无奈之下写的,当时条上写的有“感情债”3个字。冯林华逼他打欠款条时,他施了个缓兵之计,目的是怕冯林华采取过激方式,而酿成无法挽回的结局。所以他写的是证明条,没有写欠款条。
当王俊涛的律师质问冯林华具体的借款地点、时间、证明人和取款银行,冯林华支支吾吾,前后回答自相矛盾。对于二人之间的关系,冯林华却以这纯属个人问题,和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为由拒绝回答。
面对律师的一再发问,冯林华情绪非常激动地说:“我现在只是要借款,其他的事情与本案无关,我不想回答。王俊涛借我的钱,是他当着我的面出具的证明,名字和手印也是王俊涛自己按的,涂改的地方是他自己涂改的,他涂改的什么字我不知道。”并说这么大一笔借款只有我们两人知道,没有证明人。双方当事人针锋相对,互不相让。
2003年6月10日,河南省商院对冯林华提交的欠条进行了鉴定,检验结果为:根据字形,未掩盖笔画综合分析辩认,被涂抹字迹,涂抹前应为“感情债”。鉴定结果出来后,冯林华感到对自己深为不利,也向法院递交要求对欠条的补充鉴定申请书,要求对该欠条上部分宇迹被涂抹时间与王俊涛出具的证明条的时间是否一致进行鉴定。
在这场艰难的诉讼过程中,冯林华深深感到自己已经回天无力,法律是严肃公正的,自己的“愿望”要成泡影了。通过征求律师和法官的意见,2003年8月3日,冯林华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自己已经私下与王俊涛达成一致协议为由,依法撤回对其百万借款的诉讼一案。日前,王俊涛和冯林华一起来到了法院,撤销了起诉。一场罕见的百万情债在法律面前灰飞烟灭了。
在经受了感情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后,冯林华也有满腔的痛楚却无从说起,她相信爱情,但爱情却带给她终生的伤痛。现在冯林华正在从这场情感磨难的阴影中走出来,她希望借助该文向正在情感围城中的女性提个醒,希望她们能睁大双眼看清楚。在这个世界上,女人在感情上似乎永远比男人执着,当她们在红尘中偶遇“知己”,就会不顾一切地抓住不放,然而有些感情就像手中的沙子,越想把它抓得紧,越会从你的指缝中溜走……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王琴认为:本案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因非法同居处理不当而引起的民事纠纷。从法律角度分析,此案的焦点在于“欠条”所形成的“债务”应该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
王俊涛给冯林华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今后每月至少支付1万元,5年内还清。从表面上看,该“欠条”似乎内容明确,表明王俊涛应该向冯林华支付约定的款项,但从实质上看,该欠条是不合法的,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首先,从王俊涛与冯林华的关系上看,双方虽然经过较长时间的共同生活,但两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形成的是未婚同居关系。而未婚同居,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不受法律保护包括在未婚同居过程中,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时,另一方无权基于非法同居关系而主张赔偿损失(青春损失费)。因此,未婚同居关系解除时,冯林华依法不享有向王俊涛索赔感情债的权利,因此,该100万感情债务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从民法理论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合法的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但在本案中,“欠条”的形成是在特定背景下出具的,也就是说,如果王俊涛不给冯林华出具这张百万欠条,那么冯林华就会采取不当措施造成严重的后果,迫于无奈,在违反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才出具了这张欠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做出的行为属无效行为。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王俊涛向冯林华出具的欠条,因是在胁迫的情况下,违背了王俊涛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当然,民审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只要不损害国家、公共、他人利益,当事人可以和解,也可以放弃诉讼(撤诉)。
恋爱中的男方依照自己的意愿,给女方出具人情或感情方面所谓的欠条,这在我国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应该如何认定,这是一个法律盲点。对此,我国法律界存在众多争议。法律只能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糸,对于一些违背法律的欠条,法律不会予以保护,例如因赌博而出具的欠条。感情的投入与付出是无形的,它不能以货币或物的形式来衡量,因此,借贷合同的标的物不可能是感情,也不可能是因感情而产生的债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也体现了这一点。对于本案中的欠条,王俊涛如果履行,势必给自己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如果不履行,法律也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这就给那些在日常生活中因一时冲动和不了解法律后果而盲目出具手续的当事人敲响了警钟,千万不要胡乱出具手续。
此案提醒那些正在恋爱中的男女,对待婚姻生活态度要严肃,一定要办理合法的手续,即使双方发生了矛盾,彼此的权益也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处理男女之间的问题和感情纠纷时,不要不负责任地胡乱许诺,应当冷静、理智地来解决。这种行为的后果,不但不利于正确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相反,有时还会激化双方的矛盾。
1998年春节过后,在征得父母同意后,冯林华决定出去闯荡一下开开眼界,同时,还可以多挣钱来补贴家用。
冯林华跟着老乡来到郑州,在老乡的介绍下,不久,长相甜美的冯林华到一家酒店干起了服务员。工作之余,追求上进的她还自学了电脑和其他课程,为自己规划了许多目标,她觉得自己过得很快乐。
酒店工作虽然不是太累,但是工作时间比较长,而且工资也不太高。随着时间的推移,冯林华开始不满足于现状了,她感觉到自己要想出人头地,必须得另寻出路,才能有更大的发展。
l999年3月,冯林华在工作中认识了河南省某房地产公司的销售经理王俊涛,由于业务需要王俊涛经常带人来酒店应酬,出手也很大方。冯林华对他印象很好,而王俊涛看到冯林华服务周到,让自己在客户面前很有面子,对她的印象也很深刻,常常给冯林华一些小费,冯林华认为王经理真是天下最好的人。
有一次,王俊涛在酒桌上偶然提到自己所在的公司正在招聘售楼小姐。说者无心,听者有意,这个消息对于冯林华来说,无异于天赐良机。瞅准了时机,她就对王俊涛说,自己在酒店干烦了,请他帮个忙,看自己能不能去应聘。安排个把人来公司上班,这对王俊涛来说简直是易如反掌,没过多长时间,冯林华就如愿以偿地干起了售楼工作。冯林华是个有恩必报的人,工作之余,她就给王俊涛织了一件毛衣以表谢意。
王俊涛比冯林华整整大了18岁,幽默善谈、英俊潇洒。他和妻子是大学时的同学,两人感情很好,有一个聪明可爱的儿子。但是王俊涛的妻子身体不太好,长期卧病在床。由于他长年在外奔波,很少享受到家庭的温暖,看着冯林华给自己织的毛衣,望着她清纯可爱的笑脸,他觉得自己仿佛年轻了许多。不久,王俊涛的妻子因患重病医治无效而死亡,王俊涛十分痛心,冯林华悄悄来到他身边,细心地安慰、照顾他。
冯林华不仅聪明能干,而且颇具经济头脑,她的一些设想和处理问题的方法,常常令王俊涛惊讶不已。为了工作上的方便,他果断地把冯林华调到了自己的身边,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两人配合的非常默契。
也许痛苦和寂寞能减弱一个人的意志力,在两个人的交往中,一向洁身自爱的王俊涛无意之中流露出对冯林华的喜爱之意。而王俊涛的风度和气质也深深地打动了冯林华的芳心,经过几个月的接触,没有任何感情经历的冯林华心甘情愿地陷进了王俊涛无限的温柔和体贴里,陶醉在爱河之中。不久,王俊涛在外面租了一套房子,两人开始过起了夫妻般的生活。
然而,人总是有缺陷的,王俊涛和冯林华亦是如此,由于地位和工作性质的关系,王俊涛养成了刚愎自用的性格;而出身贫寒的冯林华,性格狭隘偏激,有极强烈的占有欲,她对王俊涛的工作生活,事无巨细都要过问,这让王俊涛感到难以接受。
两人之间的分歧开始增大,妻子病逝后,王俊涛对儿子倾注了更多的父爱,对于儿子的任何要求,他都想方设法来满足。对此,冯林华颇有微词,她认为王俊涛对孩子太溺爱了。而且从内心来说,冯林华非常想有一个自己的孩子,但是她的这个要求却遭到了王俊涛的坚决反对。他认为儿子已经过早地失去了母爱,他不想让其他人来分走儿子惟一的父爱。两人为此经常发生争吵。恩爱的生活开始出现了不和谐的旋律,两人都认为对方太不体谅自己,对此,王俊涛非常烦恼。
有一次,王俊涛的儿子生急病住进了医院,冯林华借口工作繁忙,来过一次后就没再露面。这件事让王俊涛非常生气,认为冯林华缺乏爱心,不通情达理。王俊涛觉得自己在冲动之下,犯了一个很大的错误,和以前温柔贤惠的妻子相比,冯林华根本就不是自己心目中理想的对象。王俊涛开始想摆脱掉冯林华了,但他知道,冯林华不是那种容易对付的女孩子,要想分手,还需要一些心计和时间。而冯林华却对王俊涛没有任何设防,她认为自己那么爱他,他是不会轻言分手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王俊涛想和冯林华分手的念头越来越强烈。他开始以种种理由隔三差五地到外地出差,并以公司的名义,把冯林华调到了其他部门。还常常以工作忙为由,夜不归宿。起初,冯林华并没意识到什么,渐渐地,她发现王俊涛变了。
2002年2月,王俊涛以两个人性格不合为由,委婉地向冯林华提出了分手的事情,这让毫无思想准备的冯林华大吃一惊,坚决不答应同王俊涛分手,并哀求王俊涛说:“我一定不再惹你生气了!……”面对冯林华的泪水,王俊涛为难了。
痴情的冯林华怎么也不相信王俊涛已经不爱自己了,为了挽回恋人的心,她拚命地改变自己来讨好他。然而,王俊涛还是正式向冯林华提出了分手的要求,矛盾开始明朗化。冯林华认为王俊涛和自己从相识到同居,完全是在欺骗自己的感情,自己为这个男人付出了这么多,却没有得到他的心。那一刻,冯林华的天空大雨滂沱,伤心之余,她开始考虑自己的退路。
2002年5月11日,王俊涛约见冯林华,正式向她提出了分手的事,这一次,冯林华非常镇静,她从包里取出了一把锋利的水果刀,对王俊涛说:“这几年我为你付出了这么多,现在你想甩了我,你毁了我的一切。想要分手,可以,但你必须付给我10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否则,我就死在你面前。”
王俊涛吓了一跳,100万元对他来说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就毫不犹豫地拒绝了冯林华的要求。冯林华见王俊涛不同意,就举起刀向胸口刺去,以死相威胁。王俊涛急忙抢上前去抓住了她的手,劝冯林华冷静一下,有话好商量。望着冯林华愤怒的双眸,王俊涛想了想,就给冯林华写了一张欠其感情债l00万元的证明,并约定今后每月至少支付1万元,5年内还清。并在签名上按了手印。
拿着欠条,冯林华心里有了一丝安慰,可是,当她看到证明条上写的是100万元的感情债时,感觉有点不妥,遂要王俊涛把“感情债”3个字去掉,王俊涛不同意。冯林华就自己把“感情债”3个字给涂黑了。
日子一天天过去,王俊涛却没有一点给钱的表示,不但对冯林华视如无睹,更不提那张被冯林华视作珍宝的欠款证明条了。知道感情不能挽回的冯林华,就多次向王俊涛索要这笔钱,却总是被王俊涛以种种理由给推脱了。
2003年3月27日,正在上班的王俊涛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冯林华将他告到了法院。冯林华在诉状中声称:从2000年2月至2001年11月期间,王俊涛先后向她借款100万元。当她于2002年5月11日向王俊涛催要款项时,王俊涛给她出具了一张欠款证明条,保证每月还1万元,5年内还清。后来王俊涛未按保证偿还款项,并以无钱为由多次搪塞,已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王俊涛归还欠款人民币100万元。同时还向法院提交了那张证明条。
昔日一对有情人坐到了法庭内,面对冯林华的起诉,王俊涛声称:冯林华所说的借款事实根本不存在,向法庭提交的欠条进行了涂改,证明的内容是虚假的,所述内容与案件本身无关。自己给冯林华出具的证明条是在被逼无奈之下写的,当时条上写的有“感情债”3个字。冯林华逼他打欠款条时,他施了个缓兵之计,目的是怕冯林华采取过激方式,而酿成无法挽回的结局。所以他写的是证明条,没有写欠款条。
当王俊涛的律师质问冯林华具体的借款地点、时间、证明人和取款银行,冯林华支支吾吾,前后回答自相矛盾。对于二人之间的关系,冯林华却以这纯属个人问题,和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为由拒绝回答。
面对律师的一再发问,冯林华情绪非常激动地说:“我现在只是要借款,其他的事情与本案无关,我不想回答。王俊涛借我的钱,是他当着我的面出具的证明,名字和手印也是王俊涛自己按的,涂改的地方是他自己涂改的,他涂改的什么字我不知道。”并说这么大一笔借款只有我们两人知道,没有证明人。双方当事人针锋相对,互不相让。
2003年6月10日,河南省商院对冯林华提交的欠条进行了鉴定,检验结果为:根据字形,未掩盖笔画综合分析辩认,被涂抹字迹,涂抹前应为“感情债”。鉴定结果出来后,冯林华感到对自己深为不利,也向法院递交要求对欠条的补充鉴定申请书,要求对该欠条上部分宇迹被涂抹时间与王俊涛出具的证明条的时间是否一致进行鉴定。
在这场艰难的诉讼过程中,冯林华深深感到自己已经回天无力,法律是严肃公正的,自己的“愿望”要成泡影了。通过征求律师和法官的意见,2003年8月3日,冯林华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自己已经私下与王俊涛达成一致协议为由,依法撤回对其百万借款的诉讼一案。日前,王俊涛和冯林华一起来到了法院,撤销了起诉。一场罕见的百万情债在法律面前灰飞烟灭了。
在经受了感情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后,冯林华也有满腔的痛楚却无从说起,她相信爱情,但爱情却带给她终生的伤痛。现在冯林华正在从这场情感磨难的阴影中走出来,她希望借助该文向正在情感围城中的女性提个醒,希望她们能睁大双眼看清楚。在这个世界上,女人在感情上似乎永远比男人执着,当她们在红尘中偶遇“知己”,就会不顾一切地抓住不放,然而有些感情就像手中的沙子,越想把它抓得紧,越会从你的指缝中溜走……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王琴认为:本案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因非法同居处理不当而引起的民事纠纷。从法律角度分析,此案的焦点在于“欠条”所形成的“债务”应该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
王俊涛给冯林华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今后每月至少支付1万元,5年内还清。从表面上看,该“欠条”似乎内容明确,表明王俊涛应该向冯林华支付约定的款项,但从实质上看,该欠条是不合法的,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首先,从王俊涛与冯林华的关系上看,双方虽然经过较长时间的共同生活,但两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形成的是未婚同居关系。而未婚同居,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不受法律保护包括在未婚同居过程中,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时,另一方无权基于非法同居关系而主张赔偿损失(青春损失费)。因此,未婚同居关系解除时,冯林华依法不享有向王俊涛索赔感情债的权利,因此,该100万感情债务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从民法理论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合法的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但在本案中,“欠条”的形成是在特定背景下出具的,也就是说,如果王俊涛不给冯林华出具这张百万欠条,那么冯林华就会采取不当措施造成严重的后果,迫于无奈,在违反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才出具了这张欠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做出的行为属无效行为。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王俊涛向冯林华出具的欠条,因是在胁迫的情况下,违背了王俊涛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当然,民审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只要不损害国家、公共、他人利益,当事人可以和解,也可以放弃诉讼(撤诉)。
恋爱中的男方依照自己的意愿,给女方出具人情或感情方面所谓的欠条,这在我国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应该如何认定,这是一个法律盲点。对此,我国法律界存在众多争议。法律只能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糸,对于一些违背法律的欠条,法律不会予以保护,例如因赌博而出具的欠条。感情的投入与付出是无形的,它不能以货币或物的形式来衡量,因此,借贷合同的标的物不可能是感情,也不可能是因感情而产生的债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也体现了这一点。对于本案中的欠条,王俊涛如果履行,势必给自己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如果不履行,法律也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这就给那些在日常生活中因一时冲动和不了解法律后果而盲目出具手续的当事人敲响了警钟,千万不要胡乱出具手续。
此案提醒那些正在恋爱中的男女,对待婚姻生活态度要严肃,一定要办理合法的手续,即使双方发生了矛盾,彼此的权益也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处理男女之间的问题和感情纠纷时,不要不负责任地胡乱许诺,应当冷静、理智地来解决。这种行为的后果,不但不利于正确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相反,有时还会激化双方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