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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18条将欠格见证人规定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样的规定扩大了欠格见证人的范围。对见证人欠格要件,应从见证之主体要件、程序要件以及人数要件三方面予以规制。其中,见证之主体要件应包括能力欠格要件和利益欠格要件,应将现行法规定的"继承人"修改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将利害关系人明确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配偶及直系血亲";将程序要件规定见证的重要环节;对遗嘱见证人人数修改为3人以上;明确欠格见证人在场的遗嘱无效,从而保障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