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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两高三部"的规定,律师在场是认罪认罚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认罪认罚中赋予律师在场的权利具有鲜明的协商性,即对案件定性、量刑、程序选择等协商的权利,虽然与理想中的"律师在场权"存在一定差距,实务操作中也有不少缺陷亟待解决,但是迄今为止国内第一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将"律师在场权"付诸实践的尝试,值得理论界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