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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09年,重庆市高考状元对民族身份弄虚作假,暴露出民族优惠政策的群体性权力异化为个体权力的现象。本文中,笔者将从民族群体权力异化为个体权利的事件简单引入,论述民族优惠政策的设计理念、实质目标,指出目标与实践存在的分歧,最后从政策的设计和实施上提出建议。
【关键词】 民族区域优惠政策 弄虚作假 异化
近日,热火朝天的高考终于结束了。而每年的各省状元,都会成为举国瞩目的焦点。在分数一公布后,在高校中名列前茅的清华北大也会向这些金榜题名的状元抛出橄榄枝。然而十年前,重庆市的高考状元却有着截然不同的经历—本该进入北大的他,因为一件轰动全国的事件被拒之门外。
2009年的高考,考生何某本以659分的高分成为了重庆市高考状元。但是,却在他人的举报下,被揭开了民族身份造假事件的面纱。巫山县纪委于6月27日组成了调查组调查该事件。 经调查,何某原本是汉族身份,却在高考前改成了土家族的少数民族身份。除此之外,还调查出重庆市其他31名考生的民族身份存在着问题。最后,由重庆市监察局牵头,取消了相关考生的加分资格,并对事件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这一事件可以说是民族优惠政策的全体权利异化为个人权利的典型,事件中责任人的弄虚作假行为已然违背了民族政策的设计理念和目标。
民族法优惠政策的设计理念与实质目标
民族政策是指国家和政党为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等的总和,是对境内各民族所采取的政策。从世界范围来看,民族政策有积极和消极两类之分,前者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发展”政策;后者则是“种族隔离、种族歧视”的政策。[1]
中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在历史长河中形成了56个民族——55个少数民族和汉族。因此,基于中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和、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客观实际以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政府制定了符合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其中,以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作为中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的核心,在中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中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这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而民族平等作为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可以说是政策的首要目标,分为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
首先,值得着笔的是:在不同于主流观点的思维下,笔者认为法律平等不等同于形式或者机会上的平等;同时,事实平等也并不直接和结果平等划上等号。有学者认为,法律上的平等有两种内涵:一是依据法律规定,使公民在享有相同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同的义务,这是机会平等;二是文本意义上的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得以平等适用,是机会平等的结果化,属于实质平等。[2]因此,不能将法律平等以机会平等概而论之。其次,事实平等与结果平等存在差异。从我国各民族发展现实来看,各民族之间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长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许多少数民族因为人口数量、地域分布、自然环境、历史基础、社会发展水平等条件的限制,无法自主地追赶上与汉族之间在社会经济方面的差距。这是少数民族在事实上的局限,更是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早期开展民族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李维汉明确地指出了这一问题。[3]罗尔斯曾说:“主要制度确定着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着他们生活的前景及他们可能达到的状态和成就……影响到人们在生活中的最初机会。”[4]在社会制度和社会事实之间存在的极大的矛盾的情况下,要想改善不平等的事实,就不能只停留和满足于机会上的平等,有时需要采取不平等的手段来实现事实平等。因此,通过实施相应的优惠政策,是实现事实上平等的关键所在。这也是一种实质平等的追求。另外,由于个体与个体之间在文化程度、努力程度之类的主观因素,最后在结果上的平等的实现还是有差异的。但这种差异是一种个体自主选择的差异,是可以接受的、非政策内容所导致的差异。综上而言,民族法优惠政策的实质目标是为了通过实施合理的、必要的区别对待的措施,为消除民族间事实不平等提供条件,实现民族平等,为民族团结提供基础,最后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
基于目标与实践的分歧提出政策限制建议
前文中,笔者已经论述民族法中优惠政策的理论依据,论证了民族优惠政策的意义和价值。作为以实现民族共同繁荣为目标的民族优惠政策本质上是一种区域性的、整体性的权利,其设计的初衷就是以各民族这一大概念为主体的,而不是针对个人设定的特权。然而,类似于重庆高考状元民族身份造假事件却让我们发现民族优惠政策的群体权利被异化为个体权利,以谋求个人自私的利益,完全背离了政策的实质目标。确实,政策的群体性权利本身应当结合个体才得以实施,但是在实施中是需要有合理限度的,否则就会导致权力异化,群体权力变成个体谋私的工具。本质上,是民族政策目标和实施现实的一大分歧。现基于这些群体权利异化现象分别从政策的制定上和实施上给予两点政策限制的建议:
第一,制定上,协调民族自治地方内部关系和禁止民族内不合理风俗。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聚居的少数民族和散居的少数民族以及汉族构成。因此在制定规则上,不能只顾维护聚居的少数民族利益,而忽略散居的少数民族和汉族的利益,否则会影响区域性和民族性的关系。导致实践中,违背政策中追求平等的精神,最终无法实现民族共同繁荣的目标。此外,少数民族内部也存在一种对族内个体权利不合理侵害的现象。比如说一些民族地区的抢婚习俗之类,是有悖于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的。少数民族不应该以“维護本民族风俗习惯”为由,公然保留这样的风俗习惯,这也是将群体权力异化为个体权利的现象。因此,这方面的问题也应当需要重视,对于这些不合理的风俗习惯,是要坚决禁止的。
第二,实施上,明确权利和义务,加强监督和追究。重庆市高考状元身份造假事件中的曝光,是因为多名人士的举报。可见,该事件本身造成了民族与民族之间的一种不合理的权利的不平等,致使全民愤愤然。重庆高考状元的父亲——巫山县招生办主任,在事件曝光后,作为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更改汉族身份的主要责任人员已被免职。可以说,这是这位招生办主任应有的下场。总的来说,民族法在优惠政策制度的设计方面,不仅仅是要明确个体从事特定行为或者获得特定利益的资格,更要明确规定其在取得资格后,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还需要对政策实施的负责人严格地进行监督和追究,坚决将权力的滥用扼杀在摇篮里。
【参考文献】
[1] 潘鹰,《新中国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
[2] 田钒平,《民族平等的实质内涵与政策限度》,《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
[3] 李增夫,龙晔生,《李维汉民族工作的思想理论特点》,《民族论坛》,1996年。
[4]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1971年。
作者简介:刘顺楠(1998年—至今),女,汉族,江苏省镇江市人,学生,西南民族大学法学本科生
【关键词】 民族区域优惠政策 弄虚作假 异化
近日,热火朝天的高考终于结束了。而每年的各省状元,都会成为举国瞩目的焦点。在分数一公布后,在高校中名列前茅的清华北大也会向这些金榜题名的状元抛出橄榄枝。然而十年前,重庆市的高考状元却有着截然不同的经历—本该进入北大的他,因为一件轰动全国的事件被拒之门外。
2009年的高考,考生何某本以659分的高分成为了重庆市高考状元。但是,却在他人的举报下,被揭开了民族身份造假事件的面纱。巫山县纪委于6月27日组成了调查组调查该事件。 经调查,何某原本是汉族身份,却在高考前改成了土家族的少数民族身份。除此之外,还调查出重庆市其他31名考生的民族身份存在着问题。最后,由重庆市监察局牵头,取消了相关考生的加分资格,并对事件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这一事件可以说是民族优惠政策的全体权利异化为个人权利的典型,事件中责任人的弄虚作假行为已然违背了民族政策的设计理念和目标。
民族法优惠政策的设计理念与实质目标
民族政策是指国家和政党为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等的总和,是对境内各民族所采取的政策。从世界范围来看,民族政策有积极和消极两类之分,前者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发展”政策;后者则是“种族隔离、种族歧视”的政策。[1]
中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在历史长河中形成了56个民族——55个少数民族和汉族。因此,基于中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和、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客观实际以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政府制定了符合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其中,以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作为中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的核心,在中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中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这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而民族平等作为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可以说是政策的首要目标,分为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
首先,值得着笔的是:在不同于主流观点的思维下,笔者认为法律平等不等同于形式或者机会上的平等;同时,事实平等也并不直接和结果平等划上等号。有学者认为,法律上的平等有两种内涵:一是依据法律规定,使公民在享有相同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同的义务,这是机会平等;二是文本意义上的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得以平等适用,是机会平等的结果化,属于实质平等。[2]因此,不能将法律平等以机会平等概而论之。其次,事实平等与结果平等存在差异。从我国各民族发展现实来看,各民族之间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长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许多少数民族因为人口数量、地域分布、自然环境、历史基础、社会发展水平等条件的限制,无法自主地追赶上与汉族之间在社会经济方面的差距。这是少数民族在事实上的局限,更是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早期开展民族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李维汉明确地指出了这一问题。[3]罗尔斯曾说:“主要制度确定着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着他们生活的前景及他们可能达到的状态和成就……影响到人们在生活中的最初机会。”[4]在社会制度和社会事实之间存在的极大的矛盾的情况下,要想改善不平等的事实,就不能只停留和满足于机会上的平等,有时需要采取不平等的手段来实现事实平等。因此,通过实施相应的优惠政策,是实现事实上平等的关键所在。这也是一种实质平等的追求。另外,由于个体与个体之间在文化程度、努力程度之类的主观因素,最后在结果上的平等的实现还是有差异的。但这种差异是一种个体自主选择的差异,是可以接受的、非政策内容所导致的差异。综上而言,民族法优惠政策的实质目标是为了通过实施合理的、必要的区别对待的措施,为消除民族间事实不平等提供条件,实现民族平等,为民族团结提供基础,最后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
基于目标与实践的分歧提出政策限制建议
前文中,笔者已经论述民族法中优惠政策的理论依据,论证了民族优惠政策的意义和价值。作为以实现民族共同繁荣为目标的民族优惠政策本质上是一种区域性的、整体性的权利,其设计的初衷就是以各民族这一大概念为主体的,而不是针对个人设定的特权。然而,类似于重庆高考状元民族身份造假事件却让我们发现民族优惠政策的群体权利被异化为个体权利,以谋求个人自私的利益,完全背离了政策的实质目标。确实,政策的群体性权利本身应当结合个体才得以实施,但是在实施中是需要有合理限度的,否则就会导致权力异化,群体权力变成个体谋私的工具。本质上,是民族政策目标和实施现实的一大分歧。现基于这些群体权利异化现象分别从政策的制定上和实施上给予两点政策限制的建议:
第一,制定上,协调民族自治地方内部关系和禁止民族内不合理风俗。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聚居的少数民族和散居的少数民族以及汉族构成。因此在制定规则上,不能只顾维护聚居的少数民族利益,而忽略散居的少数民族和汉族的利益,否则会影响区域性和民族性的关系。导致实践中,违背政策中追求平等的精神,最终无法实现民族共同繁荣的目标。此外,少数民族内部也存在一种对族内个体权利不合理侵害的现象。比如说一些民族地区的抢婚习俗之类,是有悖于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的。少数民族不应该以“维護本民族风俗习惯”为由,公然保留这样的风俗习惯,这也是将群体权力异化为个体权利的现象。因此,这方面的问题也应当需要重视,对于这些不合理的风俗习惯,是要坚决禁止的。
第二,实施上,明确权利和义务,加强监督和追究。重庆市高考状元身份造假事件中的曝光,是因为多名人士的举报。可见,该事件本身造成了民族与民族之间的一种不合理的权利的不平等,致使全民愤愤然。重庆高考状元的父亲——巫山县招生办主任,在事件曝光后,作为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更改汉族身份的主要责任人员已被免职。可以说,这是这位招生办主任应有的下场。总的来说,民族法在优惠政策制度的设计方面,不仅仅是要明确个体从事特定行为或者获得特定利益的资格,更要明确规定其在取得资格后,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还需要对政策实施的负责人严格地进行监督和追究,坚决将权力的滥用扼杀在摇篮里。
【参考文献】
[1] 潘鹰,《新中国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
[2] 田钒平,《民族平等的实质内涵与政策限度》,《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
[3] 李增夫,龙晔生,《李维汉民族工作的思想理论特点》,《民族论坛》,1996年。
[4]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1971年。
作者简介:刘顺楠(1998年—至今),女,汉族,江苏省镇江市人,学生,西南民族大学法学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