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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经过1982年和1986年的两次修改,逐步赋予了省会城市和较大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拉开了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序幕。
视线透过历史的纵深,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近30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坚定步伐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铿锵足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不断地探索、实践、创新、发展,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地前行,创造了一个又一个辉煌。
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立法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全市中心工作,坚持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并重,把促发展、保民生、维稳定、创和谐作为立法工作的最高宗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把解析和吸纳民意作为立法工作的价值取向。 30年来,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17件,修订78件次,废止38件,现行有效的79件。
让我们翻开历史的画卷,追忆往昔,回放一次次追求、努力、奉献、破茧的精彩。
1982年12月,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省会城市和较大市可以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开启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新篇章。
1986年7月,长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长春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这是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拟定的第一个法规草案。
1986年,再次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省会城市和较大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进一步扩大了地方立法权限。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此开始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有效的法制保障。
1987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行使地方立法权,审议通过了《长春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和《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长春市创建全国园林城市和卫生城市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1988年,《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颁布实施,长春市的立法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程序化的轨道。
1989年,《长春市妇女儿童健康保护条例》审议通过,长春市第一个保护特殊群体利益的法规出台。之后,《长春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长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长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长春市农民权益保护条例》、《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相继问世,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1993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设立,专门负责地方立法的综合协调工作。从此,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有了专门的立法工作部门。
1993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1993-1997)五年立法规划》编制完成,这是长春市的第一个五年立法规划,立法工作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1994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17件地方性法规,是历史上制定法规最多的年份。也是从这一年开始,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了地方立法步伐。
1995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聘请30位法学和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丰富地方立法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立法顾问,在科学立法方面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1995年,长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决定,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门负责地方立法的综合协调工作。从此,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的常设机构,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负责对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具体研究、修改工作,成为市人大常委会专门的立法工作部门。
1996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全市立法工作会议,总结了地方立法工作的基本经验,提出了加强立法工作的具体要求。这是长春市首次召开地方立法工作会议,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立法工作的快速发展。
1997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编辑出版了《长春市地方立法工作手册》,这是长春市第一部关于地方立法工作方面的书籍。本书在总结地方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从地方立法的基本知识入手,比较系统地探讨了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范围、工作程序和步骤以及立法技术等问题,为从事地方立法工作的同志提供了重要参考。
1999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这是长春市第一次创制性立法,也是全国第一个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方面的法规。
1999年,《长春市农民权益保护条例》的制定,是长春市人大常委会自主起草法规案的第一次尝试。之后,又自主起草了《长春市波罗湖湿地保护若干规定》。
2001年,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设立了,统一审议成为法规审议过程中的法定环节。法制委员会的成立,推动地方立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2001年,《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长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在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顺利通过,这是法制委员会设立后作出的第一个关于法规草案的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1年,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中5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在一个决定中,同时废止了5件、修订了12件地方性法规。这种“包裹立法”的方式,开创了地方立法工作的先河。
2003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就《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11位听证陈述人,共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62条,常委会吸纳了11条。同年,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办法》。之后,这一形式作为“开门立法”的重要举措,被经常运用到地方立法工作中。
2003年,全市立法工作座谈会召开,认真分析了地方立法工作的现状,对全市地方立法工作形势作出正确的评估,探讨了新形势下如何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使长春市地方立法工作又步入了一个新的起点。
2004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立法顾问起草了《长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进一步丰富了法规起草方式。 2008年又委托吉林大学法学院起草了《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专家、学者们把先进的立法理念融入到地方性法规中,既保证了法规的公平性,又体现了法规的前瞻性。
2004年,全市立法工作研讨会召开,使立法工作的理论研究日渐深入,有力地推动了全市地方立法工作的深入发展。《长春市立法工作研讨》一书同时出版,收录了地方立法工作方面的理论性文章共56篇。
2005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出台,确立了“先调研、后立项,不调研、不立项”的立项原则,提出立法项目应建立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必须从源头上把好法规质量关。办法的出台,将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2008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在《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的起草阶段,聘请吉林体育学院的专家学者对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这是确保科学立法的又一种新尝试。
2009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过程中,举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制讲座,这是全市第一次围绕制定地方性法规举办的专题讲座。
从《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制定到《长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的施行,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在不断地完善;从《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主任会议调整年度立法项目权限的决定》到《关于改进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办法的意见》等工作制度的建立,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制在不断地健全;从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公示”,法规草案分送200位以上的人大代表,在法规立项、起草、审议等过程中召开各种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到聘请立法顾问、法律专业人才参与立法工作,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秉承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理念,探索、实践,再探索、再实践,围绕提高地方性法规质量不断地努力。
回顾30年的立法工作,每一个印迹都深深地烙在人们的心中,每一次努力都拉近了人大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每一次尝试都开辟了一片新的天地。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将一如既往地遵循“积极而为、依法确定、突出特色、急用先立、调研先行、民主开放”的立法工作原则,按照“统一是灵魂、质量是生命、有效是关键、规范是核心、协调是保证、提前是重点、开门是基础”的立法工作要求,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不断实现立法工作的新突破,不断开创立法工作的新局面。
(作者单位:长春市人大法工委)
视线透过历史的纵深,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近30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坚定步伐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铿锵足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不断地探索、实践、创新、发展,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地前行,创造了一个又一个辉煌。
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立法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全市中心工作,坚持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并重,把促发展、保民生、维稳定、创和谐作为立法工作的最高宗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把解析和吸纳民意作为立法工作的价值取向。 30年来,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17件,修订78件次,废止38件,现行有效的79件。
让我们翻开历史的画卷,追忆往昔,回放一次次追求、努力、奉献、破茧的精彩。
1982年12月,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省会城市和较大市可以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开启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新篇章。
1986年7月,长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长春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这是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拟定的第一个法规草案。
1986年,再次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省会城市和较大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进一步扩大了地方立法权限。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此开始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有效的法制保障。
1987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行使地方立法权,审议通过了《长春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和《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长春市创建全国园林城市和卫生城市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1988年,《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颁布实施,长春市的立法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程序化的轨道。
1989年,《长春市妇女儿童健康保护条例》审议通过,长春市第一个保护特殊群体利益的法规出台。之后,《长春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长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长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长春市农民权益保护条例》、《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相继问世,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1993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设立,专门负责地方立法的综合协调工作。从此,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有了专门的立法工作部门。
1993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1993-1997)五年立法规划》编制完成,这是长春市的第一个五年立法规划,立法工作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1994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17件地方性法规,是历史上制定法规最多的年份。也是从这一年开始,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了地方立法步伐。
1995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聘请30位法学和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丰富地方立法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立法顾问,在科学立法方面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1995年,长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决定,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门负责地方立法的综合协调工作。从此,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的常设机构,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负责对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具体研究、修改工作,成为市人大常委会专门的立法工作部门。
1996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全市立法工作会议,总结了地方立法工作的基本经验,提出了加强立法工作的具体要求。这是长春市首次召开地方立法工作会议,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立法工作的快速发展。
1997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编辑出版了《长春市地方立法工作手册》,这是长春市第一部关于地方立法工作方面的书籍。本书在总结地方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从地方立法的基本知识入手,比较系统地探讨了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范围、工作程序和步骤以及立法技术等问题,为从事地方立法工作的同志提供了重要参考。
1999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这是长春市第一次创制性立法,也是全国第一个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方面的法规。
1999年,《长春市农民权益保护条例》的制定,是长春市人大常委会自主起草法规案的第一次尝试。之后,又自主起草了《长春市波罗湖湿地保护若干规定》。
2001年,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设立了,统一审议成为法规审议过程中的法定环节。法制委员会的成立,推动地方立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2001年,《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长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在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顺利通过,这是法制委员会设立后作出的第一个关于法规草案的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1年,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中5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在一个决定中,同时废止了5件、修订了12件地方性法规。这种“包裹立法”的方式,开创了地方立法工作的先河。
2003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就《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11位听证陈述人,共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62条,常委会吸纳了11条。同年,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办法》。之后,这一形式作为“开门立法”的重要举措,被经常运用到地方立法工作中。
2003年,全市立法工作座谈会召开,认真分析了地方立法工作的现状,对全市地方立法工作形势作出正确的评估,探讨了新形势下如何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使长春市地方立法工作又步入了一个新的起点。
2004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立法顾问起草了《长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进一步丰富了法规起草方式。 2008年又委托吉林大学法学院起草了《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专家、学者们把先进的立法理念融入到地方性法规中,既保证了法规的公平性,又体现了法规的前瞻性。
2004年,全市立法工作研讨会召开,使立法工作的理论研究日渐深入,有力地推动了全市地方立法工作的深入发展。《长春市立法工作研讨》一书同时出版,收录了地方立法工作方面的理论性文章共56篇。
2005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出台,确立了“先调研、后立项,不调研、不立项”的立项原则,提出立法项目应建立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必须从源头上把好法规质量关。办法的出台,将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2008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在《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的起草阶段,聘请吉林体育学院的专家学者对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这是确保科学立法的又一种新尝试。
2009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过程中,举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制讲座,这是全市第一次围绕制定地方性法规举办的专题讲座。
从《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制定到《长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的施行,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在不断地完善;从《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主任会议调整年度立法项目权限的决定》到《关于改进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办法的意见》等工作制度的建立,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制在不断地健全;从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公示”,法规草案分送200位以上的人大代表,在法规立项、起草、审议等过程中召开各种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到聘请立法顾问、法律专业人才参与立法工作,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秉承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理念,探索、实践,再探索、再实践,围绕提高地方性法规质量不断地努力。
回顾30年的立法工作,每一个印迹都深深地烙在人们的心中,每一次努力都拉近了人大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每一次尝试都开辟了一片新的天地。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将一如既往地遵循“积极而为、依法确定、突出特色、急用先立、调研先行、民主开放”的立法工作原则,按照“统一是灵魂、质量是生命、有效是关键、规范是核心、协调是保证、提前是重点、开门是基础”的立法工作要求,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不断实现立法工作的新突破,不断开创立法工作的新局面。
(作者单位:长春市人大法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