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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缺陷是缺陷产品的一种分类,我国警示缺陷产品的判定标准存在一定问题,《产品质量法》释义中又专门指出,需要根据每一案件、每种产品的情况具体分析,做出结论。由此就会带来产品警示缺陷的不确定性以及泛滥使用的可能。本文分析了现行产品警示缺陷判定标准不足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并就警示缺陷判定标准的不足提出几点弥补措施,包括减少不重要的风险警示义务;重视警示评估机构的作用;引入专家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