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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一年内可以反悔
小萍、大力婚后争吵不断,“战事”连连,后来双方都感到身心疲惫,于是2007年4月两人终于“分道扬镳”。当时小萍只想早点儿脱离“苦海”,对财产分多分少不太在意。离婚协议上有这样一条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小萍愿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留给大力。可等离婚风波过后,小萍开始反悔了,心想,我为你操劳了这些年,到头来就这样让我“净身出户”,这也太不公平了,不行,不能这样就算了!2008年9月,小萍向法院提出了重新分割家庭财产的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可以,但却是有条件限制的:一方存在故意隐瞒、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或者有要挟、胁迫的行为。可离婚协议是小萍和大力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超过一年时效,于是法院驳回了小萍的诉讼请求。
点评小萍因太急于同大力离婚,头脑一热:感情没有了,什么也不要!可等协议签了,婚也离了,平静下来了,后悔也晚了。
无过错方一年内可请求
损害赔偿
2008年春节刚过,王强就到法院起诉,说自己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妻子小丽离婚。小丽在庭审中曾向法庭陈述了王强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可王强对此坚决否认,小丽又提不出具体的证据来证实,后来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离婚后,王强的心里一块石头总算落了地,开始无所顾忌地向小丽炫耀自己与第三者李梅的恋情。小丽后来多方取证,在掌握了确切证据后,8月,小丽再次将前夫告上了法庭,请求损害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小丽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方,对王强的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于是支持了小丽的诉讼请求,小丽总算出了一口气。
点评看来离婚后的一年内,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方,如果又掌握了确切的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还是要勇敢站出来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一定会还你“公道”的。
一年内可申请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
丁茹与常海2008年4月离婚,法院当时是这样判决的:女儿小霞随母亲生活;常海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一次性给付丁茹生活扶助费1万元。
可判决生效后,常海却根本就没当回事儿,一连几个月一分钱也不给母女俩。丁茹因孩子小,自己一时又找不到工作,生活非常困难。她多次硬着头皮去向常海要钱,常海摆起了谱儿,说,这可是你当初要死要活地跟我离婚的,这会儿想起求我了,我有钱自己还要好好享受享受呢,没功夫管外人的闲事。丁茹无可奈何,后来在朋友的指点下,持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执行人员找到了常海,看着判决书,守着法院威严的执行人员,常海没有了往日的神气样儿,乖乖地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给付义务。
点评看来丁茹一点儿也不用闹心,自己的权利有法律来帮忙完成。不过这样的情况法律规定也是有期限的,一定要在一年内提出,千万不能错过了维权时限哦。
两年内原有共同债务连带偿还
吴敏与王林在离婚前,曾共同向吴敏的好朋友李娜借款买了一辆家用轿车。2007年吴敏夫妇协议离婚,离婚时两人都忘了清偿这笔债务。在两人所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知道他们离婚的消息后,李娜马上向吴敏提起此事,碍于好朋友的情面,吴敏立刻还清了全部债务。不过吴敏觉得,当初买车是俩人共同借的钱,后来轿车也作为家庭共同财产折价平均分了,所以现在的债务也应该共同承担才是。吴敏找到王林说明此事,王林却说,事情过去这么长时间了,咱们婚也离了,你的事情已经与我没有关系了,我不应该承担你的债务啊。吴敏没有办法就到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两年内,连带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享有追偿权,于是判令王林承担共同债务的一半。王林无话可说,只得履行了义务。
点评共同债务就得共同承担,这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离婚后对共同债务还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方自然有权向另一方追偿。王林本以为能“离”掉债务,没想到既输了官司又丢了人。
两年内可请求重分
被匿共同财产
王红和李刚经过一年多的离婚“拉锯战”,都想尽快脱离“围城”的束缚,但双方在分割财产时发生了分歧。王红早就知道李明一直在炒股,并且收入颇丰,但到底有多少股金她心中无数。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李刚说股金总额大约有8万元,他同意家庭财产11万元归王红。离婚后,一向精明能干的王红也开始投资股市,对股票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经过咨询,她弄清了李刚炒股的证券营业部情况并查到了股东代码,知道了当时李刚名下的资金有33余万元。王红感到自己被骗了,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对财产重新分割。
法院受理后认为,离婚后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认定33万元是王红与李刚的共同财产,判决李刚给付王红人民币15万元。
点评离婚时,为了分得更多的财产,夫妻往往会不顾往日的情分,还会采取非法手段隐瞒共同财产。一日夫妻百日恩,好合好散,李刚太不应该啊。
(编辑:赵真)
小萍、大力婚后争吵不断,“战事”连连,后来双方都感到身心疲惫,于是2007年4月两人终于“分道扬镳”。当时小萍只想早点儿脱离“苦海”,对财产分多分少不太在意。离婚协议上有这样一条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小萍愿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留给大力。可等离婚风波过后,小萍开始反悔了,心想,我为你操劳了这些年,到头来就这样让我“净身出户”,这也太不公平了,不行,不能这样就算了!2008年9月,小萍向法院提出了重新分割家庭财产的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可以,但却是有条件限制的:一方存在故意隐瞒、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或者有要挟、胁迫的行为。可离婚协议是小萍和大力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超过一年时效,于是法院驳回了小萍的诉讼请求。
点评小萍因太急于同大力离婚,头脑一热:感情没有了,什么也不要!可等协议签了,婚也离了,平静下来了,后悔也晚了。
无过错方一年内可请求
损害赔偿
2008年春节刚过,王强就到法院起诉,说自己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妻子小丽离婚。小丽在庭审中曾向法庭陈述了王强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可王强对此坚决否认,小丽又提不出具体的证据来证实,后来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离婚后,王强的心里一块石头总算落了地,开始无所顾忌地向小丽炫耀自己与第三者李梅的恋情。小丽后来多方取证,在掌握了确切证据后,8月,小丽再次将前夫告上了法庭,请求损害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小丽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方,对王强的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于是支持了小丽的诉讼请求,小丽总算出了一口气。
点评看来离婚后的一年内,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方,如果又掌握了确切的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还是要勇敢站出来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一定会还你“公道”的。
一年内可申请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
丁茹与常海2008年4月离婚,法院当时是这样判决的:女儿小霞随母亲生活;常海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一次性给付丁茹生活扶助费1万元。
可判决生效后,常海却根本就没当回事儿,一连几个月一分钱也不给母女俩。丁茹因孩子小,自己一时又找不到工作,生活非常困难。她多次硬着头皮去向常海要钱,常海摆起了谱儿,说,这可是你当初要死要活地跟我离婚的,这会儿想起求我了,我有钱自己还要好好享受享受呢,没功夫管外人的闲事。丁茹无可奈何,后来在朋友的指点下,持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执行人员找到了常海,看着判决书,守着法院威严的执行人员,常海没有了往日的神气样儿,乖乖地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给付义务。
点评看来丁茹一点儿也不用闹心,自己的权利有法律来帮忙完成。不过这样的情况法律规定也是有期限的,一定要在一年内提出,千万不能错过了维权时限哦。
两年内原有共同债务连带偿还
吴敏与王林在离婚前,曾共同向吴敏的好朋友李娜借款买了一辆家用轿车。2007年吴敏夫妇协议离婚,离婚时两人都忘了清偿这笔债务。在两人所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知道他们离婚的消息后,李娜马上向吴敏提起此事,碍于好朋友的情面,吴敏立刻还清了全部债务。不过吴敏觉得,当初买车是俩人共同借的钱,后来轿车也作为家庭共同财产折价平均分了,所以现在的债务也应该共同承担才是。吴敏找到王林说明此事,王林却说,事情过去这么长时间了,咱们婚也离了,你的事情已经与我没有关系了,我不应该承担你的债务啊。吴敏没有办法就到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两年内,连带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享有追偿权,于是判令王林承担共同债务的一半。王林无话可说,只得履行了义务。
点评共同债务就得共同承担,这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离婚后对共同债务还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方自然有权向另一方追偿。王林本以为能“离”掉债务,没想到既输了官司又丢了人。
两年内可请求重分
被匿共同财产
王红和李刚经过一年多的离婚“拉锯战”,都想尽快脱离“围城”的束缚,但双方在分割财产时发生了分歧。王红早就知道李明一直在炒股,并且收入颇丰,但到底有多少股金她心中无数。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李刚说股金总额大约有8万元,他同意家庭财产11万元归王红。离婚后,一向精明能干的王红也开始投资股市,对股票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经过咨询,她弄清了李刚炒股的证券营业部情况并查到了股东代码,知道了当时李刚名下的资金有33余万元。王红感到自己被骗了,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对财产重新分割。
法院受理后认为,离婚后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认定33万元是王红与李刚的共同财产,判决李刚给付王红人民币15万元。
点评离婚时,为了分得更多的财产,夫妻往往会不顾往日的情分,还会采取非法手段隐瞒共同财产。一日夫妻百日恩,好合好散,李刚太不应该啊。
(编辑:赵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