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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经济法研究在经济学“帝国主义”的阴影之下,其发言权一直由经济学家所主导。但经济学理论中强烈的功利主义倾向使得经济法在追求正义的法治之道上渐行渐远。因此,经济法应当正本清源,从法律规则衍生的线索追溯自己的本源,追溯到宪法乃至更高的自然法则,不失为一种途径。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的宪政经济正义,不仅强调对经济法进行宪政上升,而且强调对之进行正义的法理考量。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以及布坎南的一致同意原则为我们认识宪政经济正义这一概念提供了很好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