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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澳大利亚、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瑞士等国的执行机构各不相同,但都奉行着相同的执行权配置理念,即对执行权按行政权和司法权进行有效的分权;对执行权,尤其是执行权中的行政权性质部分进行严密制约监督;规定严密有效的救济程序;对执行权的行使作出诸多限制性规定,既严格锁定执行权的权限范围,又兼顾执行的其他程序独立价值。这些理念对我国进行民事执行机构改革和进行民事执行权的配置具有深刻的启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