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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二十一世纪下,女性的就业现状虽然较上世纪相比有所改善,但总体情况仍然不容乐观,特别是在二胎政策全面实施后,女性就业率呈现了直线下降的趋势。女性受歧视的原因主要由自身的生理特征、企业经济发展的需要、传统性别观念对女性的束缚等构成。本文再从国家完善有关保护未生育二胎的女性的法律、政府对二胎保护政策的实施情况的监督、财政部门对企业的经济扶持以及女性自身提高个人素质等方面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改善方法,从根本上提高女性在职场上的地位,保障了未婚未育的女性的合法权益,建立一个真正的无性别歧视的就业环境。
关键词:二胎政策;女性就业;就业困难;家庭;性别歧视
1 二十一世纪女性就业现状
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表中明确表示,中国女性年满16周岁的人口为86825840人,其中已就业的人口数量为31204460人,所以年满16周岁的女性就业率约为69.48%;女性就业是女性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女性体现自我价值的一种方式,从一定层面上讲是女性由家庭以及传统观念束缚走向自由的独特个体的过程。我国的现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女性开始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社会活动中来,比如就业。但是我国也存在一个严峻的问题,即性别歧视,并且这种情况在就业问题上尤为突出。
2 二胎政策造成女性就业歧视的原因
2.1女性自身的生理原因
在我国,女性在生育过后需要坐月子这个观点已经成为共识。在生育二胎的时候,女性的年龄比生育头胎要大,所以其身体机能可能会有所下降,这使女性需要更多的时间休息才能恢复生理上的健康。同时,女性患产后忧郁等心理疾病的可能性也随着年龄的增长提高,所以在女性生育二胎的时候,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寻求心理治疗以保证女性的心理健康。
2.2企业经济发展的需要
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考虑到女性职工的“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可能会给公司带来较长一段时间的人员紧缺、经济效益下降、工作任务不能按期达标等问题而避免招聘女性员工。市场经济下,公司招聘员工需要考虑到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一定不希望将自己的资源浪费在一个随时可能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的女性员工身上,这就在不知不觉中形成了一种对女性就业的隐性歧视,并且在二胎政策实施后愈演愈烈。
2.3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
在中国,尽管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不断发展,性别观念在不断地优化着,但是其本质还是被保留了下来,即男尊女卑的观点。父系社会中,女性被看作一种私人的财产,由此还引申出了许多传统的性别意识,比如:女子无才便是德。这些传统的、不正确的性别意识使女性在社会分工中被迫的处于受压制、受歧视的位置。
3 缓解二胎政策对女性就业影响的对策
3.1完善二胎产假制度
国家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二胎女性员工的产假时间不低于生育第一胎的产假时间(98天),同时对于满足晚育条件的女性再次提供晚育假。并且,新的产假制度应该根据高龄孕妇的身体、心理等具体情况,给予生育二胎后身体较差的女性员工一定的缓冲期,允许其在一定时间内缩短工作时间,直到身体健康了再恢复正常工作。这样从制度上保障了女性生育二胎以后有足够的休息时间来恢复健康,减少了女性因怀孕被迫辞职的可能性,维护了女性工作者的劳动权益。
3.2 出台具体的反性别歧视法律
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针对就业时的性别歧视的具体法律法规来保障女性,特别是未生育的女性的合法权益。每个人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企业并不能因为女性的生育行为就拒绝录用或者拒绝提拔女性员工,阻碍女性员工职业生涯的发展。国家立法机关应该加大对女性就业歧视的关注,颁布具体的反歧视法律,详细定义违反该法律的具体行为。
3.3 建设配套设施,使女性员工可以同时工作和育婴
剛生育完二胎的女性需要特定的公共休息区域,如哺乳室、孕妇休息室等。如果企业能够按照规定给女性员工提供完善的设施,就可以保证女职员在怀孕或者产后哺乳期仍然能够正常上班,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这样企业既不会发生因为女性员工长期假期导致的岗位人口缺失情况,或是因为女性生产造成的公司用人成本的上升的情况;也不会让企业因为不招聘女性员工而违反相关的反歧视法律。同时,对女性的人文关怀可以营造良好的企业氛围,让员工特别是女性员工有归属感,有利于企业内部团结,积极向上。
3.4加大政府监督力度,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管作用
目前,政府还没有具体的行政部门来保障女性的劳动权益,所以当女性需要维权的时候各个部门相互推卸责任,使得受侵害者在维权道路上困难重重。政府应该设立专门的反歧视部门,对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无论在企业招聘的过程中还是录用女性员工后的晋升道路上进行针对性的监管,确保企业在执行反歧视法律的时候不是只做做表面工作,而是切实履行保护女性员工的义务。同时,还应该保证当女性员工因为生育的问题受到侵害的时候需要帮助时及时介入案件,给予女性员工应有的帮助。与此同时,工会、妇联等团体应该发挥其作用,切实为人民服务,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女性在受到侵害的时候可能缺乏专业法律知识,或者企业势力强大而难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时社会组织应该发挥桥梁作用,在企业侵害女性劳动者的时候通过监督,促进就业平等,维护女性权益。
3.5 提高女性自身素质和技能
女性在怀孕期间或者哺育期间可以寻找一些非全日制劳动来维持自己与社会的联系,保持自己的工作状态。这种灵活性较高的工作实现了生育二胎的女性赚取工资的同时得到适当休息和照顾婴幼儿的可能性。同时,怀孕的女性也可以利用产假的时间阅读一些书籍、适当运用网络报名学习一些与工作相关的网课,自觉提升自我。
参考文献
[1] 郑卫东.落实“二胎”政策需要避免女性就业歧视[J].人民政协报,2015:22~23.
[2] 尚春霞.“二胎时代”如何保护女性就业权[J].劳动保障世界,2016,29:17~18.
[3] 王懿智.浅析全面二胎背景下女性的权益保障[J].赤子,2016,03:11~12.
[4] 王路曼.面对就业歧视如何说“不”[J].中国工人,2018,08:21~22.
关键词:二胎政策;女性就业;就业困难;家庭;性别歧视
1 二十一世纪女性就业现状
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表中明确表示,中国女性年满16周岁的人口为86825840人,其中已就业的人口数量为31204460人,所以年满16周岁的女性就业率约为69.48%;女性就业是女性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女性体现自我价值的一种方式,从一定层面上讲是女性由家庭以及传统观念束缚走向自由的独特个体的过程。我国的现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女性开始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社会活动中来,比如就业。但是我国也存在一个严峻的问题,即性别歧视,并且这种情况在就业问题上尤为突出。
2 二胎政策造成女性就业歧视的原因
2.1女性自身的生理原因
在我国,女性在生育过后需要坐月子这个观点已经成为共识。在生育二胎的时候,女性的年龄比生育头胎要大,所以其身体机能可能会有所下降,这使女性需要更多的时间休息才能恢复生理上的健康。同时,女性患产后忧郁等心理疾病的可能性也随着年龄的增长提高,所以在女性生育二胎的时候,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寻求心理治疗以保证女性的心理健康。
2.2企业经济发展的需要
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考虑到女性职工的“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可能会给公司带来较长一段时间的人员紧缺、经济效益下降、工作任务不能按期达标等问题而避免招聘女性员工。市场经济下,公司招聘员工需要考虑到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一定不希望将自己的资源浪费在一个随时可能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的女性员工身上,这就在不知不觉中形成了一种对女性就业的隐性歧视,并且在二胎政策实施后愈演愈烈。
2.3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
在中国,尽管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不断发展,性别观念在不断地优化着,但是其本质还是被保留了下来,即男尊女卑的观点。父系社会中,女性被看作一种私人的财产,由此还引申出了许多传统的性别意识,比如:女子无才便是德。这些传统的、不正确的性别意识使女性在社会分工中被迫的处于受压制、受歧视的位置。
3 缓解二胎政策对女性就业影响的对策
3.1完善二胎产假制度
国家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二胎女性员工的产假时间不低于生育第一胎的产假时间(98天),同时对于满足晚育条件的女性再次提供晚育假。并且,新的产假制度应该根据高龄孕妇的身体、心理等具体情况,给予生育二胎后身体较差的女性员工一定的缓冲期,允许其在一定时间内缩短工作时间,直到身体健康了再恢复正常工作。这样从制度上保障了女性生育二胎以后有足够的休息时间来恢复健康,减少了女性因怀孕被迫辞职的可能性,维护了女性工作者的劳动权益。
3.2 出台具体的反性别歧视法律
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针对就业时的性别歧视的具体法律法规来保障女性,特别是未生育的女性的合法权益。每个人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企业并不能因为女性的生育行为就拒绝录用或者拒绝提拔女性员工,阻碍女性员工职业生涯的发展。国家立法机关应该加大对女性就业歧视的关注,颁布具体的反歧视法律,详细定义违反该法律的具体行为。
3.3 建设配套设施,使女性员工可以同时工作和育婴
剛生育完二胎的女性需要特定的公共休息区域,如哺乳室、孕妇休息室等。如果企业能够按照规定给女性员工提供完善的设施,就可以保证女职员在怀孕或者产后哺乳期仍然能够正常上班,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这样企业既不会发生因为女性员工长期假期导致的岗位人口缺失情况,或是因为女性生产造成的公司用人成本的上升的情况;也不会让企业因为不招聘女性员工而违反相关的反歧视法律。同时,对女性的人文关怀可以营造良好的企业氛围,让员工特别是女性员工有归属感,有利于企业内部团结,积极向上。
3.4加大政府监督力度,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管作用
目前,政府还没有具体的行政部门来保障女性的劳动权益,所以当女性需要维权的时候各个部门相互推卸责任,使得受侵害者在维权道路上困难重重。政府应该设立专门的反歧视部门,对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无论在企业招聘的过程中还是录用女性员工后的晋升道路上进行针对性的监管,确保企业在执行反歧视法律的时候不是只做做表面工作,而是切实履行保护女性员工的义务。同时,还应该保证当女性员工因为生育的问题受到侵害的时候需要帮助时及时介入案件,给予女性员工应有的帮助。与此同时,工会、妇联等团体应该发挥其作用,切实为人民服务,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女性在受到侵害的时候可能缺乏专业法律知识,或者企业势力强大而难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时社会组织应该发挥桥梁作用,在企业侵害女性劳动者的时候通过监督,促进就业平等,维护女性权益。
3.5 提高女性自身素质和技能
女性在怀孕期间或者哺育期间可以寻找一些非全日制劳动来维持自己与社会的联系,保持自己的工作状态。这种灵活性较高的工作实现了生育二胎的女性赚取工资的同时得到适当休息和照顾婴幼儿的可能性。同时,怀孕的女性也可以利用产假的时间阅读一些书籍、适当运用网络报名学习一些与工作相关的网课,自觉提升自我。
参考文献
[1] 郑卫东.落实“二胎”政策需要避免女性就业歧视[J].人民政协报,2015:22~23.
[2] 尚春霞.“二胎时代”如何保护女性就业权[J].劳动保障世界,2016,29:17~18.
[3] 王懿智.浅析全面二胎背景下女性的权益保障[J].赤子,2016,03:11~12.
[4] 王路曼.面对就业歧视如何说“不”[J].中国工人,2018,08: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