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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死刑在近两百年中外法制讨论中被极其夸张地烙上滥用、残酷的专政印记,最终造成晚清诸仕为迎列强而开法律西化之路。然而,法制不文明仅是西方夺取商业利益和治外法权,发动鸦片战争的借口,其根源在于法律帝国主义、尊孔禁令后的文明之争。将乾隆五年版《大清律例》中的死罪条文拆分成691种具体规定,解析死刑的分布格局和立法逻辑。多种策略分析后发现,死罪主要是杂犯、监候等基本不杀条文;律文立决条款只占10.27%,过半死罪由例文规定且立决率更高;立决以斩刑为主,绞刑以监候为主;死罪集中在刑律的人身犯罪,以伤亡侵财等加重结果为前提;立决只能是故意犯罪,死刑种类与尊卑、再犯、主犯及严重程度有关。正确看待《大清律例》传承了唐明律的高超立法技术,认识大清死刑中的律例关系、礼法合一、宽严相济,有助于重建和弘扬中华法治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