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内容摘要】: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种子质量是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关键,依法抓好种子管理工作,是保证农民利益的有效手段。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以后,种子经营从种子管理站中剥离出来,种子经营与种子管理实现了彻底分开。怒江州目前还没有种子公司,种子经营全靠委托代销,种子经营户多,经营品种杂,市场管理面大,无证经营、违规经营新品种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没有种子公司,导致新品种试种工作难以开展,出现品种老化现象。因此,为推进我州种子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从怒江州种子经营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和对策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浅析。
【关键词】:种子 管理 现状 对策
一、种子经营管理现状
(一)管理机构和人员
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以后,州级和四县设立了专门的种子管理机构,明确了种子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能。统一配备了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主要检测种子发芽率、种子净度和种子水分,对销售前的种子进行发芽率、净度、水分进行抽检。目前全州持有种子行政执法证的种子管理人员共29人,持证种子检验员12人.
(二)种子经营企业
全州备案登记在册委托销售主要农作物种子的企业(经营户)12家。备案经营门市(网点)56个,持证种子经营从业人员98人。
二、当前种子经营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种子市场体系不健全。我州种子产业尚处弱质产业,种子市场以委托代销为主,委托单位多,进货渠道乱,代销网点多,种子仓库少,堆放不规范,未审先推、价格不一等现象较为突出,品种多、杂,农民选种难,没有形成种子市场价格管理指导体系,畅销种子价格偏高,种子市场体系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培育和加强。
(二)进种环节把关不严,标签标注不规范
从近年来种子市场监督检查情况看,种子经营户在调种、进种时对种子的包装、标签标注未进行严格审核和审查,种子标签标注不规范,如:包装标签上没有栽培要点、适宜种植区域,或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有的生产许可证号与品种不相符。经营许可证号与经营企业不相符等现象。
(三)法规意识淡薄,未审先推时有发生
依据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规定,通过审定的品种在新的区域推广前需在种子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一个生长周期的试种,未经试种的品种不得推广。但是,种子经营人员由于农业专业知识、技能和种子使用技术缺乏,文化水平良莠不齐,法制观念淡薄为了获得经营利益,违规经营未经试种的新品种,导致未审先推现象时有发生。
(四)制度管理不严,销售台账不够健全
我州目前还没有种子公司,种子经营受内地种子公司委托代销,种子经营户(企业)规模大小不一,从业人员素质高低不一。虽然种子管理机构要求种子经营户建立种子经营相应管理制度。但是,在种子市场执法检查当中常发现制度的落实情况不是很好,特别是“购销台账制度”不健全,台账记录不够详细和完整,可追溯性差。
(五)执法队伍年轻,执法力度不够
我州种子行政执法队伍是一支年轻的队伍,自全国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后才步入种子行政执法工作,加之,人员变化大,法律、法规不太熟悉,行政处罚经验不丰富,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其次是种子市场不成熟,种子经营秩序难以得到及时有效规范,给生产用种安全带来隐患。
(六)新品种试种滞后,品种更新速度慢
新品种试种制度是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明文规定的一项新品种试种制度,按照《云南省农作物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或者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推广或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在未种植过的生态区域推广或者销售前,应当在县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一个生产周期的试验种植,并出具先进性和适用性的书面证明,方可推广或者销售。”而我州由于受委托经营种子的企业(经营户)多,经营规模小,受眼前利益的驱使,不愿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做新品种试种工作,导致新品种试种工作滞后,品种更新换代慢,同时,未经试种的品种偶有经营,给群众生产带来一定风险。
(七)经营企业多,经营规模小
据统计,2014年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企业(经营户)有12家,经营网点56个,常年经营主要农作物(两杂)种子65万千克,其中杂交玉米57万千克,杂交水稻8万千克。具备相当经营规模和较为规范的经营户有泸水县为农种子经营部、兰坪县康田农产品开发公司、福贡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贡山县荣华农资土产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经营户经营规模小,管理难度大。
(八)种子经营从业人员素质低,缺乏专业基础知识
种子经营从业人员素质低,缺乏专业基础知识,是直接影响我州种子质量和群众安全用种的关键问题,从种子从业人员登记情况看,初中文化的占67%,高中以上文化的占33%,其中,具备农业专业知识的只有16%。
三、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守法经营理念
通过各种形式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种子法律法规、云南省品种退出制度、云南省新品种试种制度。严格执行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和种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结合种子打假专项活动、“放心农资下乡”、“3·15”消费者权益日等活动,做好种子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提高种子经营者的守法经营的理念。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种子行政执法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执法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执法,种子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悉《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其次是要具备农业技术专业基础知识,能识别组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真假和品种的特征特性。因此,依据目前我州种子管理机构和人员专业知识构成情况,加强队伍建设,认真学习种子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法规知识和行政处罚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同时要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假劣种子的识别能力,品种特征特性,适应种植区域,降低推广种植风险,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三)加强组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和群众购种用种知识
1.定期组织种子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结合每年在种子行政执法、种子市场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集中进行培训好解读,重点以种子经营法律、法规知识,种子调运、品种备案登记、品种准入、销售台账、新品种试种、种子基本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种子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种子基本知识水平。
2.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互联网宣传科学购种用种常识。改变长期以来,农民用种都是到各县种子管理站购买,由专业技术人员把关,种子质量相对保证思想。传授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以后,种子经营权放开,群众如何购买放心种子,以及在购买种子时品种是否通过备案登记,包装、标签是否规范,索要购种凭证等知识,避免到无证经营商户、地摊购买种子。
(四)加强种子市场监管,规范种子经营行为
种子执法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加大对种子市场的执法与管理力度。一是对未审先推、未鉴先售及经营假劣种子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给予严厉查处;二是结合农时供种特点,以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为重点,加强对种子质量指标的检测;三是结合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和案件查处,对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代销户、销售网点予以通报;四是加强对种子市场最新动态的监管,定期、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出现问题做到早发现、早解决、早控制,防范于未然。
(五)健全种子营销档案,提高种子的可追溯性
种子经营代销户在种子销售过程中必须建立和完善经营档案制度,按规定制作、填写和保存,做到填写及时、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向种子购买者说明种子适宜种植的区域、特征特性、栽培要点和使用方法等。种子执法管理部门要经常检查种子销售档案,掌握每批种子的产地来源,贮藏运输、质量指标、销售去向等,提高销售品种的可追溯性,便于种子的行政管理和查处。
(六)严格执行品种准入制度,提高种子准入条件
1.严格品种准入制度。按照我州杂交玉米、杂交水稻区域适应情况和推广种植情况,种子管理机构每年公告准如品种目录,适应区域,严格执行品种准入制度。对未经审定或审定适宜种植区域不包含该区域的品种不得进入市场。对已经通过审定,但是没有在种子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为经过一个生长周期试种的,不得宣传、广告,种子管理机构不予备案准入,不得经营销售。
2.严肃标签标注,规范包装标识。对所经营的种子标签标注不规范,特别是 “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品种特征特性、适宜种植区域、栽培技术要点等未标明的,对套号、盗用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品种,种子管理机构一经发现,种子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查处。
(七)加大新品种引种试种力度,加快品种更新换代
依据我州目前没有种子公司,没有科研院所进行主要农作物种子的选育工作,委托代销户又不愿投入经费开展新品种试种,新品种试种工作滞后,品种的更新换代慢的现状。结合州情,出台相关办法、措施,引导、鼓励种子代销户和委托企业投入人力、物力、资金,在种子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主动开展新品种试种工作。其次是州、县种子管理站要与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密切协作,加大主要农作物新品的试种力度,推动我州农作物新品种更新换代速度,并按照《云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办法》规定,公告退出的品种,必须退出,不得经营。
(八)部门联合,协作监管
部门联合,协作监管,是推动种子行政执法,规范市场的有效措施,种子管理机构要与公安、工商、媒体等部门密切合作,在主要农作种子销售旺季,结合农资打假,种子市场专项整治契机,多部门联合执法,对违法经营销售种子的行为进行查处,该吊销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该处罚的进行处罚,同时在媒体上进行曝光。形成严厉打击违法经营活动和销售假劣种子的高压态势。
【参考文献】
[1]怒江州2014年农业生产统计年报
[2]怒江州2014年种子经营备案登记
[3]怒江州种子从业人员备案登记
【关键词】:种子 管理 现状 对策
一、种子经营管理现状
(一)管理机构和人员
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以后,州级和四县设立了专门的种子管理机构,明确了种子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能。统一配备了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主要检测种子发芽率、种子净度和种子水分,对销售前的种子进行发芽率、净度、水分进行抽检。目前全州持有种子行政执法证的种子管理人员共29人,持证种子检验员12人.
(二)种子经营企业
全州备案登记在册委托销售主要农作物种子的企业(经营户)12家。备案经营门市(网点)56个,持证种子经营从业人员98人。
二、当前种子经营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种子市场体系不健全。我州种子产业尚处弱质产业,种子市场以委托代销为主,委托单位多,进货渠道乱,代销网点多,种子仓库少,堆放不规范,未审先推、价格不一等现象较为突出,品种多、杂,农民选种难,没有形成种子市场价格管理指导体系,畅销种子价格偏高,种子市场体系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培育和加强。
(二)进种环节把关不严,标签标注不规范
从近年来种子市场监督检查情况看,种子经营户在调种、进种时对种子的包装、标签标注未进行严格审核和审查,种子标签标注不规范,如:包装标签上没有栽培要点、适宜种植区域,或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有的生产许可证号与品种不相符。经营许可证号与经营企业不相符等现象。
(三)法规意识淡薄,未审先推时有发生
依据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规定,通过审定的品种在新的区域推广前需在种子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一个生长周期的试种,未经试种的品种不得推广。但是,种子经营人员由于农业专业知识、技能和种子使用技术缺乏,文化水平良莠不齐,法制观念淡薄为了获得经营利益,违规经营未经试种的新品种,导致未审先推现象时有发生。
(四)制度管理不严,销售台账不够健全
我州目前还没有种子公司,种子经营受内地种子公司委托代销,种子经营户(企业)规模大小不一,从业人员素质高低不一。虽然种子管理机构要求种子经营户建立种子经营相应管理制度。但是,在种子市场执法检查当中常发现制度的落实情况不是很好,特别是“购销台账制度”不健全,台账记录不够详细和完整,可追溯性差。
(五)执法队伍年轻,执法力度不够
我州种子行政执法队伍是一支年轻的队伍,自全国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后才步入种子行政执法工作,加之,人员变化大,法律、法规不太熟悉,行政处罚经验不丰富,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其次是种子市场不成熟,种子经营秩序难以得到及时有效规范,给生产用种安全带来隐患。
(六)新品种试种滞后,品种更新速度慢
新品种试种制度是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明文规定的一项新品种试种制度,按照《云南省农作物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或者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推广或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在未种植过的生态区域推广或者销售前,应当在县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一个生产周期的试验种植,并出具先进性和适用性的书面证明,方可推广或者销售。”而我州由于受委托经营种子的企业(经营户)多,经营规模小,受眼前利益的驱使,不愿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做新品种试种工作,导致新品种试种工作滞后,品种更新换代慢,同时,未经试种的品种偶有经营,给群众生产带来一定风险。
(七)经营企业多,经营规模小
据统计,2014年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企业(经营户)有12家,经营网点56个,常年经营主要农作物(两杂)种子65万千克,其中杂交玉米57万千克,杂交水稻8万千克。具备相当经营规模和较为规范的经营户有泸水县为农种子经营部、兰坪县康田农产品开发公司、福贡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贡山县荣华农资土产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经营户经营规模小,管理难度大。
(八)种子经营从业人员素质低,缺乏专业基础知识
种子经营从业人员素质低,缺乏专业基础知识,是直接影响我州种子质量和群众安全用种的关键问题,从种子从业人员登记情况看,初中文化的占67%,高中以上文化的占33%,其中,具备农业专业知识的只有16%。
三、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守法经营理念
通过各种形式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种子法律法规、云南省品种退出制度、云南省新品种试种制度。严格执行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和种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结合种子打假专项活动、“放心农资下乡”、“3·15”消费者权益日等活动,做好种子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提高种子经营者的守法经营的理念。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种子行政执法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执法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执法,种子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悉《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其次是要具备农业技术专业基础知识,能识别组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真假和品种的特征特性。因此,依据目前我州种子管理机构和人员专业知识构成情况,加强队伍建设,认真学习种子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法规知识和行政处罚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同时要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假劣种子的识别能力,品种特征特性,适应种植区域,降低推广种植风险,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三)加强组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和群众购种用种知识
1.定期组织种子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结合每年在种子行政执法、种子市场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集中进行培训好解读,重点以种子经营法律、法规知识,种子调运、品种备案登记、品种准入、销售台账、新品种试种、种子基本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种子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种子基本知识水平。
2.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互联网宣传科学购种用种常识。改变长期以来,农民用种都是到各县种子管理站购买,由专业技术人员把关,种子质量相对保证思想。传授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以后,种子经营权放开,群众如何购买放心种子,以及在购买种子时品种是否通过备案登记,包装、标签是否规范,索要购种凭证等知识,避免到无证经营商户、地摊购买种子。
(四)加强种子市场监管,规范种子经营行为
种子执法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加大对种子市场的执法与管理力度。一是对未审先推、未鉴先售及经营假劣种子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给予严厉查处;二是结合农时供种特点,以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为重点,加强对种子质量指标的检测;三是结合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和案件查处,对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代销户、销售网点予以通报;四是加强对种子市场最新动态的监管,定期、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出现问题做到早发现、早解决、早控制,防范于未然。
(五)健全种子营销档案,提高种子的可追溯性
种子经营代销户在种子销售过程中必须建立和完善经营档案制度,按规定制作、填写和保存,做到填写及时、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向种子购买者说明种子适宜种植的区域、特征特性、栽培要点和使用方法等。种子执法管理部门要经常检查种子销售档案,掌握每批种子的产地来源,贮藏运输、质量指标、销售去向等,提高销售品种的可追溯性,便于种子的行政管理和查处。
(六)严格执行品种准入制度,提高种子准入条件
1.严格品种准入制度。按照我州杂交玉米、杂交水稻区域适应情况和推广种植情况,种子管理机构每年公告准如品种目录,适应区域,严格执行品种准入制度。对未经审定或审定适宜种植区域不包含该区域的品种不得进入市场。对已经通过审定,但是没有在种子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为经过一个生长周期试种的,不得宣传、广告,种子管理机构不予备案准入,不得经营销售。
2.严肃标签标注,规范包装标识。对所经营的种子标签标注不规范,特别是 “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品种特征特性、适宜种植区域、栽培技术要点等未标明的,对套号、盗用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品种,种子管理机构一经发现,种子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查处。
(七)加大新品种引种试种力度,加快品种更新换代
依据我州目前没有种子公司,没有科研院所进行主要农作物种子的选育工作,委托代销户又不愿投入经费开展新品种试种,新品种试种工作滞后,品种的更新换代慢的现状。结合州情,出台相关办法、措施,引导、鼓励种子代销户和委托企业投入人力、物力、资金,在种子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主动开展新品种试种工作。其次是州、县种子管理站要与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密切协作,加大主要农作物新品的试种力度,推动我州农作物新品种更新换代速度,并按照《云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办法》规定,公告退出的品种,必须退出,不得经营。
(八)部门联合,协作监管
部门联合,协作监管,是推动种子行政执法,规范市场的有效措施,种子管理机构要与公安、工商、媒体等部门密切合作,在主要农作种子销售旺季,结合农资打假,种子市场专项整治契机,多部门联合执法,对违法经营销售种子的行为进行查处,该吊销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该处罚的进行处罚,同时在媒体上进行曝光。形成严厉打击违法经营活动和销售假劣种子的高压态势。
【参考文献】
[1]怒江州2014年农业生产统计年报
[2]怒江州2014年种子经营备案登记
[3]怒江州种子从业人员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