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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侵权体系借鉴发展于狭义的著作权规则,其中对于认识要件的定义缺乏制度基础,因而引发了对"知道"与"应知"等标准的争议。这一争议进一步产生了审查义务在网络侵权领域如何适用的问题,迫使审查义务高低调整成为衡量网络侵权与平台责任规则正当性的基础。概念定义的误读和规则适用的困境皆源于间接侵权归责路径的构造缺乏体系性。新颁布的《民法典》修订了《侵权责任法》的核心表述,是规则的重构还是延续?其含义需要在规则流变的框架内进行诠释和限定。在狭义著作权规则之外,通过对帮助侵权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