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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北美殖民地时期清教思想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它是后来北美诸多思想观念的来源之一。正是在这一时期,宗教自由的观念开始孕育并逐渐发展起来,从马萨诸塞州的政教合一体制到哈罗德岛的宗教宽容思想,美国自身商业行为的兴盛与外来宗教的不断融入是导致这一进步的重要原因。独立战争前夕,弗吉尼亚州人民为了能够宗教自由而奋战,其中的杰出人才后来成为美国独立战争的干将。独立战争之后,美国以法律的形式将宗教自由与政教分离制度确立下来,但宗教仍然在美国发挥着重大作用。
关键词 清教思想 宗教自由 政教分离
在美国,宗教原则从从不宽容到逐渐变得宽容的过程经历了漫长的时间。正如房龙所指出的,17世纪的压制可怕压制使得宽容的原则逐渐在北美殖民地确立起来。正是由于殖民地时期宗教教派与政治权力之间的纠缠导致的诸多问题和宗教不宽容引发的各种问题,使得后来的美国思想家们逐渐认识到宗教宽容与政教分离的必要性。
一 、宗教宽容原则
北美最早提倡宗教宽容的相关法律反而是英国在北美殖民地的管理者。1689年5月,英格兰国会通过了给予不从国教者以信仰自由的宽容法(Toleration Act)这一法律的初衷是为了能够让英国国教得以传播。这项法律在北美殖民地也得以实施,也在某些地区如弗吉尼亚州培养了一种容忍他人宗教的社会氛围。
在欧洲宗教改革结束后,加尔文派主张的思想在宗教派别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这时候美国的清教徒与加尔文教派理念都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他们主张预定论,认为人们是否能得救是预定的。这一原则决定了能够有机会参加受洗的只是少数人。取得统治权力的教派逐渐成为保守派,之前因为宗教不宽容而被迫来到北美殖民地此时引发了新的宗教不宽容。
由于北美移民社会的族裔多样化的特性,欧洲一些受到迫害的教派也前来北美避难,也促进了北美殖民地宗教自由状况的发展,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宗教宽容与宗教独立(于英国)逐渐成为当时人们关于宗教生活的重要诉求。
二、马萨诸塞州的政教合一制度
自普兹茅斯殖民地建立之后,清教徒先后在马萨诸塞等地区建立了教会,浙西地区合称为新英格兰地区。而此时主要的是公理会教徒,后来的麦迪逊也同样属于这一教派。这些清教徒对英国国教十分不满,他们认为英国国教仍然是腐败的,这些改革派中的激进派认为应当彻底废除天主教的教阶制。这些激进派在英国也受到反对,他们中的很大一部分人便来到北美殖民地并建立起来了教会,主要为公理会,这时候的教会仍然是官方教会,政治与教会在一开始是联系在一起的。
马萨诸塞州的人们最开始是那些要求以清教的原则来改革宗教,在英国无法达成此目的的人们来到北美殖民地后,便将自己的原则付诸实践。这里的清教徒十分关注信仰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因此对其他教派的排斥加上政教合一的体制,对其他派别的排斥甚至迫害在马萨诸塞州也多有发生,官方教会的领导者凭借自己手中的政治权力来制定法律,例如处死女巫与驱逐不同持不同宗教观点的人。
进入到18世纪之后,由于公理会严格的宗教选择原则,大多数本地出生的人并没有机会参与到宗教事务中。而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商业原则战胜了宗教原则,受到了更多重视,人们将更多的精力投向了追逐商业利益,清教徒的梦想就此破灭。后来,牧师阶层与普通民众宗教的需要格格不入,“半途契约”原则的确立又对政教合一的体系造成了巨大的打击。类似的教规上的改变也使得宗教领袖在该州的神圣地位逐渐被瓦解,再加上其他不同信仰的移民逐渐涌入马萨诸塞,政教合一的体制开始在马萨诸塞州逐渐衰落,宽容与自由的思想逐渐成为人们面对宗教信仰问题时的主流思想。
三、罗德岛的的宗教宽容与弗吉尼亚的抗议
也有一些人对马萨诸塞州的政教合一体制十分不满并加以反对的,比较著名的便是罗杰·威廉斯和安妮·哈钦森。前者反对马萨诸塞州的这种政策,认为这是对宗教原则的一种背叛,后者则主张因信仰而得救,反对马萨诸塞州那种达尔文式的预定论说法。正是这些被驱逐出境的人来到罗德岛,开始发展起新的宗教派别,其所领导而建立的殖民地自然采取的是宗教自由的政策。
在一些其他地区来说,宗教改革仍然经过了长期的斗争过程。1624年弗吉尼亚州被吊销特许状之后,一直未能建立起他们自己所期望的制度:肯定本地议会的权威,确认无代表不征税的原则,保障殖民地人民作为英国人享有同样的自由和权利,承认殖民地在帝国体系中的地位和权利。 1774-1775年,弗吉尼亚人民开始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麦迪逊有关宗教的宣言被写入了《弗吉尼亚宣言》“依照良知的指示,所有的人都被赋予同样的宗教信仰的自由。
在美国建国之后,杰斐逊与麦迪逊主张宗教信仰自由,1777年他提出了宗教自由的相关法案,1785年获得了通过。在杰斐逊看来,这在他本人的政治生涯中是一个重大的成就。麦迪逊与杰斐逊一起促进了《宗教自由法案》的通过,以法律的形式将宗教自由确定下来。麦迪逊的主张与在普林斯顿受到的教育有很大关系在他看来,“宗教束缚、禁锢和削弱了精神,针对任何一个高贵的事业都是不适宜的。”
四、政教分离原则的确立
政教分离原则在宪法中则是这样进行规定的“国会不会制定出一种推崇某种宗教或者禁止信仰自由地法律。”这一法律的制定与弗吉尼亚州的风波有很大关系。
1785年,帕特里克?亨利提出,为了支持基督教牧师,应当在弗吉尼亚州进行一项征税,意图通过政府来对宗教进行一种广泛的支持。麦迪逊写出了著名的《反对宗教裁判的请愿抗议书》来表示抗议,这篇文章里,他旗帜鲜明的表达了自己的观点“that religion or the duty which we owe to our Creator and the manner of discharging it, can be directed only by reason and conviction, not by force or violence他认为政府不应当利用自己的权力去支持宗教,因为信仰本身是出于人的本心,如果将政府权力运用到这件事,则会损害宗教本身的荣耀。在他看来,运用国家行政或者法律的手段来公开表达对某一种宗教的支持,会导致神职人员的懒惰,普通教众的愚昧与轻信,迷信将会广泛存在于整个国家中。他提出了十五条理由来反对这种提议,认为这种做法非但对政府的运行无益,更妨碍了基督教思想的正常传播。
当1787年宪法将这一原则写入草案之时,政教分离的原则便以法律的形式在美国国内得以确立。此后,美国的行政当局和法律机构也通过制度设计与法律规则来确保政教分离的原则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得到保证。
然而对于美国人来说,这并不意味着宗教在美国的式微。恰恰相反的是,在美国,宗教仍然以一种强力而不强制的方式影响着美国人的思想与价值观念,塑造着美国的性格与文化传统,这种内化的塑造方式往往会使人们只看到了美国政教分离的制度设计与宗教自由的思想理念,却往往轻视宗教实质上对美国社会生活中曾经产生过的并且也将继续施加的重大影响。
参考文献:
[1][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四川人民出版社, 黄晓京,彭强译.
[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 [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3][美]约翰?艾兹莫尔.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开国先父的信仰和选择[M].中央编译出版社.
[4][美]加利·威尔士.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詹姆斯评传[M].安徽教育出版社.
[5][英]施密特.基督教对文明的影响[M].北京大学出版社.
[6] 王宜学.基督教与美国宪法宗教自由原则的确立[D].上海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4月
[7]吳飞.从宗教冲突到宗教自由——国宗教自由政策的诞生过程[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43(5).
[8]陈华.清教思想与美国精神[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31(4).
[9]王恩铭.宗教与美国革命[J].史学集刊,2012(5).
[10]陈根发.论宗教宽容的政治化和法律化[J].环球法律评论?理论前沿,2007(2).
[11]杨光.基督清教与美国政治文化的形成[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7.
[12]罗朝秀.北美殖民时期的清教主义及其影响[D].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08.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清教思想 宗教自由 政教分离
在美国,宗教原则从从不宽容到逐渐变得宽容的过程经历了漫长的时间。正如房龙所指出的,17世纪的压制可怕压制使得宽容的原则逐渐在北美殖民地确立起来。正是由于殖民地时期宗教教派与政治权力之间的纠缠导致的诸多问题和宗教不宽容引发的各种问题,使得后来的美国思想家们逐渐认识到宗教宽容与政教分离的必要性。
一 、宗教宽容原则
北美最早提倡宗教宽容的相关法律反而是英国在北美殖民地的管理者。1689年5月,英格兰国会通过了给予不从国教者以信仰自由的宽容法(Toleration Act)这一法律的初衷是为了能够让英国国教得以传播。这项法律在北美殖民地也得以实施,也在某些地区如弗吉尼亚州培养了一种容忍他人宗教的社会氛围。
在欧洲宗教改革结束后,加尔文派主张的思想在宗教派别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这时候美国的清教徒与加尔文教派理念都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他们主张预定论,认为人们是否能得救是预定的。这一原则决定了能够有机会参加受洗的只是少数人。取得统治权力的教派逐渐成为保守派,之前因为宗教不宽容而被迫来到北美殖民地此时引发了新的宗教不宽容。
由于北美移民社会的族裔多样化的特性,欧洲一些受到迫害的教派也前来北美避难,也促进了北美殖民地宗教自由状况的发展,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宗教宽容与宗教独立(于英国)逐渐成为当时人们关于宗教生活的重要诉求。
二、马萨诸塞州的政教合一制度
自普兹茅斯殖民地建立之后,清教徒先后在马萨诸塞等地区建立了教会,浙西地区合称为新英格兰地区。而此时主要的是公理会教徒,后来的麦迪逊也同样属于这一教派。这些清教徒对英国国教十分不满,他们认为英国国教仍然是腐败的,这些改革派中的激进派认为应当彻底废除天主教的教阶制。这些激进派在英国也受到反对,他们中的很大一部分人便来到北美殖民地并建立起来了教会,主要为公理会,这时候的教会仍然是官方教会,政治与教会在一开始是联系在一起的。
马萨诸塞州的人们最开始是那些要求以清教的原则来改革宗教,在英国无法达成此目的的人们来到北美殖民地后,便将自己的原则付诸实践。这里的清教徒十分关注信仰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因此对其他教派的排斥加上政教合一的体制,对其他派别的排斥甚至迫害在马萨诸塞州也多有发生,官方教会的领导者凭借自己手中的政治权力来制定法律,例如处死女巫与驱逐不同持不同宗教观点的人。
进入到18世纪之后,由于公理会严格的宗教选择原则,大多数本地出生的人并没有机会参与到宗教事务中。而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商业原则战胜了宗教原则,受到了更多重视,人们将更多的精力投向了追逐商业利益,清教徒的梦想就此破灭。后来,牧师阶层与普通民众宗教的需要格格不入,“半途契约”原则的确立又对政教合一的体系造成了巨大的打击。类似的教规上的改变也使得宗教领袖在该州的神圣地位逐渐被瓦解,再加上其他不同信仰的移民逐渐涌入马萨诸塞,政教合一的体制开始在马萨诸塞州逐渐衰落,宽容与自由的思想逐渐成为人们面对宗教信仰问题时的主流思想。
三、罗德岛的的宗教宽容与弗吉尼亚的抗议
也有一些人对马萨诸塞州的政教合一体制十分不满并加以反对的,比较著名的便是罗杰·威廉斯和安妮·哈钦森。前者反对马萨诸塞州的这种政策,认为这是对宗教原则的一种背叛,后者则主张因信仰而得救,反对马萨诸塞州那种达尔文式的预定论说法。正是这些被驱逐出境的人来到罗德岛,开始发展起新的宗教派别,其所领导而建立的殖民地自然采取的是宗教自由的政策。
在一些其他地区来说,宗教改革仍然经过了长期的斗争过程。1624年弗吉尼亚州被吊销特许状之后,一直未能建立起他们自己所期望的制度:肯定本地议会的权威,确认无代表不征税的原则,保障殖民地人民作为英国人享有同样的自由和权利,承认殖民地在帝国体系中的地位和权利。 1774-1775年,弗吉尼亚人民开始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麦迪逊有关宗教的宣言被写入了《弗吉尼亚宣言》“依照良知的指示,所有的人都被赋予同样的宗教信仰的自由。
在美国建国之后,杰斐逊与麦迪逊主张宗教信仰自由,1777年他提出了宗教自由的相关法案,1785年获得了通过。在杰斐逊看来,这在他本人的政治生涯中是一个重大的成就。麦迪逊与杰斐逊一起促进了《宗教自由法案》的通过,以法律的形式将宗教自由确定下来。麦迪逊的主张与在普林斯顿受到的教育有很大关系在他看来,“宗教束缚、禁锢和削弱了精神,针对任何一个高贵的事业都是不适宜的。”
四、政教分离原则的确立
政教分离原则在宪法中则是这样进行规定的“国会不会制定出一种推崇某种宗教或者禁止信仰自由地法律。”这一法律的制定与弗吉尼亚州的风波有很大关系。
1785年,帕特里克?亨利提出,为了支持基督教牧师,应当在弗吉尼亚州进行一项征税,意图通过政府来对宗教进行一种广泛的支持。麦迪逊写出了著名的《反对宗教裁判的请愿抗议书》来表示抗议,这篇文章里,他旗帜鲜明的表达了自己的观点“that religion or the duty which we owe to our Creator and the manner of discharging it, can be directed only by reason and conviction, not by force or violence他认为政府不应当利用自己的权力去支持宗教,因为信仰本身是出于人的本心,如果将政府权力运用到这件事,则会损害宗教本身的荣耀。在他看来,运用国家行政或者法律的手段来公开表达对某一种宗教的支持,会导致神职人员的懒惰,普通教众的愚昧与轻信,迷信将会广泛存在于整个国家中。他提出了十五条理由来反对这种提议,认为这种做法非但对政府的运行无益,更妨碍了基督教思想的正常传播。
当1787年宪法将这一原则写入草案之时,政教分离的原则便以法律的形式在美国国内得以确立。此后,美国的行政当局和法律机构也通过制度设计与法律规则来确保政教分离的原则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得到保证。
然而对于美国人来说,这并不意味着宗教在美国的式微。恰恰相反的是,在美国,宗教仍然以一种强力而不强制的方式影响着美国人的思想与价值观念,塑造着美国的性格与文化传统,这种内化的塑造方式往往会使人们只看到了美国政教分离的制度设计与宗教自由的思想理念,却往往轻视宗教实质上对美国社会生活中曾经产生过的并且也将继续施加的重大影响。
参考文献:
[1][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四川人民出版社, 黄晓京,彭强译.
[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 [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3][美]约翰?艾兹莫尔.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开国先父的信仰和选择[M].中央编译出版社.
[4][美]加利·威尔士.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詹姆斯评传[M].安徽教育出版社.
[5][英]施密特.基督教对文明的影响[M].北京大学出版社.
[6] 王宜学.基督教与美国宪法宗教自由原则的确立[D].上海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4月
[7]吳飞.从宗教冲突到宗教自由——国宗教自由政策的诞生过程[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43(5).
[8]陈华.清教思想与美国精神[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31(4).
[9]王恩铭.宗教与美国革命[J].史学集刊,2012(5).
[10]陈根发.论宗教宽容的政治化和法律化[J].环球法律评论?理论前沿,2007(2).
[11]杨光.基督清教与美国政治文化的形成[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7.
[12]罗朝秀.北美殖民时期的清教主义及其影响[D].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08.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