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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尝试对康德伦理学中自然幸福、道德幸福的区别、联系进行阐述。并探讨如何解决道德行为与人的幸福的不一致问题,尤其是二者之间的冲突,幸福首先是作为感性人的一个现实而必然的目标,但幸福更应该被看作是道德主体的道德活動目标。德性与人的幸福之间的一致与冲突两种关系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这为尽可能地使德性与人的幸福一致提供了可能性。每个人在追求自我幸福的同时,也应当与德性相结合,从而促进他人以及社会的幸福。
关键词:幸福;德性;自然幸福;道德幸福;纯粹理性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7)-21--01
追求感性的、私人的自然幸福的学说被康德称为幸福学说,他反对一切幸福学说,这种学说认为使我们幸福和使我们善是一回事,但是这种幸福与德性是完全不同的。[1]康德认为自然幸福原则会使我们不能在德性和恶之间做出区分“自身幸福的原则是最该抛弃的,原因不仅在于它是错误的,也不仅在于它根本无助于道德的确立,因为使一个人幸福和使他成为一个好人完全不是一回事,使他聪明并精于自己的利益和使他有德也完全不是一回事。原因乃是在于它加诸道德的动机,宁可说侵蚀道德,且毁坏其全部崇高,因为这些动机把德性的动因与罪恶的动因归在一个类中,只教人精于算计,完全抹杀了二者的特殊差异。”
虽然道德和幸福不是割裂的,一个人在取得自我的幸福同时能够坚持道德,但是不仅是因为使一个人幸福不等于使一个人有德,幸福原则不能作为确立道德的原则,而且一个人很可能因为追求个人幸福而违反道德,这个现象在生活中比比皆是,例如,一些商贩将自我幸福完全建立在金钱之上,为了金钱,可以以次充好、假冒伪劣,危害他人、危害社会这样,他的幸福和德性就没有得到统一,反而他为了追求幸福而伤害了道德的高尚性、纯洁性。康德区分了以经验为条件的自然幸福,以及由于不受自然影响而可能的先天专断确立的德性。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指出,对于幸福或快乐不存在先天的原则,经验会告诉我们什么带来幸福快乐。“如果道德论只是一种幸福理论,那么,为了这种幸福论而去寻求先天原则,就会是件荒唐的事情了。”
康德提出“最大的感官享受是在健康状态下劳动之余的休息[2]”,这是最高的自然善。这句话其实就代表了康德关于“善”的观念,康德并不是将“享受”纯粹的建立在欣赏了一段美丽的舞蹈、倾听了一段美好的音乐以及对品尝了美味的食物上面,而是建立在“劳动之余”。“劳动之余”意味着幸福是依靠自己智力、体力的付出后所得,而且这种“劳动”必然会产生劳动产品,既然产生了劳动产品,那么一定是对他人或是社会有所益处的,那么这样所获得的幸福本身也是一种善。康德也认识到个体对其个人幸福的关注的合理性。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提到“每个人都有理由希望依照他在其行为中使自己配得幸福的那个程度而得到幸福,因而德性体系和幸福体系是不可分地但只是在纯粹理性的理念中结合着的。”所以人所具有的至善既不只是德性,也不只是幸福,而是在其中幸福按恰当的比例分配给德性的一个道德世界。而这个比例在我看来就是“德性”与“幸福”的一种和谐。在市场经济的现代社会,人们其实对“幸福”和“德性”的这种和谐并没有深刻的认识因此导致了误解,认为“幸福”与“德性”是完全对立的。就身边很多现实的案例来讲:如果我的幸福来源于考试能够获取高分,那么作弊能够轻而易举的获得、但是认真复习却要花费我的很多精力、时间,那么我为什么不选择作弊?而作弊很明显是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因此,我如果选择了道德那么我就必然放弃幸福、我如果选择了幸福则必然放弃道德。但是其实只要仔细思考这个问题之后我们就可以发现问题所在,即:你所要的幸福到底是“取得高分”还是“偷懒”?所以我非常认同康德的这一观点。人们之所以常常将自我幸福与德性对立起来,其实是因为自己误解了自己的幸福到底是什么,获取金钱、得到权利……这些本来就不是违背道德的,本来就是可以与道德“按恰当的比例分配的”,真正让我们是两者对立的是我们获得自我幸福的过程。单纯地追求名利只要勤劳依然可以坚守道德、单纯地追求懒惰只要不贪得无厌依然不会危及他人,最怕的事实是,你又想名利双收又想不劳而获,这个时候你就会通过违背道德的方式来获得你的个人幸福,而这种情况即没有做到“按比例分配”。出自自然幸福动机的实践规律是实用的规律,而出自配享幸福动机的实践规律是道德律。实用的规律按照自爱和自身幸福的原则行事。
其实,康德的关于“幸福”与“德性”的理论看似深奥,但是其实和我们生活中接触到的很多古语都息息相关。例如孔子名言“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执德不弘,信道不笃,焉能为有,焉能为亡。”富贵是人们都希望得到的,但是不能够无所不用其极的去取得,我们的志向、行为都应当依据道德而产生,不能只追求个人幸福而忽略道德。
幸福是一个有条件的善,需要结合时代要求、客观物质环境,符合客观规律,当幸福在道德的合理范围内时,它就是一种善。人追求幸福是一种自然行为,也是一种感性行为,但是克制自己的欲望,将个人幸福与社会道德相结合则是一种理性行为,我们应当追求理性与感性的统一,追求“幸福”与“道德”的统一。
注释:
[1]《论幸福与道德的一致——康德幸福观》 姚云 中国人民大学.
[2]《康德的幸福概念及相关问题》 赵秀玲 复旦大学.
关键词:幸福;德性;自然幸福;道德幸福;纯粹理性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7)-21--01
追求感性的、私人的自然幸福的学说被康德称为幸福学说,他反对一切幸福学说,这种学说认为使我们幸福和使我们善是一回事,但是这种幸福与德性是完全不同的。[1]康德认为自然幸福原则会使我们不能在德性和恶之间做出区分“自身幸福的原则是最该抛弃的,原因不仅在于它是错误的,也不仅在于它根本无助于道德的确立,因为使一个人幸福和使他成为一个好人完全不是一回事,使他聪明并精于自己的利益和使他有德也完全不是一回事。原因乃是在于它加诸道德的动机,宁可说侵蚀道德,且毁坏其全部崇高,因为这些动机把德性的动因与罪恶的动因归在一个类中,只教人精于算计,完全抹杀了二者的特殊差异。”
虽然道德和幸福不是割裂的,一个人在取得自我的幸福同时能够坚持道德,但是不仅是因为使一个人幸福不等于使一个人有德,幸福原则不能作为确立道德的原则,而且一个人很可能因为追求个人幸福而违反道德,这个现象在生活中比比皆是,例如,一些商贩将自我幸福完全建立在金钱之上,为了金钱,可以以次充好、假冒伪劣,危害他人、危害社会这样,他的幸福和德性就没有得到统一,反而他为了追求幸福而伤害了道德的高尚性、纯洁性。康德区分了以经验为条件的自然幸福,以及由于不受自然影响而可能的先天专断确立的德性。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指出,对于幸福或快乐不存在先天的原则,经验会告诉我们什么带来幸福快乐。“如果道德论只是一种幸福理论,那么,为了这种幸福论而去寻求先天原则,就会是件荒唐的事情了。”
康德提出“最大的感官享受是在健康状态下劳动之余的休息[2]”,这是最高的自然善。这句话其实就代表了康德关于“善”的观念,康德并不是将“享受”纯粹的建立在欣赏了一段美丽的舞蹈、倾听了一段美好的音乐以及对品尝了美味的食物上面,而是建立在“劳动之余”。“劳动之余”意味着幸福是依靠自己智力、体力的付出后所得,而且这种“劳动”必然会产生劳动产品,既然产生了劳动产品,那么一定是对他人或是社会有所益处的,那么这样所获得的幸福本身也是一种善。康德也认识到个体对其个人幸福的关注的合理性。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提到“每个人都有理由希望依照他在其行为中使自己配得幸福的那个程度而得到幸福,因而德性体系和幸福体系是不可分地但只是在纯粹理性的理念中结合着的。”所以人所具有的至善既不只是德性,也不只是幸福,而是在其中幸福按恰当的比例分配给德性的一个道德世界。而这个比例在我看来就是“德性”与“幸福”的一种和谐。在市场经济的现代社会,人们其实对“幸福”和“德性”的这种和谐并没有深刻的认识因此导致了误解,认为“幸福”与“德性”是完全对立的。就身边很多现实的案例来讲:如果我的幸福来源于考试能够获取高分,那么作弊能够轻而易举的获得、但是认真复习却要花费我的很多精力、时间,那么我为什么不选择作弊?而作弊很明显是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因此,我如果选择了道德那么我就必然放弃幸福、我如果选择了幸福则必然放弃道德。但是其实只要仔细思考这个问题之后我们就可以发现问题所在,即:你所要的幸福到底是“取得高分”还是“偷懒”?所以我非常认同康德的这一观点。人们之所以常常将自我幸福与德性对立起来,其实是因为自己误解了自己的幸福到底是什么,获取金钱、得到权利……这些本来就不是违背道德的,本来就是可以与道德“按恰当的比例分配的”,真正让我们是两者对立的是我们获得自我幸福的过程。单纯地追求名利只要勤劳依然可以坚守道德、单纯地追求懒惰只要不贪得无厌依然不会危及他人,最怕的事实是,你又想名利双收又想不劳而获,这个时候你就会通过违背道德的方式来获得你的个人幸福,而这种情况即没有做到“按比例分配”。出自自然幸福动机的实践规律是实用的规律,而出自配享幸福动机的实践规律是道德律。实用的规律按照自爱和自身幸福的原则行事。
其实,康德的关于“幸福”与“德性”的理论看似深奥,但是其实和我们生活中接触到的很多古语都息息相关。例如孔子名言“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执德不弘,信道不笃,焉能为有,焉能为亡。”富贵是人们都希望得到的,但是不能够无所不用其极的去取得,我们的志向、行为都应当依据道德而产生,不能只追求个人幸福而忽略道德。
幸福是一个有条件的善,需要结合时代要求、客观物质环境,符合客观规律,当幸福在道德的合理范围内时,它就是一种善。人追求幸福是一种自然行为,也是一种感性行为,但是克制自己的欲望,将个人幸福与社会道德相结合则是一种理性行为,我们应当追求理性与感性的统一,追求“幸福”与“道德”的统一。
注释:
[1]《论幸福与道德的一致——康德幸福观》 姚云 中国人民大学.
[2]《康德的幸福概念及相关问题》 赵秀玲 复旦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