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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提高,但在基层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认真研究解决。现结合近年来的工作经历,在切实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提高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谈谈个人的浅见:
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1.在计划生育执法工作中,有部分不是依法,而是依据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依据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倾向比较明显。由此,也就把法律所赋予的“职权”逾越为“个人权利”,并最终导致了行政侵权、违反程序执法,乃至腐败等一系列现象的发生。
2.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法律的执行要求执行者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一整套程序和步骤来展开。然而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由于长期以来的认识偏差: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重,计生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条框框太多,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太繁琐;执法就是凌驾其上等等。这些错误认识使一部分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不依法定程序.甚至违反程序执法。
3.“自费执法”现象仍有存在。由于一些腐朽思想冲击着部分计生执法人员,在其执法过程中往往因利益的驱动,使其执法行为扭曲,导致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以“利益”为指向,出现了“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
4.职权异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是一种职权,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职权往往被异化为个人权利或者特权。一是以“人情”作为执法的尺度。常常出现面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其执法尺度依据是违法者与自己是否有人情关系及这种关系的亲密程度。二是钱权交易。有些执法人员难以抵制金钱的诱惑,把职权蜕变为个人私权,并将其作为筹码进行交易,使得违反计生法规者逃避了法律的追究。三是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该罚不罚、处罚程序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随意而定的现象时有出现。
5.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现有计生执法队伍的素质不容乐观,目前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绝大多数是原来行政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较高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正式经过系统业务和法律培训的人员也不多,这些情况都严重制约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二、解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1.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要克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问题,首先必须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这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才能促使他们去理解行政执法的内涵,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增强他们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观念。二是法律对群众而言,并不仅仅是对其违法行为的制裁,同时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只有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才知道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才能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形成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推动他们提高依法执法的自觉性。
2.切实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针对执法人员而言的。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与未能很好贯彻这一精神有关,比如“自费执法”、违法程序执法就是没有贯彻“有法必依”,而以“人情”为执法的尺度则是对“执法必严”的违背。因此,必须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切实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
3.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进一步拓展外部监督渠道,坚持主动申请当地人大进行执法检查和政协进行执法调研等方式,自觉接受监督。完善自我纠错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畅通人民群众监督渠道,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公信力。
4.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保证其依法执法的重要基础。只有建设好一支高素质的计生行政执法队伍,才能真正公正、公平地贯彻执行好计生行政法律、法规。一是把好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关;二是对在岗执法人员强化法律基础知识、依法行政知识等学习,三是创造条件选送执法人员到法律院校进修,以适应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更新;四是举办执法人员政策、法制理论研讨会,交流执法经验,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5.协调和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由于计生部门受法律法规的规定权力所限,为此,各级政府应发挥相关职能作用,充分利用卫生、宣传、公安、工商、监察、法院、人劳等部门的职能作用,才能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1.在计划生育执法工作中,有部分不是依法,而是依据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依据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倾向比较明显。由此,也就把法律所赋予的“职权”逾越为“个人权利”,并最终导致了行政侵权、违反程序执法,乃至腐败等一系列现象的发生。
2.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法律的执行要求执行者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一整套程序和步骤来展开。然而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由于长期以来的认识偏差: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重,计生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条框框太多,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太繁琐;执法就是凌驾其上等等。这些错误认识使一部分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不依法定程序.甚至违反程序执法。
3.“自费执法”现象仍有存在。由于一些腐朽思想冲击着部分计生执法人员,在其执法过程中往往因利益的驱动,使其执法行为扭曲,导致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以“利益”为指向,出现了“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
4.职权异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是一种职权,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职权往往被异化为个人权利或者特权。一是以“人情”作为执法的尺度。常常出现面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其执法尺度依据是违法者与自己是否有人情关系及这种关系的亲密程度。二是钱权交易。有些执法人员难以抵制金钱的诱惑,把职权蜕变为个人私权,并将其作为筹码进行交易,使得违反计生法规者逃避了法律的追究。三是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该罚不罚、处罚程序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随意而定的现象时有出现。
5.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现有计生执法队伍的素质不容乐观,目前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绝大多数是原来行政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较高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正式经过系统业务和法律培训的人员也不多,这些情况都严重制约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二、解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1.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要克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问题,首先必须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这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才能促使他们去理解行政执法的内涵,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增强他们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观念。二是法律对群众而言,并不仅仅是对其违法行为的制裁,同时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只有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才知道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才能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形成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推动他们提高依法执法的自觉性。
2.切实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针对执法人员而言的。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与未能很好贯彻这一精神有关,比如“自费执法”、违法程序执法就是没有贯彻“有法必依”,而以“人情”为执法的尺度则是对“执法必严”的违背。因此,必须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切实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
3.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进一步拓展外部监督渠道,坚持主动申请当地人大进行执法检查和政协进行执法调研等方式,自觉接受监督。完善自我纠错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畅通人民群众监督渠道,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公信力。
4.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保证其依法执法的重要基础。只有建设好一支高素质的计生行政执法队伍,才能真正公正、公平地贯彻执行好计生行政法律、法规。一是把好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关;二是对在岗执法人员强化法律基础知识、依法行政知识等学习,三是创造条件选送执法人员到法律院校进修,以适应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更新;四是举办执法人员政策、法制理论研讨会,交流执法经验,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5.协调和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由于计生部门受法律法规的规定权力所限,为此,各级政府应发挥相关职能作用,充分利用卫生、宣传、公安、工商、监察、法院、人劳等部门的职能作用,才能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