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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图分类号:N04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8578(2012)02-0007-02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的召开,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提供了空前的历史机遇。最近,新闻出版总署柳斌杰署长在做客强国论坛时谈到,“语言文字是一个民族文化的根,在国家和民族形成发展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在新的条件下,我们要更加重视五千多年已经形成的中华民族的语言文字。”科学技术名词是中华民族语言文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民族语言文字在世界科学技术发展中的独特体现,在当前国家科技大发展、文化大繁荣的历史时期,开展好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科学技术名词规范化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卫生、教育、科技等方面均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对科技名词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1950年即成立全国学术名词统一工作委员会开展科学名词统一工作。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该组织是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审定和公布科技名词的专职机构。自1985年成立至今,在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已按学科建立了83个分委员会,审定公布了近百种科技名词,出版名词书总量达到125种。我国的科技名词审定公布工作稳步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为保证规范科技名词顺利推广使用,国家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标准化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有条款涉及科学技术名词规范使用的问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定。”同时,国务院及相关部委还多次针对科学技术名词工作制发文件,明确相关事宜。
然而,在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也遇到了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在推广应用工作方面还存在某些滞后现象,突出表现就是不规范使用科技名词的现象,影响了科技文化的交流与传播;二是在教育科研、媒体出版、广播电视和科学普及等公共文化领域尚未形成规范使用科学技术名词的意识和风气,凭感觉和习惯使用科技名词的不规范现象仍为数不少;三是在国际贸易、企业经营中,因错误使用科技名词造成经济损失的现象屡见不鲜;四是在商品说明书、合同文本和公开发布的广告中,不良商户利用不规范的科技名词诱导公众,从而非法牟利的现象时有发生……科技名词使用层面广,社会影响深,由科技名词误用、滥用而导致的经济、文化、教育问题近年来变得越来越频繁、突出,必须及时加以科学合理地规范。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问题是在我国颁布、修订的多部法律法规中虽有专门条款涉及科学技术名词工作,但因为不是专门法规,很多情况下缺乏针对性,条文规定不够细致、具体,故而在社会生活中遇到不规范使用科技名词的情况时,常常陷入有法可依而无法可管的尴尬境地。
从科技名词规范化使用的实际情况来看,在科学技术名词工作中,只有制定科学技术名词管理条例,把科学技术名词的审定公布、推广使用和管理监督等工作全面纳入依法行政的轨道,才能更好地实现科学有效的管理。而对科技名词规范化制定专项管理条例,就是要从制度建设入手,理顺工作机制,在科技名词的审定、推广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和方法,以期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种种不利于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的问题。
从许多发达国家看,他们的政府也是十分重视科技名词工作的,有的在单项法律法规中对规范使用科学技术名词设置专门条款,有的专门立法强化科学技术名词规范工作,有的设置专门机构开展科学技术名词规范化工作。例如,法国在1992年5月27日由总理及设备住房和交通运输部部长签署发布了《关于交通运输术语的规定》;挪威则专门设立一个语言委员会监管教材用语,并由该委员会审定课本以及新词的外来语。此外,为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国际间也建立了多个术语组织,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的国际术语信息中心,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设立的术语工作专业技术委员会ISO/TC37、IEC/TC1,欧洲术语协会,北欧国家术语网等。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依法行政是社会管理的客观规律,科技名词工作也不例外。目前制定一部有关科技名词应用管理方面的法规,已具备充分的客观需求和法理依据。开展相应的法规建设,将是促进科技名词工作进一步发展的根本途径。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在党和政府的亲切关怀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科技名词规范工作必将会纳入依法行政的轨道,从而开创出新的工作局面,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
中图分类号:N04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8578(2012)02-0007-02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的召开,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提供了空前的历史机遇。最近,新闻出版总署柳斌杰署长在做客强国论坛时谈到,“语言文字是一个民族文化的根,在国家和民族形成发展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在新的条件下,我们要更加重视五千多年已经形成的中华民族的语言文字。”科学技术名词是中华民族语言文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民族语言文字在世界科学技术发展中的独特体现,在当前国家科技大发展、文化大繁荣的历史时期,开展好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科学技术名词规范化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卫生、教育、科技等方面均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对科技名词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1950年即成立全国学术名词统一工作委员会开展科学名词统一工作。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该组织是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审定和公布科技名词的专职机构。自1985年成立至今,在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已按学科建立了83个分委员会,审定公布了近百种科技名词,出版名词书总量达到125种。我国的科技名词审定公布工作稳步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为保证规范科技名词顺利推广使用,国家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标准化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有条款涉及科学技术名词规范使用的问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定。”同时,国务院及相关部委还多次针对科学技术名词工作制发文件,明确相关事宜。
然而,在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也遇到了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在推广应用工作方面还存在某些滞后现象,突出表现就是不规范使用科技名词的现象,影响了科技文化的交流与传播;二是在教育科研、媒体出版、广播电视和科学普及等公共文化领域尚未形成规范使用科学技术名词的意识和风气,凭感觉和习惯使用科技名词的不规范现象仍为数不少;三是在国际贸易、企业经营中,因错误使用科技名词造成经济损失的现象屡见不鲜;四是在商品说明书、合同文本和公开发布的广告中,不良商户利用不规范的科技名词诱导公众,从而非法牟利的现象时有发生……科技名词使用层面广,社会影响深,由科技名词误用、滥用而导致的经济、文化、教育问题近年来变得越来越频繁、突出,必须及时加以科学合理地规范。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问题是在我国颁布、修订的多部法律法规中虽有专门条款涉及科学技术名词工作,但因为不是专门法规,很多情况下缺乏针对性,条文规定不够细致、具体,故而在社会生活中遇到不规范使用科技名词的情况时,常常陷入有法可依而无法可管的尴尬境地。
从科技名词规范化使用的实际情况来看,在科学技术名词工作中,只有制定科学技术名词管理条例,把科学技术名词的审定公布、推广使用和管理监督等工作全面纳入依法行政的轨道,才能更好地实现科学有效的管理。而对科技名词规范化制定专项管理条例,就是要从制度建设入手,理顺工作机制,在科技名词的审定、推广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和方法,以期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种种不利于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的问题。
从许多发达国家看,他们的政府也是十分重视科技名词工作的,有的在单项法律法规中对规范使用科学技术名词设置专门条款,有的专门立法强化科学技术名词规范工作,有的设置专门机构开展科学技术名词规范化工作。例如,法国在1992年5月27日由总理及设备住房和交通运输部部长签署发布了《关于交通运输术语的规定》;挪威则专门设立一个语言委员会监管教材用语,并由该委员会审定课本以及新词的外来语。此外,为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国际间也建立了多个术语组织,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的国际术语信息中心,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设立的术语工作专业技术委员会ISO/TC37、IEC/TC1,欧洲术语协会,北欧国家术语网等。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依法行政是社会管理的客观规律,科技名词工作也不例外。目前制定一部有关科技名词应用管理方面的法规,已具备充分的客观需求和法理依据。开展相应的法规建设,将是促进科技名词工作进一步发展的根本途径。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在党和政府的亲切关怀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科技名词规范工作必将会纳入依法行政的轨道,从而开创出新的工作局面,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