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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时的合同解除权的产生因非定期行为和定期行为而有所不同,两者在构成迟延履行时各有不同的评判标准,合同法对此规定相对较为简单,许多问题未予明确。加之合同法对债权人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和债务人异议权的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学界和实务界对在迟延履行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产生及消灭方面出现认识上的不一致和司法上的不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