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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现阶段我国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NGO数量以及达到的公益诉讼立案标准的案件数量明显不足,而这又与社会出现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增加的态势有着明显冲突,环保NGO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被赋予了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其作用并未得到有效保障,所面临的立法困境仍需要对其在制度上以及政策上给予激励,明确其在公益诉讼中的重要价值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