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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宪法》第19条第5款的规定,普通话相对于方言和民族语言具有特殊的宪法地位——普通话条款的规范内涵明确指向了国家目标条款的规范效力。国家法层面的节制态度并不影响语言成为国家和宪法学说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语言问题的宪政立场首先表现为作为人权的语言权在宪法中以基本权利形式的具体展开与功能建构,其次则是由国家目标条款所形成的国家任务,而其背后蕴藏的更是对语言形成自我决定与自我实现功能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