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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对重庆地区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电变压器容量配置情况进行调查,对新建住小区配变配置容量适用标准、住宅小区实际负荷水平、配变容量配置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论述,提出了以相关住宅电气设计标准为参考,符合地方实际和负荷发展需求的容量配置方式,有助于在供电方案批复和住宅配电工程设计中参考应用。
【关键词】 住宅小区配变容量配置探讨
1前言
随着重庆市城乡统筹改革试验区的发展,城市和农村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增多,供电企业在批复供电方案时要确定住宅区配变容量,配变容量大小的确定又涉及供电企业、开发商、小区业主的利益,配变容量的确定就需要各方认同的有效力的规则来规范,这方面的规则也较多,存在以哪一个为标准的问题。电网企业的相关导则与其它规程规范有一定的差别,且对外解释乏力。在此情况下,需要寻求一个较有效力的规定或标准来作参考。从目前国家出台的有关规定来看,就重庆地区而言,重庆市建委和重庆市技术监督局1998年出台的《重庆地区住宅电气设计标准》(DB50/T5003-1997)比较有参考价值。
县级城镇区域确定配变容量的方式一般是:城区住宅电能表按不低于10-40A配置,配电变压器容量按4kVA/户配置;区乡场镇住宅电能表按不低于10-40A配置,配电变压器容量按3kVA/户配置;其他地区住宅电能表按不低于5-20A配置,配电变压器容量按2kVA/户配置。通过按此方式确定配变容量,反映出一些问题:一是电表容量应根据住户面积来确定,不分住户面积大小一律按较大容量配置,不符合计量配置的原则;二是城区按每户4kVA配置配变容量,不分住户面积大小,也不科学合理,同时配变容量配置偏大造成闲置或偏小又不满足负荷发展需求;三是城镇区域的划分也不是很合理。该方式确定配变容量,还带来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新农村建设中,各场镇及周边出现了以村民联建房形式的小产权房屋开发,建设规模有几户、十几户、几十户不等。按此配变容量确定方式,十几户就要安装配变及配套设施,建房户、开发商对此有较多的意见,配变无规划的布点或过多的布置不符合电网规划要求,也不利于后期的管理,供电企业对此难以把握。对此,有必要就住宅配变容量的确定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制定出合理、符合地区实际、又便于解释、方便执行的配置标准。
2住宅配变容量确定有关规定
2.1 物价部门对住宅用电电能表配置的规定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引导用户合理用电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价[2005]568号)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含商品房、集资房等)套内面积在65平方米以下的应配备5-20A电表;65-150平方米的应配备10-40A电表;15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不低于10-40A的电表。
2.2 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资料编号: GB50096-1999-03 (2003 年版) 有关规定: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表一: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
表二:房屋套型分类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以上规定是指每户的用电负荷标准,在配置配变容量时应考虑同时用电系数。
2.3 电网有关规定
国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对居民区住宅用电容量配置规定:居民区住宅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容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及家庭能源使用的种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用电每户容量宜不小于4kW;大于50平方米的住宅用电每户容量宜不小于8kW。配电变压器容量的配置系数,应根据住宅户数和各地区用电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确定。
2.4 重庆市建委对住宅设计有关规定
重庆市建委和重庆市技术监督局1998年出台的《重庆地区住宅电气设计标准》(DB50/T5003-1997)有关规定:
表三: 重庆地区各类住宅综合用电负荷
注:
2.4.1高层住宅用电负荷包括电梯和生活水泵负荷。
2.4.2超过四室和跃层式大面积住户,应考虑空调面积增加而加大容量;高海拨低气温地区,基本不使用空调,应相应减少负荷。
2.4.3全电气化住宅指生活用能以电能为唯一或主要能源,基本不用一次能源(燃气,煤等)的住宅。
表四:负荷计算需要系数
表五:住宅区规划供电变压器容量配置指标表
注:1、近期指5-10年,远期指10-20年。
2、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可提高10-30%,也可以降低10-20%。
3、目前规划建设时易变动部分按近期设置,难变动部分一次到位,并预留一定余量。
4、变压器容量是指住宅小区配电变压器容量。
3住宅小区负荷调查情况
通过对县城、中心镇、一般场镇等区域居民住宅区近年的负荷调查,县城城区,居民每户月平均用电量在50-200千瓦时范围内,最大用电月户均用电量300多千瓦时,最高用电户一般在800-1000千瓦时,极个别的达1500千瓦时左右。入住率达90%的小区,在最大用电月,户均用电负荷在3-4千瓦之间。中心镇所在地,居民每户月平均用电量在50-150千瓦时范围内, 最大用电月户均用电负荷在1.5-2.5千瓦之间。一般场镇及其他地区,居民每户月平均用电量在50-100千瓦时范围内, 最大用电月户均用电负荷在1-2千瓦之间。
通过负荷调查,总体反映出城区公用设施配置的专用配变容量偏大,主要是用电利用率低,也有商业门市使用率低的原因,在配置公用设施配变容量时要合理考虑同时使用系数问题。
4住宅配变容量确定原则推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03 (2003 年版)和《重庆地区住宅电气设计标准》(DB50/T5003-1997)有关规定,结合城乡居民用电水平并考虑远期负荷发展水平,提出县级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变容量配置意见。
4.1 新建住宅小区配变容量配置(见下表)
住宅区规划配电变压器容量配置表
注:1、此表容量配置适用于新建住宅小区(含商品房、集资房等)。农村场镇及周边联建房10户以上按上表标准计算容量。中心场镇指镇政府所在地。
2、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用电容量按用电负荷和需用系数单独确定配变容量。公用设施主要指电梯、消防用电等。
3、住宅区内商业门面容量的确定原则:对城区和中心场镇住宅区内建设的商业门面30 m2 以内的每个门面容量按1.5kVA计算;超过30kVA的商业门面及商场按每平方米0.05kVA确定容量,对客户有特殊用电需求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场镇及其它地区的住宅区可不单独计算商业门面的容量。
4.2 其他有关规划原则
4.2.1对城镇及周边成规模的住宅小区(含商品房、集资房、联建房等)开发,不论何种开发形式,在确定供电方案时,均按新装来确定供电容量。
4.2.2 配置容量达到50kVA及以上按高压供电方式确定供电方案,由开发单位投资建设供配电设施,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供电企业。容量配置在50kVA以下,公变有供电条件的(供电条件主要指供电距离和位置)按低压供电方式确定供电方案,无供电条件的须按高压供电方式确定供电方案(由开发单位投资建设)。
4.2.3 配变设计,應从安全、经济、合理、便于管理方面考虑。配变宜设置一定容量的集中无功补偿设施。城区住宅供电规划设计,应满足城市供电技术导则的要求,且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4.2.4 城区和中心场镇住宅电能表容量的确定按物价部门规定配置,用电负荷较大的居民住户可采用三相四线供电方式,电能表容量根据实际负荷配置;一般场镇住宅电能表容量可根据用电水平降低一个容量等级配置。
4.2.5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独立商业门面按一户一表规划(一个门市一块表),可规划在住宅配变设施内供电;写字楼、商场等按分类用电规划,规划在公用配变设施内供电,未规划公用配变设施的也可规划在住宅配变设施内供电。
4.2.6 在确定房屋开发施工临时用电方案时,应考虑房屋开发的规模、分期开发的时间、开发方式等,结合正式用电来确定临时施工供电方案和正式供电方案。
4.2.7 为满足城镇建设的发展,对城镇负荷每年进行监测、统计、预测和分析,提出下年度城镇公用供配电设施的新增及增容改造方案,以满足城镇现有负荷发展、零散住宅及小规模住宅建设、城镇公共设施建设等负荷发展的供电需求。
5结束语
以地方住宅电气设计标准为参考,制定符合地方实际和负荷发展需求的配变容量配置方式,便于在供电方案批复和配电工程设计中掌握应用,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注:文章内的图表、公式请到PDF格式下查看
【关键词】 住宅小区配变容量配置探讨
1前言
随着重庆市城乡统筹改革试验区的发展,城市和农村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增多,供电企业在批复供电方案时要确定住宅区配变容量,配变容量大小的确定又涉及供电企业、开发商、小区业主的利益,配变容量的确定就需要各方认同的有效力的规则来规范,这方面的规则也较多,存在以哪一个为标准的问题。电网企业的相关导则与其它规程规范有一定的差别,且对外解释乏力。在此情况下,需要寻求一个较有效力的规定或标准来作参考。从目前国家出台的有关规定来看,就重庆地区而言,重庆市建委和重庆市技术监督局1998年出台的《重庆地区住宅电气设计标准》(DB50/T5003-1997)比较有参考价值。
县级城镇区域确定配变容量的方式一般是:城区住宅电能表按不低于10-40A配置,配电变压器容量按4kVA/户配置;区乡场镇住宅电能表按不低于10-40A配置,配电变压器容量按3kVA/户配置;其他地区住宅电能表按不低于5-20A配置,配电变压器容量按2kVA/户配置。通过按此方式确定配变容量,反映出一些问题:一是电表容量应根据住户面积来确定,不分住户面积大小一律按较大容量配置,不符合计量配置的原则;二是城区按每户4kVA配置配变容量,不分住户面积大小,也不科学合理,同时配变容量配置偏大造成闲置或偏小又不满足负荷发展需求;三是城镇区域的划分也不是很合理。该方式确定配变容量,还带来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新农村建设中,各场镇及周边出现了以村民联建房形式的小产权房屋开发,建设规模有几户、十几户、几十户不等。按此配变容量确定方式,十几户就要安装配变及配套设施,建房户、开发商对此有较多的意见,配变无规划的布点或过多的布置不符合电网规划要求,也不利于后期的管理,供电企业对此难以把握。对此,有必要就住宅配变容量的确定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制定出合理、符合地区实际、又便于解释、方便执行的配置标准。
2住宅配变容量确定有关规定
2.1 物价部门对住宅用电电能表配置的规定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引导用户合理用电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价[2005]568号)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含商品房、集资房等)套内面积在65平方米以下的应配备5-20A电表;65-150平方米的应配备10-40A电表;15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不低于10-40A的电表。
2.2 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资料编号: GB50096-1999-03 (2003 年版) 有关规定: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表一: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
表二:房屋套型分类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以上规定是指每户的用电负荷标准,在配置配变容量时应考虑同时用电系数。
2.3 电网有关规定
国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对居民区住宅用电容量配置规定:居民区住宅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容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及家庭能源使用的种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用电每户容量宜不小于4kW;大于50平方米的住宅用电每户容量宜不小于8kW。配电变压器容量的配置系数,应根据住宅户数和各地区用电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确定。
2.4 重庆市建委对住宅设计有关规定
重庆市建委和重庆市技术监督局1998年出台的《重庆地区住宅电气设计标准》(DB50/T5003-1997)有关规定:
表三: 重庆地区各类住宅综合用电负荷
注:
2.4.1高层住宅用电负荷包括电梯和生活水泵负荷。
2.4.2超过四室和跃层式大面积住户,应考虑空调面积增加而加大容量;高海拨低气温地区,基本不使用空调,应相应减少负荷。
2.4.3全电气化住宅指生活用能以电能为唯一或主要能源,基本不用一次能源(燃气,煤等)的住宅。
表四:负荷计算需要系数
表五:住宅区规划供电变压器容量配置指标表
注:1、近期指5-10年,远期指10-20年。
2、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可提高10-30%,也可以降低10-20%。
3、目前规划建设时易变动部分按近期设置,难变动部分一次到位,并预留一定余量。
4、变压器容量是指住宅小区配电变压器容量。
3住宅小区负荷调查情况
通过对县城、中心镇、一般场镇等区域居民住宅区近年的负荷调查,县城城区,居民每户月平均用电量在50-200千瓦时范围内,最大用电月户均用电量300多千瓦时,最高用电户一般在800-1000千瓦时,极个别的达1500千瓦时左右。入住率达90%的小区,在最大用电月,户均用电负荷在3-4千瓦之间。中心镇所在地,居民每户月平均用电量在50-150千瓦时范围内, 最大用电月户均用电负荷在1.5-2.5千瓦之间。一般场镇及其他地区,居民每户月平均用电量在50-100千瓦时范围内, 最大用电月户均用电负荷在1-2千瓦之间。
通过负荷调查,总体反映出城区公用设施配置的专用配变容量偏大,主要是用电利用率低,也有商业门市使用率低的原因,在配置公用设施配变容量时要合理考虑同时使用系数问题。
4住宅配变容量确定原则推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03 (2003 年版)和《重庆地区住宅电气设计标准》(DB50/T5003-1997)有关规定,结合城乡居民用电水平并考虑远期负荷发展水平,提出县级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变容量配置意见。
4.1 新建住宅小区配变容量配置(见下表)
住宅区规划配电变压器容量配置表
注:1、此表容量配置适用于新建住宅小区(含商品房、集资房等)。农村场镇及周边联建房10户以上按上表标准计算容量。中心场镇指镇政府所在地。
2、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用电容量按用电负荷和需用系数单独确定配变容量。公用设施主要指电梯、消防用电等。
3、住宅区内商业门面容量的确定原则:对城区和中心场镇住宅区内建设的商业门面30 m2 以内的每个门面容量按1.5kVA计算;超过30kVA的商业门面及商场按每平方米0.05kVA确定容量,对客户有特殊用电需求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场镇及其它地区的住宅区可不单独计算商业门面的容量。
4.2 其他有关规划原则
4.2.1对城镇及周边成规模的住宅小区(含商品房、集资房、联建房等)开发,不论何种开发形式,在确定供电方案时,均按新装来确定供电容量。
4.2.2 配置容量达到50kVA及以上按高压供电方式确定供电方案,由开发单位投资建设供配电设施,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供电企业。容量配置在50kVA以下,公变有供电条件的(供电条件主要指供电距离和位置)按低压供电方式确定供电方案,无供电条件的须按高压供电方式确定供电方案(由开发单位投资建设)。
4.2.3 配变设计,應从安全、经济、合理、便于管理方面考虑。配变宜设置一定容量的集中无功补偿设施。城区住宅供电规划设计,应满足城市供电技术导则的要求,且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4.2.4 城区和中心场镇住宅电能表容量的确定按物价部门规定配置,用电负荷较大的居民住户可采用三相四线供电方式,电能表容量根据实际负荷配置;一般场镇住宅电能表容量可根据用电水平降低一个容量等级配置。
4.2.5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独立商业门面按一户一表规划(一个门市一块表),可规划在住宅配变设施内供电;写字楼、商场等按分类用电规划,规划在公用配变设施内供电,未规划公用配变设施的也可规划在住宅配变设施内供电。
4.2.6 在确定房屋开发施工临时用电方案时,应考虑房屋开发的规模、分期开发的时间、开发方式等,结合正式用电来确定临时施工供电方案和正式供电方案。
4.2.7 为满足城镇建设的发展,对城镇负荷每年进行监测、统计、预测和分析,提出下年度城镇公用供配电设施的新增及增容改造方案,以满足城镇现有负荷发展、零散住宅及小规模住宅建设、城镇公共设施建设等负荷发展的供电需求。
5结束语
以地方住宅电气设计标准为参考,制定符合地方实际和负荷发展需求的配变容量配置方式,便于在供电方案批复和配电工程设计中掌握应用,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注:文章内的图表、公式请到PDF格式下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