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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理论基于债的平等性原则,认为债的保全所取得的财产应由所有债权人平等受偿。然而,基于其行使成本的增加以及面临来自破产与强制执行制度的冲击,代位权制度有被空置的危险,赋予代位权人优先受偿权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较好途径;而对于债权人撤销权,基于其区别于代位权的行使要件以及特殊性质,不能效仿代位权制度赋予撤销权人优先受偿权,而仍应采入库规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