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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船舶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我国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具体对善意第三人的范围进行讨论时,最新出台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六条将一般债权人排除在外.虽然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同时采用登记和交付两种公示方法,结合社会生活中遇到的一般情况来看,尤其是在处理特殊动产的一物数卖的问题时,登记的效力应该优先于交付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