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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分析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存在的各类主要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内部控制措施。
关键词:理财;风险;内部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一、主要风险环节
(一)研发设计
研发设计阶段,主要存在合规风险:新产品是否经过本行创新委员会或相似机构的审批;是否向监管机构报备;产品的拟定投资范围、交易结构、目标客户、产品销售文本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二)销售阶段
1.法律风险。理财产品品种多,创新发展比较快,与客户之间签订的文本有产品说明书、协议书、风险提示书和权益告知书等,条款表达用语专业,涉及投资运作约定、风险承担、收益计算等内容,较为复杂。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一是理财计划法律文书相关条款约定不清晰、不全面,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文书签署没有获得合法授权等原因形成的法律文书瑕疵;二是在产品到期时出现没有实现预期收益、延期兑付等情况;三是业务人员、法律文书审核人员因专业素养、尽职尽责不到位而没有维护客户或本行利益。
2.声誉风险。理财营销过程中为了吸引客户购买理财计划,往往风险揭示过于简单,导致一般投资者不能充分认识理财产品风险。一旦产品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或导致本金损失,投资者往往与银行之间产生纠纷,被媒体关注的话对银行的公众形象带来很大损害。
3.操作风险。销售人员内部欺诈或内外勾结,挪用客户理财资金,尤其在没有IT系统控制和明确的销售资金管理规范情况下容易出现操作风险;销售人员没有遵守客户签约、风险评估、充分揭示风险等,出现不当销售;IT系统软件或硬件出现故障或错误,导致理财资金归集或兑付错误。
4.声誉风险。不能及时和合理处理投诉和批评;信息披露不充分。
(三)资金管理运用
1.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一是基础资产债务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债务带来的违约风险;二是担保人、流动性支持机构等对理财产品提供增信服务的机构不能按时履行承诺带来的信用风险;三是合作机构对基础资产管理缺位形成基础资产价值贬损或债务人偿还的本息不能足额按时支付本行带来的信用风险。
2.市场风险。理财产品是投行业务、结算工具、金融衍生工具的综合应用,涉及到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和信贷业务等,还可能使用利率、汇率避险工具。因此,理财业务必然涉及金融市场利率、汇率风险。在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发生不利于商业银行投资的变化时,理财产品将会出现亏损风险。
3.操作风险。没有及时完成或准确完成资产交易,或完成资金调拨。
二、内部控制措施
(一)建立完整的理财业务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规章制度的监管,明确权利和职责。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银监会颁布的监管文件,制定适合本行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销售办法和相应的操作规程,以及风险管理办法。
(二)合理设置职能部门。明确划分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格局,,避免利益冲突可能给客户造成的损害。理财计划风险分析部门、研究部门应当与理财计划的销售部门、交易部门分开,保证有关风险评估分析、市场研究等的客观性。销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处罚和退出机制等管理制度;严格进行客户评估,妥善保管理财业务相关记录;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减少投诉事件的发生;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告知客户重要信息;防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销售材料中理财产品(计划)的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避免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理财产品(计划)的风险揭示应充分、清晰和准确。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进行表达,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
(三)风险防范控制。风险管理部门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理财业务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理财计划涉及的有关交易工具的风险限额,同时应纳入相应的交易工具的总体风险限额管理。信用风险纳入统一授信,信用额度和交易对手额度双额度管理。
(四)授权审批控制。新产品研发、产品设计、销售、投资运作等关键环节,明确审批人对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规定经办人办理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商业银行研发新的投资产品,应当制定产品开发审批程序与规范,在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产品开发之前,都应当就产品开发的背景、可行性、拟销售的潜在目标客户群等进行分析,并报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新产品的开发应当编制产品开发报告,并经各相关部门审核签字。产品开发报告应详细说明新产品的定义、性质与特征,目标客户及销售方式,主要风险及其测算和控制方法,风险限额,风险控制部门对相关风险的管理权力与责任,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方法,后续服务,应急计划等。
(五)岗位分离控制。充分考虑不兼容职务和相互分离的制衡要求,做到自营与理财分离、交易管理与风险管理分离、交易与销售分离等。商业银行应当将负责理财计划或产品相关交易工具的交易人员,与负责银行自营交易的交易人员相分离,并定期检查、比较两类交易人员的交易状况。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
(六)会计控制。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理财业务会计核算规则,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七)系统自动控制。理财业务开展良好的商业银行,大多数都有自己的信息系统,尽量使用系统实现销售和投资等主要工作的管理。有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源保证。统一信息技术系统和平台,确保客户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客户资金安全。
(八)内部报告控制。内部审计监督部门都应按照有效的监督程序,审计理财业务活动,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理财计划的内部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独立于理财计划的运营部门,适时对理财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并直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计检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1]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5.
[2]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2011.
关键词:理财;风险;内部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一、主要风险环节
(一)研发设计
研发设计阶段,主要存在合规风险:新产品是否经过本行创新委员会或相似机构的审批;是否向监管机构报备;产品的拟定投资范围、交易结构、目标客户、产品销售文本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二)销售阶段
1.法律风险。理财产品品种多,创新发展比较快,与客户之间签订的文本有产品说明书、协议书、风险提示书和权益告知书等,条款表达用语专业,涉及投资运作约定、风险承担、收益计算等内容,较为复杂。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一是理财计划法律文书相关条款约定不清晰、不全面,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文书签署没有获得合法授权等原因形成的法律文书瑕疵;二是在产品到期时出现没有实现预期收益、延期兑付等情况;三是业务人员、法律文书审核人员因专业素养、尽职尽责不到位而没有维护客户或本行利益。
2.声誉风险。理财营销过程中为了吸引客户购买理财计划,往往风险揭示过于简单,导致一般投资者不能充分认识理财产品风险。一旦产品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或导致本金损失,投资者往往与银行之间产生纠纷,被媒体关注的话对银行的公众形象带来很大损害。
3.操作风险。销售人员内部欺诈或内外勾结,挪用客户理财资金,尤其在没有IT系统控制和明确的销售资金管理规范情况下容易出现操作风险;销售人员没有遵守客户签约、风险评估、充分揭示风险等,出现不当销售;IT系统软件或硬件出现故障或错误,导致理财资金归集或兑付错误。
4.声誉风险。不能及时和合理处理投诉和批评;信息披露不充分。
(三)资金管理运用
1.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一是基础资产债务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债务带来的违约风险;二是担保人、流动性支持机构等对理财产品提供增信服务的机构不能按时履行承诺带来的信用风险;三是合作机构对基础资产管理缺位形成基础资产价值贬损或债务人偿还的本息不能足额按时支付本行带来的信用风险。
2.市场风险。理财产品是投行业务、结算工具、金融衍生工具的综合应用,涉及到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和信贷业务等,还可能使用利率、汇率避险工具。因此,理财业务必然涉及金融市场利率、汇率风险。在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发生不利于商业银行投资的变化时,理财产品将会出现亏损风险。
3.操作风险。没有及时完成或准确完成资产交易,或完成资金调拨。
二、内部控制措施
(一)建立完整的理财业务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规章制度的监管,明确权利和职责。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银监会颁布的监管文件,制定适合本行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销售办法和相应的操作规程,以及风险管理办法。
(二)合理设置职能部门。明确划分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格局,,避免利益冲突可能给客户造成的损害。理财计划风险分析部门、研究部门应当与理财计划的销售部门、交易部门分开,保证有关风险评估分析、市场研究等的客观性。销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处罚和退出机制等管理制度;严格进行客户评估,妥善保管理财业务相关记录;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减少投诉事件的发生;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告知客户重要信息;防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销售材料中理财产品(计划)的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避免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理财产品(计划)的风险揭示应充分、清晰和准确。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进行表达,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
(三)风险防范控制。风险管理部门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理财业务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理财计划涉及的有关交易工具的风险限额,同时应纳入相应的交易工具的总体风险限额管理。信用风险纳入统一授信,信用额度和交易对手额度双额度管理。
(四)授权审批控制。新产品研发、产品设计、销售、投资运作等关键环节,明确审批人对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规定经办人办理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商业银行研发新的投资产品,应当制定产品开发审批程序与规范,在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产品开发之前,都应当就产品开发的背景、可行性、拟销售的潜在目标客户群等进行分析,并报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新产品的开发应当编制产品开发报告,并经各相关部门审核签字。产品开发报告应详细说明新产品的定义、性质与特征,目标客户及销售方式,主要风险及其测算和控制方法,风险限额,风险控制部门对相关风险的管理权力与责任,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方法,后续服务,应急计划等。
(五)岗位分离控制。充分考虑不兼容职务和相互分离的制衡要求,做到自营与理财分离、交易管理与风险管理分离、交易与销售分离等。商业银行应当将负责理财计划或产品相关交易工具的交易人员,与负责银行自营交易的交易人员相分离,并定期检查、比较两类交易人员的交易状况。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
(六)会计控制。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理财业务会计核算规则,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七)系统自动控制。理财业务开展良好的商业银行,大多数都有自己的信息系统,尽量使用系统实现销售和投资等主要工作的管理。有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源保证。统一信息技术系统和平台,确保客户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客户资金安全。
(八)内部报告控制。内部审计监督部门都应按照有效的监督程序,审计理财业务活动,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理财计划的内部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独立于理财计划的运营部门,适时对理财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并直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计检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1]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5.
[2]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