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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要“有法可依”,更应实现“良法之治”,逐渐细化、优化相关制度,让存在的制度可操作性更强,实施效果更好。
◆在法律约束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平等维护公民权益,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程序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治中国建设”既是对党的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方针的提炼升级,更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等各个方面的综合一体化建设构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展开了中国新一轮改革的宏大卷轴,涉及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的方方面面,受到国内各界和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使其成为十五个主要改革环节的组成部分。长久以来,法治建设都是我国国家建设的重要方面,这次首次以“法治中国建设”这个新提法写入党的文件,以更为丰富的面貌呈现,提出了更明确、更有针对性的要求。
《决定》给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指引,其中亮点纷呈。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方面,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意在以法治的视角为领导决策出谋划策,通过构建合法性审查机制、法治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杜绝领导凭个人喜好拍脑门决策,确保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等更加科学有效。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面,为应对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指出应从“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加强基层执法力量。
以上方面,主要关注的是如何运用法治手段完善行政管理机制,着重解决的是“严格执法”的问题。而另一方面,也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中之重,明确提出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举措。从逻辑关系上来看,社会公众口中抽象的司法体制改革往往又包含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内容,此时前者是后者的一个方面。从这个意义上看,更体现出司法体制改革对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性。以往,中国的司法改革主要集中于行为规范层面,重点对具体制度及相关程序进行完善,而对司法体制问题突破不大。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然形成,以及司法体制运行的迫切需要,《决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指向更为立体、彻底的司法体制改革,要求针对现实中突出的司法问题,对司法领域进行整体性、长期的、有步骤的改革。
具体而言,立法上,不仅要“有法可依”,更应实现“良法之治”,逐渐细化、优化相关制度,让存在的制度可操作性更强,实施效果更好。司法上,应遵循“独立公正”的指向标,保证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决定》提出了一些新的举措,要求以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避免地方干预,以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秩序等等,从经费、人员、机构、制度多个方面为司法体制改革铺平道路。对于司法实践中因权利或权力冲突而颇受争议的相关制度,如审判委员会制度、人民陪审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审判公开制度等,《决定》要求明确职能定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逐步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与此同时,《决定》将“公民守法”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置于同等重要地位,通过规范司法程序、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去除“劳动教养”等饱受诟病的处罚方式,提倡以“社区矫正”等更为人性化的方式,在法律约束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平等维护公民权益,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程序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从更广泛的层面来看,“法治中国建设”也是我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是实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总目标的有力途径。纵观《决定》全文,不难发现,法治思维逻辑和治理方式深深蕴含其中,不论是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或是生态文明领域,都不止一次提到要不断将改革举措以法律和制度的方式固定下来,逐步优化治理机制,这些正是全方位助推“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体现。因此,“法治中国建设”既是对党的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方针的提炼升级,更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等各个方面的综合一体化建设构想。
(作者系武汉市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在法律约束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平等维护公民权益,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程序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治中国建设”既是对党的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方针的提炼升级,更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等各个方面的综合一体化建设构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展开了中国新一轮改革的宏大卷轴,涉及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的方方面面,受到国内各界和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使其成为十五个主要改革环节的组成部分。长久以来,法治建设都是我国国家建设的重要方面,这次首次以“法治中国建设”这个新提法写入党的文件,以更为丰富的面貌呈现,提出了更明确、更有针对性的要求。
《决定》给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指引,其中亮点纷呈。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方面,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意在以法治的视角为领导决策出谋划策,通过构建合法性审查机制、法治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杜绝领导凭个人喜好拍脑门决策,确保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等更加科学有效。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面,为应对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指出应从“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加强基层执法力量。
以上方面,主要关注的是如何运用法治手段完善行政管理机制,着重解决的是“严格执法”的问题。而另一方面,也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中之重,明确提出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举措。从逻辑关系上来看,社会公众口中抽象的司法体制改革往往又包含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内容,此时前者是后者的一个方面。从这个意义上看,更体现出司法体制改革对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性。以往,中国的司法改革主要集中于行为规范层面,重点对具体制度及相关程序进行完善,而对司法体制问题突破不大。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然形成,以及司法体制运行的迫切需要,《决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指向更为立体、彻底的司法体制改革,要求针对现实中突出的司法问题,对司法领域进行整体性、长期的、有步骤的改革。
具体而言,立法上,不仅要“有法可依”,更应实现“良法之治”,逐渐细化、优化相关制度,让存在的制度可操作性更强,实施效果更好。司法上,应遵循“独立公正”的指向标,保证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决定》提出了一些新的举措,要求以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避免地方干预,以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秩序等等,从经费、人员、机构、制度多个方面为司法体制改革铺平道路。对于司法实践中因权利或权力冲突而颇受争议的相关制度,如审判委员会制度、人民陪审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审判公开制度等,《决定》要求明确职能定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逐步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与此同时,《决定》将“公民守法”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置于同等重要地位,通过规范司法程序、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去除“劳动教养”等饱受诟病的处罚方式,提倡以“社区矫正”等更为人性化的方式,在法律约束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平等维护公民权益,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程序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从更广泛的层面来看,“法治中国建设”也是我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是实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总目标的有力途径。纵观《决定》全文,不难发现,法治思维逻辑和治理方式深深蕴含其中,不论是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或是生态文明领域,都不止一次提到要不断将改革举措以法律和制度的方式固定下来,逐步优化治理机制,这些正是全方位助推“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体现。因此,“法治中国建设”既是对党的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方针的提炼升级,更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等各个方面的综合一体化建设构想。
(作者系武汉市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