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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制度安排都有其特定的目标,离开制度目标讨论制度效率是没有意义的。只有在特定的约束条件下能够有效实现其制度目标的制度安排才是有效率的。制度所内含的对生产性努力和分配性努力的激励兼容决定着制度效率。人民公社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尽管都能够基本实现其制度目标,但二者均存在效率损失。制度环境的变化与制度目标的转换,意味着“土地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农业多元经营”应该成为基本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