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犯罪研究

来源 :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oujia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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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商业贿赂犯罪是在经济行为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犯罪,其法律特征具有特殊性,它不但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还助长了腐败现象的发生,损害了国家利益,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通过论证商业贿赂犯罪法律特征,深刻剖析了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必要性;并通过分析此类案件的侦办难点,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及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商业贿赂;法律特征;危害;难点;对策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不断蔓延,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颗“毒瘤”。温家宝总理指出:“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因此,必须严肃查处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对于遏制腐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快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业贿赂的界定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1996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该暂行规定把商业贿赂仅限定为商品购销活动中的行贿行为,显然范围过于狭小。实际上,商业活动不仅发生在公司、企业中,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以及非常设性的组织也可能从事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行为。在这些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行为中,例如国有土地承包、工程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医疗、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等过程中,也都可能出现为了商业利益而进行行贿受贿的情形,同时,具有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在履行管理职能时也可能出现受贿的情形。因此,商业贿赂应当包括在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贿赂和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贿赂。由此,笔者认为,商业贿赂是指发生在商业领域的贿赂,是行为人在商业活动中或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行为中,为获取商业利益,采取给予交易相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财物或其他利益,从市场交易中排斥竞争对手、取得优势地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包含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两个方面。
  二、商业贿赂犯罪及其惩治必要性
  (一)商业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发生在商事领域中严重破坏交易秩序的权钱交易行为。商业贿赂犯罪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也不是刑法上具有个罪或类罪意义的规范的法定罪名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条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8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概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安机关管辖的受贿主体为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普通商业贿赂犯罪;一类是检察机关管辖受贿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单位的以贿赂犯罪论处的特殊商业贿赂犯罪。普通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特殊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为己有,数额较大,以贿赂犯罪论处的行为该类犯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特征。1.商业贿赂犯罪的客体。商业贿赂犯罪侵犯的客体较为复杂,其主要客体是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商业贿赂罪还可能侵犯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等其他客体。2.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是对合犯,即由行贿与受贿双方相互勾结成立的犯罪,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其犯罪主体相应的也包括行贿罪主体和受贿罪主体。①商业行贿罪主体。在《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六)》中所规定的商业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交易相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均构成商业行贿罪。②商业受贿罪的主体。受贿主体有两类:一是普通商业贿赂犯罪中的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意见》,“其他单位”的范围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二是特殊商业贿赂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的代表。同时,其他任何人员都可以帮助或促成商业贿赂的实现,因此,他们可以成为商业贿赂的共同行为主体。值得注意的是,商业贿赂犯罪是对称性违法行为,只有受贿成立,行贿才能成立。因而,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的关键是要准确认定商业受贿,避免造成在商业贿赂认识上的混淆。3.商业贿赂罪的客观方面。①商业行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②商业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根据《意见》,上述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可见,刑法将商业受贿罪的对象仅限于财物、回扣、手续费。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商业受贿的方式: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①“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凭借自己的职务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一般索贿行为具有以下3个特征:一是主动性,二是勒索性,三是交易性。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权力,接受他人主动送予的财物。收受是被动的,而索取是主动的,因此,索取的主动恶性相对于收受要大一些,在法院量刑上也有所体现。③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主要体现在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手续费。4.商业贿赂罪的主观方面。商业贿赂行为主体的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其中商业行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意见》“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商业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目的。
  (三)商业贿赂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商业贿赂犯罪与商业贿赂违法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社会危害性大小不同,一般以商业贿赂的数额、情节等为标准。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5 千元为起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数额在5 千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不足5千元的属于违法行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额标准是:个人行贿数额在l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行贿数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个人或者单位行贿数分别不到l万元或者20万元的,属于违法行为。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分别规定了构成犯罪的标准,达到这些标准的,分别构成相应的犯罪,达不到这些标准的,则属于违法行为。这些标准分别是:构成受贿罪的标准是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l)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构成单位受贿罪的标准是l.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构成行贿罪的标准是l.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构成对单位行贿罪的标准是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构成介绍贿赂罪的标准是: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l)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构成单位行贿罪的标准是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 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必要性。商业贿赂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多个领域,对商业贿赂犯罪予以惩治有其必要性。
  1.商业贿赂犯罪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妨害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公平竞争是现代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在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市场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在于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更好满足市场的需要;商业贿赂犯罪的存在,使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被严重损害,市场规则被异化,行贿、拉关系成了市场主体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诚实信用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以致在现实竞争中出现了名牌优质商品敌不过假冒伪劣商品的奇怪现象,妨害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严重影响了企业生产,技术的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妨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2.转嫁腐败危害,损及消费者利益。由于商业贿赂犯罪的存在,致使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虚高严重背离其实际价值,而这一商业腐败的危害最终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例如,正是由于医院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中存在着商业贿赂行为,其中很大一部分资金被用来支付医院采购主管人员的高额回扣,提高了医疗费用成本,致使医疗费和药品价格虚高,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同时,由于商业贿赂犯罪的存在,假冒伪劣产品大量涌入市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3.商业贿赂犯罪滋生权力腐败,毒害社会风气。由于商业贿赂犯罪的存在,企业经理、采购人员、供销人员以及政府官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败坏商业风气,腐蚀了干部队伍,激化社会阶层矛盾,影响了安定团结。
  4.加剧社会诚信危机,损害政府形象。商业贿赂使民众陷入一种诚信失衡,甚至成为心照不宣的“潜规则”,长久地损害了中国的社会传统道德。其中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损害的是中国的政府形象和政治道德;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损害的是公共服务系统的诚信道德;建筑和产权交易行业的商业贿赂损害的是公平、公正的商业道德。商业贿赂还会直接影响外商的投资信心,损害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引起外界对我国商务环境的不利评论,影响我国的形象。
  三、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对策
  (一)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难点。1.取证难。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行受贿双方极力将行受贿犯罪隐蔽化,行受贿犯罪往往仅行贿的人和受贿的人知道,连各自的至亲密友也无从知晓,既没有旁证也没有其他书证、物证。同时,由于受贿方和行贿方都能从中获取各自的利益,行贿方通常不会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这样就造成了案件中直接证据少,而且行贿的钱物也通常从隐蔽渠道获得,导致办理行受贿案件取证非常难。2.定性难。很多行受贿案件的作案时间和案发时间往往间隔较长,经常是在作案后很多年才被发现。因为行受贿案件很少有受害人,直接导致这该类案件少有控告,即使有举报,也大都属局外人的臆想,举报质量不高。由于时间过长及犯罪嫌疑人多次受贿、多次行贿,导致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模糊性,这样的证据在内容上经常存在矛盾,在证据判断上也自然难于辨别其真伪。同时,认定贿赂范围及数额也非常困难。如,行贿方付出了金钱等财产,但没有直接交付受贿方,而是将金钱等财产周转成通过其他载体表现的现实利益或者享受资格。对这些现实利益或者享受资格如何按《意见》规定的“用金钱计算数额”较为困难,导致案件定性较难。
  (二)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对策。1.注重立案审查,深入分析案情,为突破案件打好基础。立案审查对于办理商业贿赂案件至关重要,它直接决定着能否立案。因此要掌握好立案审查的火候,既要做到防止以查代侦,贻误战机,果断行动,又要深入细致。2.合理运用科技手段,强化讯问指挥。要加大科技设备的投入,建立起同步审讯记录指挥系统。使得讯问时,主管领导可以通过网络全程观看侦查员的讯问过程,还可以通过语音系统直接与侦查员交流,直接指挥讯问,寻找时机突破被讯问人的心理防线。另外,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还能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及时固定证据。
  四、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意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汪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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