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监察制度仅指追诉犯罪;广义的监察制度包括法律监督制度。广义监察权在中国古代,最初大致集中于御史行使,后则分属于御史台和给事中这两个组织,在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下,由于这两个机关的共同行使,后给事中归入御史台,至清朝时最终合二为一,从而实现了法律监督权的统一行使。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御史台起着主导作用,所以我们可以把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按照史学界惯用的说法,称之为御史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