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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代中国在妇女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广大妇女的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性别歧视,家庭暴力等许多问题依然存在。本文针对妇女人权保障的发展现状及对当前广大妇女的上述权利的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权;妇女权利;保障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妇女人权的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性别歧视,家庭暴力等问题依然存在。因此需要正视问题并积极解决,以更好的保护妇女人权,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妇女人权的内涵
关于人权的内涵,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分别列举了人人所享有的基本人权,但对人权的内涵都没有做出概括性界定。当前,中国学界较为普遍地认为,人权是“人之为人所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概念中所包含的权利内容十分广泛,在当代,主要有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三种。
而妇女人权,则是指妇女作为人所有的和应当有的权利,是基于妇女作为人而应该享有的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权利。从人权保护到妇女人权的保护,是对人权保护理论的一个极大的丰富和进步
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作为针对性别歧视的专门公约。中国也是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妇女公约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对妇女人权的保护,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政府履职的督促做出了贡献。
二、中国妇女人权保障的发展现状
妇女人权作为人权体系的一部分,自然也包含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三种。我国在这三种权利的保护方面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也取得巨大的进步。
(一)、人身人格权
人身人格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主要指指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身份权主要有亲属权、监护权等,中国法律把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作为妇女人身权利保障的重点。新中国建立以来,广大妇女的人身权利得到了根本保证。
据调查研究显示,家庭暴力中有九成的受害者是女性。因此我国于2015年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并且该法于2016年已正式生效。《反家庭暴力法》的生效和实施,对于我国女性的人权保护具有巨大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对妇女人权的保护又上了一个台阶。
(二)、政治权利
妇女的政治权利是指妇女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加管理公共事务以及担任公职的权利。在我国,政治权利主要体现在妇女参与公职的程度以及成为国家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代表的比例上。我国女性人大代表的比例稳步上升与我国的对于妇女参政的鼓励态度密不可分。并且我国女性参与公职的也在稳步上升,其中担任正职的比例也在稳步上升。
(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在妇女的经济权利上,主要是指妇女的劳动权利,在劳动权利的保护上,又将妇女的就业权利和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作为保护的重点。在当代中国,妇女广泛参与到社会的各个行业,并且不乏优秀的女性成为行业精英。并且国家根据女性特殊的生理条件,做出了一系列保护女性权益的规定,并且在社会保障方面,也对妇女的做出了一系列的倾斜性规定。
妇女的社会地位的提高与整体社会环境有很大的关系,只有整体上社会环境对于妇女的权利重视起来,妇女的地位才会得到提高,而这离不开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法律的力量。我国出台了《妇女权益保护法》这部专门性法律以及在刑法,民法,劳动法等多部法律中都做出了保护妇女权利的规定。
在文化权利方面,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保护女童的权利尤其强调了受教育的权利,我国政府通过普及义务教育,使我国女性的识字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我国受到高等教育的女性的数量也得到逐年的提高。
三、当前我国妇女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人身人格权保障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婚外认定为强奸罪,然而在婚内即使是发生在夫妻分居或者离婚诉讼期间也不认定为强奸罪。立法虽然对强奸罪处罚较为严厉,但对于强奸的立案标准,却定得很高。这就导致许多妇女的人身人格权遭受了巨大的损害却无法使加害人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政治权利的保障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虽然批准了妇女公约,但是对国际公约及国内法的衔接上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至今我国在妇女参政领域仍未能实现1995年联合国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中提出了在各国立法机构和决策职位中实现女性占30%的目标。我国并没有将世妇会提出的通过实行最低比例制提高妇女的参政的比例的措施明确的写入我国现行的法律中,这就造成了我国妇女参政的比例虽然得到了提高但是仍然偏低,并且妇女担任正职的比例依然不足。
(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障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劳动法规对于男女不同规定了不同的退休年龄,而规定退休年龄不同直接导致了男女经济利益的不平等。由于法定退休年龄男女不同,女性与同时毕业参加工作的男性相比,女干部和女知识分子实际上很难获得满额退休金;而且退休早,意味着工龄短、工资低,退休金分配也必然比男性少。目前中国高层女性参政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退休年龄与男性有较大差距是一个重要因素。高级女知识分子早退休也是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
当前我国社会上依然存在针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尤其是在就业市场上尤为突出,男性比女性有更多的就业机会以及升职的机会,甚至有些女性因为怀孕而遭到单位的解雇。
虽然我国当前大力普及义务教育,但是在我国某些偏远山区,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女童仍然得不到上学的机会,并且家长普遍漠视女童的上学问题,这就导致在某些偏远地区依然存在女童的识字率偏低的情况。
四、加強我国妇女人权保障的建议
(一)、关于人身人格权方面
细化立法,当前我国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存在较为粗放,导致法律的可诉性不强的问题,因此,我国需要细化立法,明确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及离婚诉讼时发生的强奸需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保护广大妇女的权益。
(二)、关于政治权利方面
将实行最低比例制明确地写入我国法律之中,借助法律的力量提高我国妇女的参政比例,激发广大妇女的参政热情,使更多优秀的,具有政治才能的女性投入我国的建设中,为我国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积极提拔更多具有才能与领导能力的女性担任正职,以提高我国目前女性担任正职的比例较低的情况。
(三)、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
对现行的劳动法中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加以修改,规定男女退休年龄相同,以保护女性劳动者的经济利益,由此更好的使其发挥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女性担任正职的比例,使更多优秀的女性更好地发挥其领导才能。
加强对正确的就业观和男女平等等思想的宣传,抵制歧视妇女的错误思想的传播,在社会上形成崇尚知识的良好社会风气。继续加强普及义务教育的力度,同时发挥村委会的作用,提高女童的入学率。
参考文献
[1]薛宁兰.95世妇会以来中国妇女人权法律保障述评[J].妇女研究论丛,2015(11):48.
作者简介
于晓晓(1994—),女,汉,山东淄博人,烟台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经济法方向。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人权;妇女权利;保障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妇女人权的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性别歧视,家庭暴力等问题依然存在。因此需要正视问题并积极解决,以更好的保护妇女人权,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妇女人权的内涵
关于人权的内涵,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分别列举了人人所享有的基本人权,但对人权的内涵都没有做出概括性界定。当前,中国学界较为普遍地认为,人权是“人之为人所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概念中所包含的权利内容十分广泛,在当代,主要有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三种。
而妇女人权,则是指妇女作为人所有的和应当有的权利,是基于妇女作为人而应该享有的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权利。从人权保护到妇女人权的保护,是对人权保护理论的一个极大的丰富和进步
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作为针对性别歧视的专门公约。中国也是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妇女公约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对妇女人权的保护,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政府履职的督促做出了贡献。
二、中国妇女人权保障的发展现状
妇女人权作为人权体系的一部分,自然也包含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三种。我国在这三种权利的保护方面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也取得巨大的进步。
(一)、人身人格权
人身人格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主要指指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身份权主要有亲属权、监护权等,中国法律把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作为妇女人身权利保障的重点。新中国建立以来,广大妇女的人身权利得到了根本保证。
据调查研究显示,家庭暴力中有九成的受害者是女性。因此我国于2015年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并且该法于2016年已正式生效。《反家庭暴力法》的生效和实施,对于我国女性的人权保护具有巨大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对妇女人权的保护又上了一个台阶。
(二)、政治权利
妇女的政治权利是指妇女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加管理公共事务以及担任公职的权利。在我国,政治权利主要体现在妇女参与公职的程度以及成为国家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代表的比例上。我国女性人大代表的比例稳步上升与我国的对于妇女参政的鼓励态度密不可分。并且我国女性参与公职的也在稳步上升,其中担任正职的比例也在稳步上升。
(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在妇女的经济权利上,主要是指妇女的劳动权利,在劳动权利的保护上,又将妇女的就业权利和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作为保护的重点。在当代中国,妇女广泛参与到社会的各个行业,并且不乏优秀的女性成为行业精英。并且国家根据女性特殊的生理条件,做出了一系列保护女性权益的规定,并且在社会保障方面,也对妇女的做出了一系列的倾斜性规定。
妇女的社会地位的提高与整体社会环境有很大的关系,只有整体上社会环境对于妇女的权利重视起来,妇女的地位才会得到提高,而这离不开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法律的力量。我国出台了《妇女权益保护法》这部专门性法律以及在刑法,民法,劳动法等多部法律中都做出了保护妇女权利的规定。
在文化权利方面,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保护女童的权利尤其强调了受教育的权利,我国政府通过普及义务教育,使我国女性的识字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我国受到高等教育的女性的数量也得到逐年的提高。
三、当前我国妇女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人身人格权保障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婚外认定为强奸罪,然而在婚内即使是发生在夫妻分居或者离婚诉讼期间也不认定为强奸罪。立法虽然对强奸罪处罚较为严厉,但对于强奸的立案标准,却定得很高。这就导致许多妇女的人身人格权遭受了巨大的损害却无法使加害人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政治权利的保障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虽然批准了妇女公约,但是对国际公约及国内法的衔接上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至今我国在妇女参政领域仍未能实现1995年联合国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中提出了在各国立法机构和决策职位中实现女性占30%的目标。我国并没有将世妇会提出的通过实行最低比例制提高妇女的参政的比例的措施明确的写入我国现行的法律中,这就造成了我国妇女参政的比例虽然得到了提高但是仍然偏低,并且妇女担任正职的比例依然不足。
(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障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劳动法规对于男女不同规定了不同的退休年龄,而规定退休年龄不同直接导致了男女经济利益的不平等。由于法定退休年龄男女不同,女性与同时毕业参加工作的男性相比,女干部和女知识分子实际上很难获得满额退休金;而且退休早,意味着工龄短、工资低,退休金分配也必然比男性少。目前中国高层女性参政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退休年龄与男性有较大差距是一个重要因素。高级女知识分子早退休也是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
当前我国社会上依然存在针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尤其是在就业市场上尤为突出,男性比女性有更多的就业机会以及升职的机会,甚至有些女性因为怀孕而遭到单位的解雇。
虽然我国当前大力普及义务教育,但是在我国某些偏远山区,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女童仍然得不到上学的机会,并且家长普遍漠视女童的上学问题,这就导致在某些偏远地区依然存在女童的识字率偏低的情况。
四、加強我国妇女人权保障的建议
(一)、关于人身人格权方面
细化立法,当前我国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存在较为粗放,导致法律的可诉性不强的问题,因此,我国需要细化立法,明确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及离婚诉讼时发生的强奸需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保护广大妇女的权益。
(二)、关于政治权利方面
将实行最低比例制明确地写入我国法律之中,借助法律的力量提高我国妇女的参政比例,激发广大妇女的参政热情,使更多优秀的,具有政治才能的女性投入我国的建设中,为我国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积极提拔更多具有才能与领导能力的女性担任正职,以提高我国目前女性担任正职的比例较低的情况。
(三)、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
对现行的劳动法中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加以修改,规定男女退休年龄相同,以保护女性劳动者的经济利益,由此更好的使其发挥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女性担任正职的比例,使更多优秀的女性更好地发挥其领导才能。
加强对正确的就业观和男女平等等思想的宣传,抵制歧视妇女的错误思想的传播,在社会上形成崇尚知识的良好社会风气。继续加强普及义务教育的力度,同时发挥村委会的作用,提高女童的入学率。
参考文献
[1]薛宁兰.95世妇会以来中国妇女人权法律保障述评[J].妇女研究论丛,2015(11):48.
作者简介
于晓晓(1994—),女,汉,山东淄博人,烟台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经济法方向。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