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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秉承教育立国理念,日本的义务教育发展取得了成功举世瞩目,成功之道在于义务教育财政支持法制化。本文从经费分担机制、转移支付制度以及,教育均衡发展的财政体制三个方面总结了日本成功经验,我国义务教育均等化发展必须财政保障,实现财政体制法制化。
【关键词】日本;义务教育;财政体制
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秉承教育立国的理念,大兴教育,使日本迅速崛起;尤其是二战以后,日本政府以教育为抓手,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从满目疮痍、民生凋敝的战败国迅速发展为繁荣富强、仅次于美国的强国,尤其是日本的义务教育事业发展令人瞩目,发展的背后是日本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提供了财力支持。
一、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机制
日本是一个单一的中央集中制国家,由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政府组成,实行地方自治,财政主要来源于税收。日本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之初,初等教育的管理和经费承担责任全部由市町村政府来承担,导致市町村政府财政压力巨大,不仅要购买土地、建设校舍,还要支付教师工资以及维持学校运转的公用经费等。随后,日本政府不断调整教育财政政策,通过立法由中央向地方实行财政补贴,缓解基层政府的财政压力,到1952年《义务教育经费国库负担法》的发布,确定了由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政府共同分担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
当前,中央政府主要通过转移支付来分担部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其中主要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教科书费用、学校教职工工资的一半、校舍维修或扩建的费用的一半以及危房改造费用的三分之一,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中央对地方的补助。在日本百分之六十的税收都在中央,因此,转移支付主要由中央政府来负责。日本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实际上主要是中央政府对都道府县和市町村的财政补助。 都道府县政府主要承担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工资的另外一半。市町村政府负责校舍、食堂等基础设施,学生的奖励与补助以及教职工以外的公职人员的工资。除此之外,偏僻地区教育投入的责任由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共同负责,其中,市町村政府负责为偏僻地区中小学配备教材教具、为学生走读提供便利,为教职工提供住宅并提高其福利待遇等,都道府负责向偏僻地区的教职工支付津贴、提供充分的进修机会及所需费用。
二、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制度
日本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主要发生在三级政府之间,并没有形成独立体系。前文也已经提到过,日本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主要由中央政府来负责,因此,日本义务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实际上就是中央政府对都道府县和市町村的财政补助。
当前,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的财政补助主要采用国库支出金和地方交付税两种方式。国库支出金,是必须专款专用的专项补助,是有附加条件的,不得挪用,否则中央有权收回资金。国库支出金主要包括国库负担金和国库补助金,其中,国库负担金主要用于负担农村义务教育教职工的部分工资福利;国库补助金主要用于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以及对家庭困难学生的补助等。所谓地方交付税,就是在一些国税税种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数额分配给地方财政。可以说,地方交付税是地方财政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但由于地方交付税是一般性补助,不能保证用在教育的投入上,反而经常会被挪用到其他地方,因此无法保证义务教育质量的提高。日本政府也多选用国库支出金的方式进行教育财政的转移支付。
三、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财政政策
日本现行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最大的特点就是通过教育立法来保证其教育方针和政策得以贯彻执行。
(一)振兴偏僻地区义务教育
日本历来十分重视偏僻地区的教育,为了保障偏僻地区的学生能够拥有同等条件的教育,1954年颁布实施《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之后几经修改逐步得到完善。《振兴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在振兴偏僻地区教育中的责任,为偏僻地区教育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通过发放偏僻地区教师津贴、福利、医疗保险等,设立教师临时培训所、开办讲座、召开教育会,为教师提供进修机会,为偏僻地区教育发展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除此之外,日本还不断改善偏僻地区教育和受教育的环境,资助偏僻地区的儿童,为其承担学费和住宿费以及各种补助等,保障偏僻地区儿童能够获得同等条件的教育。
(二)建立教师流动制度
战后日本实行教师“定期流动制”,1949年日本政府制定《教育公务员特例法》,规定日本中小学教师的定期流动属公务员“人事流动”的范畴,1960年以后该制度趋于完善。日本教师的定期流动一般发生在市町村间和跨县级行政区域间,其中,义务教育教师流动的比例最大,1996年9.6万教师实行了流动换岗,流动率为17.1%,市町村间流动占54.3%,跨县和“政令制定市”流动的有797人。偏僻地区之间以及不同类型学校之间教师交流的比例大致平衡。 这种教师流动制度,有效地缩减了校际之间的师资差距,促进了日本义务教育质量的校际均衡。
(三)严格执行学校设施标准
1891年“小学设备准则”建立了“朴素坚固、排除虚饰”的建设方针,建筑趋于统一化和标准化。1947年《学校教育法》规定了办学基准,对选址、占地面积、校舍面积、师资水平、实验器材、图书配备等提出明确标准,并要求必须严格执行。1958年日本制定《公立义务教育学校的班级编制及教职员编制标准相关法律》以规范班级规模和师生比例。1984年临时教育审议会报告支出,應当取消规模过大的学校,将小学和初中班级控制在40人以内,改善学校室内外环境,培养丰富的人性及适应教育方法的多样化。
四、日本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及其启示
从经费分担机制、转移支付机制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财政支持,日本义务教育的财政体制法制化,从而在经费、人员及其制度上为日本义务教育发展提供了支持。我国义务教育差别巨大,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也必须健全财政体制,并借鉴日本成功经验,走上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财政保障法制化之路。
参考文献:
[ 1]王彦才.美日两国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J].教育与管理,2006(4)
[2]周运浓.现行义务教育投入体制的弊端及改革思考[J].教育与经济,2003(3)
[3]李文英,史景轩.日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现途径[J].比较教育研究,2010(9)
[4]李文英,史景轩.日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现途径[J].比较教育研究,2010(9)
【关键词】日本;义务教育;财政体制
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秉承教育立国的理念,大兴教育,使日本迅速崛起;尤其是二战以后,日本政府以教育为抓手,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从满目疮痍、民生凋敝的战败国迅速发展为繁荣富强、仅次于美国的强国,尤其是日本的义务教育事业发展令人瞩目,发展的背后是日本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提供了财力支持。
一、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机制
日本是一个单一的中央集中制国家,由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政府组成,实行地方自治,财政主要来源于税收。日本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之初,初等教育的管理和经费承担责任全部由市町村政府来承担,导致市町村政府财政压力巨大,不仅要购买土地、建设校舍,还要支付教师工资以及维持学校运转的公用经费等。随后,日本政府不断调整教育财政政策,通过立法由中央向地方实行财政补贴,缓解基层政府的财政压力,到1952年《义务教育经费国库负担法》的发布,确定了由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政府共同分担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
当前,中央政府主要通过转移支付来分担部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其中主要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教科书费用、学校教职工工资的一半、校舍维修或扩建的费用的一半以及危房改造费用的三分之一,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中央对地方的补助。在日本百分之六十的税收都在中央,因此,转移支付主要由中央政府来负责。日本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实际上主要是中央政府对都道府县和市町村的财政补助。 都道府县政府主要承担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工资的另外一半。市町村政府负责校舍、食堂等基础设施,学生的奖励与补助以及教职工以外的公职人员的工资。除此之外,偏僻地区教育投入的责任由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共同负责,其中,市町村政府负责为偏僻地区中小学配备教材教具、为学生走读提供便利,为教职工提供住宅并提高其福利待遇等,都道府负责向偏僻地区的教职工支付津贴、提供充分的进修机会及所需费用。
二、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制度
日本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主要发生在三级政府之间,并没有形成独立体系。前文也已经提到过,日本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主要由中央政府来负责,因此,日本义务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实际上就是中央政府对都道府县和市町村的财政补助。
当前,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的财政补助主要采用国库支出金和地方交付税两种方式。国库支出金,是必须专款专用的专项补助,是有附加条件的,不得挪用,否则中央有权收回资金。国库支出金主要包括国库负担金和国库补助金,其中,国库负担金主要用于负担农村义务教育教职工的部分工资福利;国库补助金主要用于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以及对家庭困难学生的补助等。所谓地方交付税,就是在一些国税税种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数额分配给地方财政。可以说,地方交付税是地方财政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但由于地方交付税是一般性补助,不能保证用在教育的投入上,反而经常会被挪用到其他地方,因此无法保证义务教育质量的提高。日本政府也多选用国库支出金的方式进行教育财政的转移支付。
三、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财政政策
日本现行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最大的特点就是通过教育立法来保证其教育方针和政策得以贯彻执行。
(一)振兴偏僻地区义务教育
日本历来十分重视偏僻地区的教育,为了保障偏僻地区的学生能够拥有同等条件的教育,1954年颁布实施《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之后几经修改逐步得到完善。《振兴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在振兴偏僻地区教育中的责任,为偏僻地区教育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通过发放偏僻地区教师津贴、福利、医疗保险等,设立教师临时培训所、开办讲座、召开教育会,为教师提供进修机会,为偏僻地区教育发展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除此之外,日本还不断改善偏僻地区教育和受教育的环境,资助偏僻地区的儿童,为其承担学费和住宿费以及各种补助等,保障偏僻地区儿童能够获得同等条件的教育。
(二)建立教师流动制度
战后日本实行教师“定期流动制”,1949年日本政府制定《教育公务员特例法》,规定日本中小学教师的定期流动属公务员“人事流动”的范畴,1960年以后该制度趋于完善。日本教师的定期流动一般发生在市町村间和跨县级行政区域间,其中,义务教育教师流动的比例最大,1996年9.6万教师实行了流动换岗,流动率为17.1%,市町村间流动占54.3%,跨县和“政令制定市”流动的有797人。偏僻地区之间以及不同类型学校之间教师交流的比例大致平衡。 这种教师流动制度,有效地缩减了校际之间的师资差距,促进了日本义务教育质量的校际均衡。
(三)严格执行学校设施标准
1891年“小学设备准则”建立了“朴素坚固、排除虚饰”的建设方针,建筑趋于统一化和标准化。1947年《学校教育法》规定了办学基准,对选址、占地面积、校舍面积、师资水平、实验器材、图书配备等提出明确标准,并要求必须严格执行。1958年日本制定《公立义务教育学校的班级编制及教职员编制标准相关法律》以规范班级规模和师生比例。1984年临时教育审议会报告支出,應当取消规模过大的学校,将小学和初中班级控制在40人以内,改善学校室内外环境,培养丰富的人性及适应教育方法的多样化。
四、日本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及其启示
从经费分担机制、转移支付机制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财政支持,日本义务教育的财政体制法制化,从而在经费、人员及其制度上为日本义务教育发展提供了支持。我国义务教育差别巨大,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也必须健全财政体制,并借鉴日本成功经验,走上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财政保障法制化之路。
参考文献:
[ 1]王彦才.美日两国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J].教育与管理,2006(4)
[2]周运浓.现行义务教育投入体制的弊端及改革思考[J].教育与经济,2003(3)
[3]李文英,史景轩.日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现途径[J].比较教育研究,2010(9)
[4]李文英,史景轩.日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现途径[J].比较教育研究,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