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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欧洲、美国和韩国,都发生了涉及软件产业的竞争诉讼.无论是美国对微软的诉讼,还是欧盟对微软的处罚,都涉及了软件产品搭售违法标准的讨论.一般来说,传统的判断搭售行为是否违法竞争法主要从搭售产品与被搭售产品是否为独立产品、搭售产品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搭售与消费者福利的关系和搭售的主观要件几个方面来考虑.然而软件产业正在以与传统产业不同的增长方式在迅猛发展.它无可避免的对既有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形成了冲击,如何重新构建软件搭售是否违法的四个竞争法规则,成为我国目前在软件产业中的关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