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建设初探

来源 :决策与信息·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dfzcc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突发性事件频频发生,人类对环境的破坏导致自然灾害频发;社会制度发展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也使人为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频频发生。所以,这就对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需要对突发性事件的法律体系进行探究。因此,本文在深刻剖析突发性事件的特点、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结合美国突发公共事件法律体系的经验,对完善我国应急法律体系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从而拉近突发性事件法律体系与实际需求之间的落差,使社会稳定发展、安全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现行的一些防灾抗灾救灾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达到系统化、条框化,完整化的程度,也没有充分发挥指导性作用。2013年4月,我国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北纬30.3度、东经103.0度)发生7.0级地震。多灾多难的四川人又一次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我们为四川同胞的不幸沉痛默哀的同时,也看到我国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和突发公共事件法律体系的不足。公共突发事件法律体系和应急机制的缺陷导致了突发性事件责任归属不清、紧急处置程序繁琐、快速反应能力差等问题。所以,确有必要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体系进行探究,及时填补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漏洞,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提供依据。
  一、我国突发事件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在应急管理领域的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应急管理法律体系正逐渐形成并趋于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应急管理制度也已初步建立。特别是在2007年,我国颁布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使得该法成为了我国应急管理的基本法,从而使各行各业以及各种领域的单行应急法作为补充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逐步形成。目前,我国现有的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主要由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立法、灾难性事故立法等方面的组成。这些法律制度对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我国近几年来相继发生的突发事件,引发了一系列的具有显性和隐性的现代社会问题,对经济发展产生了一些不利的影响,突发事件的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也日渐凸显。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突发事件也变得更加复杂、多样,用现有的突发事件法律法规应对多变的突发事件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突发事件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法规之间协调性差
  目前,我国现有的突发事件法律法规比较单一且处于分散状态,主要采用部门法和行政规章。这种立法体系的优点是,对特定的突发事件都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行政应急处理机构,如颁布防洪方面的法律,能做到应对洪涝灾害时有法可依,并由防汛救灾指挥部进行统一指挥操作;颁布防治传染病方面的相关法令,可以及时指导如何应对突发传染病危机,并由防治传染病指挥部进行统一预防诊治;颁布相关消防法令,可以从容应对突发消防问题,并由消防指挥部统一领导;颁布地震灾害方面的相关法令,可以快速有序的进行抢险救灾工作,并由抗震减灾指挥部统一管理等。虽然目前的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比较有针对性的解决困难,但这些法律法规分别规定了应急行政机构及其权力,这种分散状态导致现行的法律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如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专业技术的职能部门间无法很好的协调配合,缺乏沟通和协作,只针对自己负责的事项设立法律法规,导致各部门法律法规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各部门法之间不能相互协调和相互弥补,使各自的力量不能得到最有效的整合利用,大大削弱了处理突发事件的合力与合作,无法形成更有力的整体力量。
  2.突发事件法律法规的内容可操作性不强
  因为有些立法在内容上具有抽象性、原则性、概念性的特点,有些法律只强调了上级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指导性作用,只强调纵向关系上的统筹与规划,强调应急措施上的实体性规定,强调权力配置,而忽视了下级机关和一些有力的社会组织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的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忽视横向层面上的配合与协调,忽视对其进行实施程序上的约束,忽视对具体突发事件过程中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价。有些法律的具体内容原则性较强,对于具体实施细则、实施方法阐述不多,过于宽泛,与实际情况相脱节,不易灵活运用,可操作性不强。如在地震灾难发生后,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只是停留在表面上,没有详细阐述事后恢复重建的具体方式方法和救济补偿的标准等。这种只做表面文章而不注重实际执行的法律法规,将不能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要求。
  3.突发事件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不够
  目前,虽然我国有一些关于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制定了《戒严法》等多部具体的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法律,但这些法律只适用于应对某一类公共突发事件,不具有规定限制所有公共突发性事件的法律效力。同时还缺乏有关突发事件发生后的重建和恢复工作的法律规定,目前此项工作的开展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还有一些法律法规不能真正发挥有效的作用,国家法律效力没有适当合理的延伸到地方政府的措施中,许多地方政府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时,不能因地制宜地制定切合地方实际的法规规章,“一刀切”的现象普遍存在,而制定出的有些法规规章还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我国还需要适时制定用于对突发事件发生后针对其严重后果进行善后处理的法律、法规。
  4.突发事件执法体系责权规定不明确
  对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的行政责权,现有的法律规定的不够详尽。缺乏对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特殊职责和特殊权力的明确规定,缺乏应对不同突发事件的具体执行机构的具体职责和具体的执行权利范围的明确规定,这种法律法规体系可能会造成紧急状态下权利的扩张、滥用。这样不仅不利于国家各种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组织和运用,还不利于及时准确的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可能会加长消除危险,度过危机的时间。由于法律法规中责权规定的不明确,容易造成政府在行使应急权力时,超出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授权的范围,凌驾于法律之上,还容易造成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应对突发事件时的失职、不作为和相互推脱的情况出现。   5.突发事件法律执行过程不够规范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其法律执行过程不够规范,缺乏对于整个过程的监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执行不到位,包括突发事件法律执行程序的步骤、执行的方式方法、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等。例如,在突发事件法律执行的过程中,缺乏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在这种紧急状态下,公民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例如对私有财产的征用,在紧急状态解除后,这些征用的私有财产和对这些财产造成的不法侵害是否都得到的公平的补偿,对于那些得不到公平补偿的公民,是否能够得到国家赔偿,这种救济程序是否繁琐拖沓。缺乏对民间自发的救援的法律规范,这种自发无序的救援行动,会造成政府的救援工作的延误,对政府在最快的时间内开展救援工作产生不利的影响。对于救援资金的运用也存在执行不规范,信息不透明,监督不到位的情况。
  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健全的突发事件法律体系是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首要要求、执行依据,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事。完善的突发事件法律体系是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力的保障,应急行动有理有据、有力有序、责权明确、执行规范、协调联动。
  1.系统整合突发公共事件现有法律资源
  随着《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制定颁布,表明了我国在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体系中有了最基本最具有指导作用的首要法律,使政府部门在开展救援工作时有了统一的执行纲领。同时还要系统地整合突发公共事件现有法律资源,打破各级部门和地方利益的局限性,对原有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弊端进行修正,对原有法律法规中的不足进行补充,对与《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冲突的部分进行删减和更新。
  2.形成科学完善的突发公共事件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法律。制定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对应且配套的,涵盖各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法律法规。当不同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就需要根据不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以及应对的方式方法在法律法规作出中明确规定。完善突发事件法律中关于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具体的职责和权力的范围,防止其处理紧急事件时失职、推诿、不作为,防止紧急权利超出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授权范围和非法使用。
  3.赋予突发公共事件执法部门更充分的权力
  在保证应急措施顺利的实施、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得到保护的情况下,通过突发事件法律法规来对政府可以行使紧急状态下特殊权力的条件、时效等给予明确的规定。还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在突发的紧急状态下所享有哪些权限比非紧急状态获得更多的具体的强制性的应急权利,以及明确执行范围和实施时的附加条件。例如,在那些与紧急措施相冲突的公民权利则应受到适当的限制,如人身自由权、刑事诉讼中的一些诉讼权、住宅不受侵犯权、游行示威权、居住和迁徙自由权等,这些权利在紧急状态下只有加以限制或中止,才不会对有关机关紧急权力的行使造成影响和阻碍。
  4.增强应急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在突发事件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法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直接关系到突发事件法律能否顺利准确的实施,发挥其法律效力。突发事件应急的实际工作证明了,以法律体系为主的应急制度才是最有效的。原有的一些内容原则化、执行步骤繁琐、过程不明确的突发事件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用于越来越复杂多变的突发公共事件。因此,在未来突发事件法律体系的建设中,我们要注重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统一指导作用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急的具体程序和实施细则,加强各级政府机构及相关部门的横向与纵向的协调配合。与此同时,我们还要仔细研究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特点,从中寻找出事件发生规律。针对突发事件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发生特点及规律,制定与其想适应的法律制度。当不同的突发事件发生时,可以迅速找到相应的应急处理法律依据。
  5.加强突发公共事件违法责任的追究力度
  在突发事件法律执行过程中,政府可能会得到更大范围的法律授权,这里包括一些强制执行的行政措施,有甚时还会逾越一定的法律约束,限制到公民一部分的合法权利。如果这些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不仅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益,还会给一些不法份子以可乘之机。因此,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理过程中,应当成立专门的行政部门或应急处理监督小组,由其对政府应急权力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着重对应急权力执行的具体环节进行监管。明令禁止政府行政机关在应急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的非法侵害。依法加强问责制度的建立,完善与问责制度的相配套的法律依据、各项执行程序,依法保障在责任面前人人平等。做好信息的公开,让所有公民都参与到问责工作中来,更好的推动问责制度的实施。
  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应该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相适应,要随着突发性事件的发展趋势而改变。进步是发展的需要,是社会整体发展的需要,也是全体中国人民的意愿。必须完善应急法律体系、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在不断的实践中总结经验,把经验总结成法律经验,汇总成体系。真正的做到遇到突发状况不慌不乱,按照应急预案有条不紊的进行。在完善突发公共事件法律体系方面走出一条中国人自己的道路,一条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的道路,一条有中国特色的道路。
  (作者单位: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其他文献
8月1日证监会主席肖钢在《求是》杂志发表署名文章《监管执法: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对其资本市场监管的思路进行了全面阐述,认为证监会应该扭转“重审批,轻监管”的倾向,“从审核审批向监管执法转型”,从事前把关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这被市场称为“肖钢新政”。不久后的8月19日,证监会官网发文,分别是《肖钢主席在证券期货稽查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意见》。肖钢在
本文通过静态吸附实验,研究了NKA大孔吸附树脂吸附甘草酸三铵盐过程的吸附动力学和吸附热力学特征,以期为甘草酸大孔吸附树脂分离提纯提供理论支持.实验采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
当前电商网站对用户的争夺成为决定其在市场竞争中成败的关键。而如何快速获取并分析出用户的兴趣点,则是能否有效吸引并维持客户的重要技术手段。用户兴趣点的来源为电商网
2010年10月份,五位投资界大腕在接受CNBC采访时,坦诚地道出了自己曾经做过的最糟糕的一笔交易,他们分别是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有“股神”之称的沃伦·巴菲特、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有“债券之王”之称的比尔·格罗斯、黑石创始人拉里·芬克、黑石CEO史蒂芬·施瓦茨曼以及BP资本管理公司的亿万富豪董事长伯恩·皮肯斯。  巴菲特:买下伯克希尔  “我最愚蠢的一笔交易是买下了伯克希尔·哈撒韦,我知道说出这话就
眼下正是一个投资和创业的好时机.因为创业成本更低,人才更易流动,人们更愿意去承担可承受的风险.现在行动,将来就会有收获.rn我投资了很多公司,积累了一套判别的标准.通过刚
一季度,中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552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659亿美元;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1018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净流入294亿美元。国际储备资产增加1570亿美元,其中,外汇储备资产增加1571亿美元。新增外汇占款达12154亿元,创历史新高。  业界公认的结论是:“热钱大量流入”、“贸易数据失真掩护热钱”,尤其是质疑“深圳口岸与香港特区海关公布的数据有较大差异”、“广东的对外贸易数
五年前,雷曼兄弟的倒闭引发了大萧条以来全球最大的金融危机,冰岛、爱尔兰和塞浦路斯的银行系统完全崩溃,而意大利、西班牙以及其他国家的银行放不出足够的贷款,中国的信贷狂潮几乎褪去。总之,世界金融体系仍然是危险和不正常的。  更糟糕的是,尽管经过多年的争论,全球对金融体系的本质并没有形成共识——即银行的政治权力。例如,英国商务大臣文斯·凯布尔(VinceCable)最近指责英格兰银行管理者是所谓的“资本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服务更为便捷、迅速,适
摘 要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和体制转变,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越来越多,农民工社会保障权问题的妥善解决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社会各方面的发展进程,因此,对其作探讨和交流很有必要。  关键词 农民工 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农民工社会保障权问题是复杂的现实问题,它的解决需要各方的合力。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基本原则  1、坚持制度构建基于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