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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故事:
2012年10月5日,下午4点49分,美国旧金山。
一辆有轨电车失去了控制。任其前行,车上的五人都会被撞死。路上一行人琼斯女士扳动了轨道道岔,将电车导上侧线。车上的五人获救了。
驶入侧线的电车撞上了站在岔道上的法利先生。
法利先生撞死了。
争议:
这样,琼斯因“展现出非凡的机智和勇气”,获市长颁发的见义勇为奖。
2013年4月15日。区检察官指控,琼斯女士在扳动道岔开关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举会造成法利先生被电车撞击身亡。因此,琼斯女士犯有非预谋故意杀人罪。
大陪审团作出的决定是:琼斯女士私做主张,她没有权利决定法利先生的生死,因为她“无权扮演上帝”。
第二个故事——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原则:
认为琼斯女士以一人性命博得五人生是正确的人们,是基于人们认为的行为准则:以“最多数人最大幸福”为目的。这是人们习惯于遵从的常理。
然而,“常理”就是“真理”吗?
显然不是。
在哥白尼没有研究出地球绕着太阳转之前,这个世界的常理是:“太阳绕着地球转”。
公诉人克利夫兰·坎宁安讲了一个故事:
费城的一条高速公路发生了连环交通事故,六名伤员送到医院,其中两名伤员需要肾移植,另一人需要心脏移植,还有一人需要肝移植;第五人需要肺移植。而第六名伤员,只有35岁,没有明显伤情。
外科大夫梅普斯大约是鬼附了身,把那个35岁的年轻人推到手术室,摘取了他所有的器官,移植给了前五个人。结果救了那五个人,年轻人挂掉了。
梅大夫说了一句话:“我觉得一名病人死亡,比五名病人死亡的结果好。”
梅大夫被判“一级谋杀罪”。对于这件事,人们几乎没有争议。
人们议论说:谁给了他决定别人生死的权利?梅大夫凭什么扮演上帝?
所以,伦理的决择不只是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那么简单。最重要的一点是:把人作为手段,而不以人本身为目的,这永远是错误的。更深一步说:为了绝大多数人的幸福就不择手段,是错误的。
那位35岁的年轻人有活下去的权利,而梅大夫仅仅把他作为了器官,无视了他作为人生存的权利。
联系到琼斯案,检察官说:“站在岔道上的那位先生,难道没有活着的权利吗?谁给了琼斯女士扮演上帝的权利。
“想想他的权利。他也有名字:切斯利·法利;他曾经喜爱在老兵协会弹钢琴,在他们的年度圣诞聚会上扮演圣诞老人的总是他,而他的人身权利被琼斯女士的故意行为所侵犯。因此,应判琼斯女士故意杀人罪。”
第三个故事——双效原则:
琼斯女士的辩护律师玛莎·鲍姆加藤,给大家讲了一个与琼斯案几乎完全相同的案子。
一辆失去控制的电车朝站在轨道上的五个人驶去(美国怎么有那么多失去控制的电车呢?),弗兰克站在人行天桥上,他认为阻止电车的唯一方法是在轨道上投以重物,但是,此时桥上没有重物,只有一名胖子站在他旁边。
于是,他一把将胖子推下了桥。(他为什么不自己跳下桥呢?)电车被阻止了,胖子挂了。
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这是不能接受的。太残忍了。
辩方律师认为:弗兰克利用了那个胖子。而琼斯并没有利用岔道上那个男人的死去挽救另外五个人,他们有原则的不同,这一区分就是“双效原则”。
双效原则是说:绝不能以坏的手段来达成好的结果。
琼斯的行为是转移了既有危险,而弗兰克制造了一个新的危险。这两个行为是完全不同的。因此,琼斯是无罪的。
以恶果为工具达成善果,永远不能允许:
这个案子就是司法实践中著名的“电车难题”。
在美国,引起了整个社会的讨论。
在这场讨论中,人们关注最多的就是“双效原则”。
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求善避恶,但是,同一件事情中往往兼有善恶两种结果,在特殊情况下,一件善事兼有恶的结果,也是可以允许的,比如,杀人是不允许的,如果是因自卫而杀人,在特殊条件下就是允许的。
什么是特殊的条件?
A:在道德上,这个行为本身必须是善的,或至少是中性的。
B:行为人不能主观希望恶果发生。
C:以恶果为工具达成善果,永远是不被允许的。
D:善果之可取,必须足以弥补恶果之恶。
以这个标准运用到琼斯案:A:改变电车路径在行为上是中性的;B:琼斯并不“希望”法利死;C:琼斯并没有去杀死法利,用他的身体制止电车;D:拯救五人的善超过失去一人的恶。
因此,人们认为:琼斯应该是无罪的。
把双效原则进一步运用。比如,帮助一个病人自杀是永远不能被允许的。那么一个医生能否为病人开出大剂量的吗啡,以缓解疼痛,而结果很可能会加速病人死亡?答案是可以!
原因如下:1:缓解病人的疼痛本身是善的;2:医生没有造成病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即便他“预见”并“允许”了可能加速死亡的后果;3:疼痛的缓解(善果)不是由恶果(死亡)造成的,事实上,疼痛的缓解发生在死亡之前;4:减轻病人无法承受的痛,善果超过了加速死亡的恶果。
黄金定律:
很多人提到了黄金定律:你们希望别人怎么对待你们,你们也应该怎么对待别人。
其实关于“电车难题”,关于该不该把胖子推下桥的讨论远远没有结束。我们知道国人对这种理念之争深恶痛绝,多多少少认为是知识分子吃饱撑的,啰啰嗦嗦个啥。老百姓传说的韩复渠办案那才叫一个痛快,左手一挥:活;右手一挥:杀。殊不知这样下来,会枉杀多少无辜。
因为我们常常缺乏较真儿的精神,追求差不多就行,所以人人喜欢和稀泥、糊弄。有时候连自己的人生也一并糊弄算完,虽然阿Q死了,却生出了许多子子孙孙。
详情请见《电车难题》
2012年10月5日,下午4点49分,美国旧金山。
一辆有轨电车失去了控制。任其前行,车上的五人都会被撞死。路上一行人琼斯女士扳动了轨道道岔,将电车导上侧线。车上的五人获救了。
驶入侧线的电车撞上了站在岔道上的法利先生。
法利先生撞死了。
争议:
这样,琼斯因“展现出非凡的机智和勇气”,获市长颁发的见义勇为奖。
2013年4月15日。区检察官指控,琼斯女士在扳动道岔开关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举会造成法利先生被电车撞击身亡。因此,琼斯女士犯有非预谋故意杀人罪。
大陪审团作出的决定是:琼斯女士私做主张,她没有权利决定法利先生的生死,因为她“无权扮演上帝”。
第二个故事——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原则:
认为琼斯女士以一人性命博得五人生是正确的人们,是基于人们认为的行为准则:以“最多数人最大幸福”为目的。这是人们习惯于遵从的常理。
然而,“常理”就是“真理”吗?
显然不是。
在哥白尼没有研究出地球绕着太阳转之前,这个世界的常理是:“太阳绕着地球转”。
公诉人克利夫兰·坎宁安讲了一个故事:
费城的一条高速公路发生了连环交通事故,六名伤员送到医院,其中两名伤员需要肾移植,另一人需要心脏移植,还有一人需要肝移植;第五人需要肺移植。而第六名伤员,只有35岁,没有明显伤情。
外科大夫梅普斯大约是鬼附了身,把那个35岁的年轻人推到手术室,摘取了他所有的器官,移植给了前五个人。结果救了那五个人,年轻人挂掉了。
梅大夫说了一句话:“我觉得一名病人死亡,比五名病人死亡的结果好。”
梅大夫被判“一级谋杀罪”。对于这件事,人们几乎没有争议。
人们议论说:谁给了他决定别人生死的权利?梅大夫凭什么扮演上帝?
所以,伦理的决择不只是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那么简单。最重要的一点是:把人作为手段,而不以人本身为目的,这永远是错误的。更深一步说:为了绝大多数人的幸福就不择手段,是错误的。
那位35岁的年轻人有活下去的权利,而梅大夫仅仅把他作为了器官,无视了他作为人生存的权利。
联系到琼斯案,检察官说:“站在岔道上的那位先生,难道没有活着的权利吗?谁给了琼斯女士扮演上帝的权利。
“想想他的权利。他也有名字:切斯利·法利;他曾经喜爱在老兵协会弹钢琴,在他们的年度圣诞聚会上扮演圣诞老人的总是他,而他的人身权利被琼斯女士的故意行为所侵犯。因此,应判琼斯女士故意杀人罪。”
第三个故事——双效原则:
琼斯女士的辩护律师玛莎·鲍姆加藤,给大家讲了一个与琼斯案几乎完全相同的案子。
一辆失去控制的电车朝站在轨道上的五个人驶去(美国怎么有那么多失去控制的电车呢?),弗兰克站在人行天桥上,他认为阻止电车的唯一方法是在轨道上投以重物,但是,此时桥上没有重物,只有一名胖子站在他旁边。
于是,他一把将胖子推下了桥。(他为什么不自己跳下桥呢?)电车被阻止了,胖子挂了。
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这是不能接受的。太残忍了。
辩方律师认为:弗兰克利用了那个胖子。而琼斯并没有利用岔道上那个男人的死去挽救另外五个人,他们有原则的不同,这一区分就是“双效原则”。
双效原则是说:绝不能以坏的手段来达成好的结果。
琼斯的行为是转移了既有危险,而弗兰克制造了一个新的危险。这两个行为是完全不同的。因此,琼斯是无罪的。
以恶果为工具达成善果,永远不能允许:
这个案子就是司法实践中著名的“电车难题”。
在美国,引起了整个社会的讨论。
在这场讨论中,人们关注最多的就是“双效原则”。
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求善避恶,但是,同一件事情中往往兼有善恶两种结果,在特殊情况下,一件善事兼有恶的结果,也是可以允许的,比如,杀人是不允许的,如果是因自卫而杀人,在特殊条件下就是允许的。
什么是特殊的条件?
A:在道德上,这个行为本身必须是善的,或至少是中性的。
B:行为人不能主观希望恶果发生。
C:以恶果为工具达成善果,永远是不被允许的。
D:善果之可取,必须足以弥补恶果之恶。
以这个标准运用到琼斯案:A:改变电车路径在行为上是中性的;B:琼斯并不“希望”法利死;C:琼斯并没有去杀死法利,用他的身体制止电车;D:拯救五人的善超过失去一人的恶。
因此,人们认为:琼斯应该是无罪的。
把双效原则进一步运用。比如,帮助一个病人自杀是永远不能被允许的。那么一个医生能否为病人开出大剂量的吗啡,以缓解疼痛,而结果很可能会加速病人死亡?答案是可以!
原因如下:1:缓解病人的疼痛本身是善的;2:医生没有造成病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即便他“预见”并“允许”了可能加速死亡的后果;3:疼痛的缓解(善果)不是由恶果(死亡)造成的,事实上,疼痛的缓解发生在死亡之前;4:减轻病人无法承受的痛,善果超过了加速死亡的恶果。
黄金定律:
很多人提到了黄金定律:你们希望别人怎么对待你们,你们也应该怎么对待别人。
其实关于“电车难题”,关于该不该把胖子推下桥的讨论远远没有结束。我们知道国人对这种理念之争深恶痛绝,多多少少认为是知识分子吃饱撑的,啰啰嗦嗦个啥。老百姓传说的韩复渠办案那才叫一个痛快,左手一挥:活;右手一挥:杀。殊不知这样下来,会枉杀多少无辜。
因为我们常常缺乏较真儿的精神,追求差不多就行,所以人人喜欢和稀泥、糊弄。有时候连自己的人生也一并糊弄算完,虽然阿Q死了,却生出了许多子子孙孙。
详情请见《电车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