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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医疗纠纷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纵观医疗纠纷处理情况,主要存在两种态势:其一,医疗单位、医疗行政机关依据1987年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处理医疗纠纷,按规定仅给患方少量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其二,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医疗纠纷案件做出高额赔偿判决。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作出赔偿额度相差悬殊的经济赔偿,既不利于医疗纠纷的妥善处理,充分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那么如何全面、科学的看待医疗纠纷,在充分保护医患利益的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