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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受暴力侵害,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特别增设了袭警罪。从刑事政策考察,增设袭警罪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彰显。从立法范式审视,我国对袭警行为采取了显性规制为主、隐性规制为辅的复合型规制模式。从司法向度分析,基于立法原意,需将辅警纳入本罪的保护范畴,严格限定软暴力的适用条件,区分处理行为人对执行职务合法性产生错误认识的不同情形,并妥善解决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的竞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