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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今世界性的洗钱运动日益猖獗,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约占世界各国GDP总和的5%,达1.8万亿美元,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递增。随着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对银行业洗钱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利用银行系统进行洗钱的难度和成本增加,不法分子转而将洗钱黑手伸向了保险行业。作为金融管理体制尚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也正在面临保险洗钱这一问题的严峻考验。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对策
1 加速健全法律规章制度,完善反洗钱监管系统
我国应当加速健全完善反洗钱法制环境,确保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规范性,提高其实际可行性,全面提高行业主动应对洗钱活动的警觉性。法律要将保险洗钱的违法性质、违法行为、受讼主体、处罚标准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将做出明确的条文规定与解释。只有建立明确的法律与完善的规则,才能使洗钱不法分子无漏洞可钻。
反洗钱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应不断完善反洗钱监管系统运行机制。一是建立中央监测系统:为有效地将问题保单纳入监控范围,可由中国人民银行或保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央监测系统,监控境内保险公司的出单系统。二是建立反洗钱智能信息识别系统:逐步建立应用于整个行业的反洗钱智能信息识别系统,通过对保险交易的额度、频率等设定关联参数,实现对可疑保险交易的智能化甄选,并将此信息识别系统与中央监测系统联网对接,是监管部门及时有效地第一手掌握大额、可疑交易信息,从源头上切断业务过程中保险业金融机构与洗钱企业的利益一致性,规避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协同洗钱分子勾结作案的风险。三是开展现场检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保险金融机构业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查,定期委派相关技术人员督察指导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形成内部外部相结合的控制制度。
2 合理降低反洗钱工作成本,提高保险企业配合积极性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对保险业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信息审查的义务要求极为严密,就其信息核查的范围覆盖了展业、承保、合同期间、退保等多个环节。但从实际操作角度考虑,只强调保险公司退保与保险金支付阶段信息核查的上报义务会更加合理有效。
由于套取合法资金才是洗钱者的最终目的,因此,应当将保险公司在反洗钱工作任务中的重点放在退保与保险金支付阶段,即加强这两个环节对客户信息的核查。这一点也符合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习惯与切身利益: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保险公司往往会在退保与理赔时对保险客户信息的进行严密核查,对不符合合同约定退保条件与承保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支付退保金与赔款。且若保单信息可疑且涉及洗钱行为,保险公司可无须支付保险金。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成本可大大降低,有利于极大调动保险公司配合监管的积极性。且前期环节的信息核查工作也可随反洗钱工作的不断进展,由前述的反洗钱信息识别系统智能甄别。
3 加强源头监管,斩断利益关系一致性
有关部门要从源头制止利用保险业务进行洗钱的行为。由于保险业务中存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与洗钱分子的利益一致性,源头上的监管应涉及对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以及洗钱主体的监管。
对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可由前述中央监测系统予以解决,对洗钱主体的监管可注重加强对公务员与国有企业的制度约束。因为大量的借助保险业务洗钱的案例涉及公务员与国有企业高管层私吞公款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大对保险洗钱背后的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纪律监察部门、政府审计部门、司法部门等相关机构要协同保险监管部门共同打击不法行为。其中还应设立规定限制国有企业及其高层管理者、身居要职的公务员等人员在外资保险公司的投保,杜绝地下保单为黑钱流出提供通道。
4 建立合理有效的奖罚措施,提高行业主动性与警觉性
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作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商业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适当的奖惩机制,因为在理性人假设条件下,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博弈后的结果是保险公司倾向于对客户交易行为采取宽容的态度,选择不作为。
相应的激励补偿机制:对保险公司在反洗钱信息甑别过程中发生的成本,监管机构可通过奖励的方式进行必要的补偿,以增强保险机构反洗钱的主动性。例如,当保险公司上报的可疑信息最终被确认为洗钱行为时,可对保险公司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可从赃款罚没收入中扣除,为该保单承保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成本的一定倍数。
相应的处罚措施:保险公司纵容洗钱活动,与洗钱方利益勾结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而现行监管处罚力度仍旧较小,不足引起其足够警觉。监管部门应加大惩罚力度,使保险业金融机构充分意识到协助洗钱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严重后果。
参考文献
[1]赵国辉.论保险洗钱的治理问题[N].中国保险报.
[2]张惠娟,赵孟华.保险公司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困境与突破——从《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谈起[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对策
1 加速健全法律规章制度,完善反洗钱监管系统
我国应当加速健全完善反洗钱法制环境,确保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规范性,提高其实际可行性,全面提高行业主动应对洗钱活动的警觉性。法律要将保险洗钱的违法性质、违法行为、受讼主体、处罚标准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将做出明确的条文规定与解释。只有建立明确的法律与完善的规则,才能使洗钱不法分子无漏洞可钻。
反洗钱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应不断完善反洗钱监管系统运行机制。一是建立中央监测系统:为有效地将问题保单纳入监控范围,可由中国人民银行或保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央监测系统,监控境内保险公司的出单系统。二是建立反洗钱智能信息识别系统:逐步建立应用于整个行业的反洗钱智能信息识别系统,通过对保险交易的额度、频率等设定关联参数,实现对可疑保险交易的智能化甄选,并将此信息识别系统与中央监测系统联网对接,是监管部门及时有效地第一手掌握大额、可疑交易信息,从源头上切断业务过程中保险业金融机构与洗钱企业的利益一致性,规避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协同洗钱分子勾结作案的风险。三是开展现场检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保险金融机构业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查,定期委派相关技术人员督察指导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形成内部外部相结合的控制制度。
2 合理降低反洗钱工作成本,提高保险企业配合积极性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对保险业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信息审查的义务要求极为严密,就其信息核查的范围覆盖了展业、承保、合同期间、退保等多个环节。但从实际操作角度考虑,只强调保险公司退保与保险金支付阶段信息核查的上报义务会更加合理有效。
由于套取合法资金才是洗钱者的最终目的,因此,应当将保险公司在反洗钱工作任务中的重点放在退保与保险金支付阶段,即加强这两个环节对客户信息的核查。这一点也符合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习惯与切身利益: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保险公司往往会在退保与理赔时对保险客户信息的进行严密核查,对不符合合同约定退保条件与承保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支付退保金与赔款。且若保单信息可疑且涉及洗钱行为,保险公司可无须支付保险金。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成本可大大降低,有利于极大调动保险公司配合监管的积极性。且前期环节的信息核查工作也可随反洗钱工作的不断进展,由前述的反洗钱信息识别系统智能甄别。
3 加强源头监管,斩断利益关系一致性
有关部门要从源头制止利用保险业务进行洗钱的行为。由于保险业务中存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与洗钱分子的利益一致性,源头上的监管应涉及对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以及洗钱主体的监管。
对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可由前述中央监测系统予以解决,对洗钱主体的监管可注重加强对公务员与国有企业的制度约束。因为大量的借助保险业务洗钱的案例涉及公务员与国有企业高管层私吞公款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大对保险洗钱背后的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纪律监察部门、政府审计部门、司法部门等相关机构要协同保险监管部门共同打击不法行为。其中还应设立规定限制国有企业及其高层管理者、身居要职的公务员等人员在外资保险公司的投保,杜绝地下保单为黑钱流出提供通道。
4 建立合理有效的奖罚措施,提高行业主动性与警觉性
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作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商业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适当的奖惩机制,因为在理性人假设条件下,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博弈后的结果是保险公司倾向于对客户交易行为采取宽容的态度,选择不作为。
相应的激励补偿机制:对保险公司在反洗钱信息甑别过程中发生的成本,监管机构可通过奖励的方式进行必要的补偿,以增强保险机构反洗钱的主动性。例如,当保险公司上报的可疑信息最终被确认为洗钱行为时,可对保险公司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可从赃款罚没收入中扣除,为该保单承保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成本的一定倍数。
相应的处罚措施:保险公司纵容洗钱活动,与洗钱方利益勾结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而现行监管处罚力度仍旧较小,不足引起其足够警觉。监管部门应加大惩罚力度,使保险业金融机构充分意识到协助洗钱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严重后果。
参考文献
[1]赵国辉.论保险洗钱的治理问题[N].中国保险报.
[2]张惠娟,赵孟华.保险公司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困境与突破——从《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谈起[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