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变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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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文章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对粤港高等教育合作现象进行研究。首先阐明了粤港高等教育合作所具有的“制度”属性;接着分析了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需求与供给的影响因素;最后以外界环境需求与实际制度供给为分析线索,对改革开放以来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变迁的脉络进行了梳理。
  关键词:广东 香港 粤港合作 高等教育 制度变迁
  中图分类号:G 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23X(2011)01-0006-05
  改革开放以来粤港两地的交往与合作不断密切,2008年12月发布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简称《纲要》)更是将粤港合作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粤港各界积极探索,力求推进合作的进一步深化,其中高等教育领域的合作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之一。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通过对粤港高等教育合作现象的制度分析,尝试探寻和总结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带规律性的特征,以求更好地认识历史,把握未来。
  
  一、粤港高等教育合作的“制度”属性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粤港高等教育合作”现象,“合作”是此概念逻辑结构的起点。“粤港”限定了我们研究的“合作”行为存在的空间范围,“高等教育”限定了我们研究的“合作”行为发生的领域。因此,对粤港高等教育合作的“制度”属性的分析主要是从对“制度”和“合作”含义的理解出发的。
  不同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对制度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比较有代表性的有T·w·舒尔茨、林毅夫、柯武钢和史漫飞、D·c·诺斯等人的论述。舒尔茨(schultz)将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林毅夫认为“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制度可以被理解为社会中个人遵循的一套行为规则。”柯武钢和史漫飞认为“制度是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它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怪癖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遇见并由此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制度,要有效能,总是隐含着某种对违规的惩罚。”诺斯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型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舒尔茨、林毅夫、柯武钢和史漫飞、诺斯等人尽管对“制度”含义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即都把制度看作是一种规范人的行为的准则。
  从词汇学角度来看,“合作”一词的英文“coop-eration"源自拉丁语,是co(共同)+operation(工作)的合成词,即指成员之间的共同行动或协作行动。《辞海》中将“合作”界定为社会互动的一种方式,指个人或群体之间为达到某一确定目标,彼此通过协调作用而形成的联合行动。参与者须具有共同的目标、相近的认识、协调的互动、一定的信用,才能使合作达到预期效果。合作的开展为行为主体提供了一定的现实或潜在的环境和规范,行为主体将依照这种合作规范在合作环境中调整自身行动。从对人的行为的约束和规范的角度而言,合作的发生对参与合作中的人或群体的行为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显现出合作本身具有一种“制度”属性。而行为主体之间合作的发生以及由低层次合作发展到高层次合作、由某个领域的合作扩展到其他领域的l合作,这些合作从动态过程来看是一种制度变迁与创新的过程,从静态的结果来看是一种制度安排。
  从实践的角度来说,粤港高等教育合作现象源远流长。就概念的理解而言,粤港高等教育合作首先是一种“合作”现象,是粤港两地的学生及其家长、高校及高校教职员工和政府等相关利益主体促进两地所拥有的高等教育资源在区域内进行有效配置的行动过程及行动结果,这一行动以实现两地高等教育资源有效配置,促进两地高等教育共同发展为目的。从动态的过程来看,这一行动过程正是对利益主体的行为产生直接规范和约束作用的一系列规则不断变迁和创新的过程。从静态的角度来讲,有关行动形成了对利益主体的行为产生直接规范和约束作用的一系列规则。为了论述方便,以下用“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来指称这些对利益主体的行为产生直接规范和约束作用的规则;用“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变迁”来指称这些规则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
  
  二、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供求的影响因素
  
  新制度经济学家们曾在“需求一供给”框架下对制度变迁展开研究,其中戴维·菲尼在科斯、诺斯、拉坦和速水等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分析制度变迁的启发式框架,较为详细地分析了制度需求和供给的影响因素。戴维·菲尼参照诺斯等人的阐述将制度区分为几大类:宪法秩序,制度安排和规范性行为准则。在此分析框架中制度安排及其利用程度被当成内生变量,宪法制度和规范性行为准则被认为是外生变量。外生变量或被归类于需求因素,或被归类于可供给因素。在此结合该分析框架,阐述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的需求供给及其影响因素。
  
  1 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需求的影响因素
  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需求是指制度接受者——个人、高校和社会的需求,只要原有制度安排不是可选择制度安排中社会净收益最大的一個,就产生了对新制度的需求。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需求的影响因素有:第一,制度选择集合。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选择集合的变化受到两个层面因素的影响。首先是制度环境,它深刻影响着创立新的制度安排的预期成本和利益,因而也就深刻影响着对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粤港高等教育合作的制度环境是指影响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开展的一系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础规则;其次,政府政策的改变也会扩大或缩小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选择的集合;第二,粤港双方高等教育资源状况。双方所拥有高等教育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的变化,影响着粤港双方相关利益主体进行合作制度创新的激励结构的变化,改变着双方在合作中讨价还价的能力,从而导致了重新缔约的努力,影响制度服务接受者对合作制度变化的需求;第三,技术因素。交通、网络、通信等技术的进步促使人们交往和资源流动日趋便利,不断降低粤港高等教育合作活动开展的成本,从而诱发对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变化的需求;第四,合作的市场规模。粤港两地人员和物资往来的增多和规模的扩大,拓展了合作制度发挥效用的空间,新制度产生所需花费的固定成本获得补偿的可能性增大,降低了合作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从而增加了对合作制度的需求。
  
  2 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供给的影响因素
  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供给是指制度决定者的供给。在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变迁的过程中,以下因素影响着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的供给状况:第一,制度环境的变化。制度环境规定了制度安排选择的空间并影响着制度供给的进程和方式;第二,现存制度安排的影响。现存制度安排对制度供给方面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由制度的“路径依赖”特征所 带来的制度变迁成本的增加;第三,新制度创立成本和预期实施成本。每一项能预期带来收益的制度安排都需耗费成本。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即使新制度的预期收益很大,但由于新制度的创立和预期实施成本过高,也会导致新制度供给的滞后;第四,社会科学知识积累状况。相关社会科学知识的储备制约着人们对制度安排的认识,影响人们制度设计的能力和成本,从而影响着粤港高等教育制度安排选择的空间和范围;第五,上层决策者的收益。上层决策者在制度变迁中的潜在收益状况影响着他们对制度供给的意愿。不同的决策者收益是不同的。政府作为制度供给主体所追求的收益不仅包括经济上,还包括政治上的收益、社会收益等。高校上层决策者的权力决定了其进行制度供给的可能性和范围,高校上层决策者从制度创新中所获得的收益决定了其进行制度供给的意愿;第六,非正式制度的影响。不同历史阶段粤港双方占主流的意识形态影响和制约着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的供给空间。粤港双方形成的合作习惯及由此而形成广泛的人际关系网络将会对合作制度供给产生积极的影响。粤港双方对合作是否具有共有理念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着合作制度的供给。
  一系列外生变量影响着特定时期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需求和供给的状况。不同时期外生变量的变化带来了相关利益主体对制度变化的需求,并对制度决定者的供给意愿和行动产生影响,从而对制度变迁的进程产生影响。
  
  三、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变迁的脉络
  
  在此结合粤港两地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依据粤港高等教育合作的经验材料,将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大体区分为1978年改革开放至1997年香港回归前、1997年香港回归至2008年底《纲要》颁布、2009年《纲要》实施以来三个阶段。以下通过对这三个阶段的制度需求与供给状况的分析,展现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变迁的大体脉络。
  
  1 1978年改革开放至1997年香港回归前
  伴随着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确立和贯彻执行,中国大陆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交往日益频繁。这一时期大陆也明显加快了教育领域的对外开放,积极开展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成为大陆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后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对外教育交流合作领域的相关政策,扩大对外教育交流合作的方针和政策逐步确立。这一时期的香港仍处于港英政府的统治之下,大陆与香港教育领域的交流合作完全属于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范畴。大陆政府的重视大大降低了粤港高校开展交流与合作活动的政治成本,扩大了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选择的集合,影响着高校组织和个人对合作制度的需求,为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可能。同时,粤港经济社会交往的加深形成了合作制度产生的良好社会氛围。改革开放以后,广东利用其毗邻港澳的地理优势,开始了与香港经济领域内的广泛合作。两地政府部门之间的互访交流也成为政府部门对外交往的重要内容。这个时期两地社会团体之间来往不断,民间交流越来越方便。改革开放后粤港两地政治经济社会领域交往合作的加深形成的良好社会氛围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在无形之中促成了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的产生。两地越来越多学术界人士开始关注并探讨粤港两地的合作和发展问题,形成了一批颇有见地的学术研究成果,增强了人们对粤港合作的认识。另外,这一时期广东高等教育發展的自身需求也促成了合作制度的产生。改革开放后广东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高等教育提出了前所未有的人才与科学技术的需求,广东高等教育需要在对外开放中学习国际教育的先进经验,以获得突破性的发展。粤港之间地理相邻,语言同系,又拥有千丝万缕的人脉关系,集中西文化于一体的香港地区很容易成为广东实施对外开放、了解国际教育经验的重要选择。
  随着大陆教育对外开放战略的实施和粤港两地经济社会关系的日益密切,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在这一时期得以发展。此阶段出现的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类型主要包括:内地高校招收香港学生的相关文本规定,人员跨境流动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粤港高校间签订的校级交流合作协议。内地高校招收香港学生的相关文本规定不仅包括中央政府制定的各种意见、通知、暂行规定和招生简章,还包括相关内地高校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出的招收香港学生的具体制度安排。该类型的合作制度规定了内地高校招收香港学生中各相关利益主体行为的方式和具体内容,规范着各利益主体的行为。香港回归前,教育部直接掌握着部属高校和省属高校人员赴港开展学术交流的审批权,中央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直接约束着参与跨境交流人员的行为。高校校际间交流与合作协议是高校出于提高办学水平或其他可获益的原因,从校际层面做出的规范和约束高校内人员间交流合作行为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20世纪80年代以来,广东地区的多所高校纷纷与香港地区高校签订校际交流协议,建立校际交流协作关系。以上这些类型的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的内容体现在粤高校招收香港学生、两地高校人员交流、合作科研等具体合作实践活动中。
  
  2 1997年香港回归至2008年底《纲要》颁布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基本方针。香港与广东之间的关系,由回归前港英政府管治时期的外部伙伴关系,转变为一国之内实行不同社会制度的两个地方行政区域的内部兄弟关系。“一国两制”成为香港回归后粤港高等教育合作最基本的制度环境,它确定了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的创设原则、方向和大体框架。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在“一国两制”大背景下,制定和达成了一系列促进内地与香港开展教育交流合作的政策规定。在中央的支持下,广东省政府也与香港特区政府建立了一系列高层次的合作磋商联络机制,如“粤港合作联席会议”以及粤港政府参与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协调机制”等。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合作机制的建立扩大了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的选择集合,引起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的不均衡,推动着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变迁的进程。同时,双方高等教育资源互补也带来了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变迁的需求。这一时期广东高等教育的规模和质量都得以提升,但仍具有现代化国际化水平较低的特点。香港高等教育在20世纪末已具备了相当的实力,具有鲜明的国际化、现代化、信息化的特色,但其进一步发展面临着空间和优质生源不足的弊端。粤港两地高等教育资源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互补的特征,这导致合作的潜在利润产生,带来了两地相关利益主体对合作制度的需求,促进了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变迁的进程。
  这一时期出现的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包括粤港高校招收对方地区学生的相关文本规定,关于高校人员跨境流动的政策规定,粤港高校间签订的各种合作协议,以及跨境产学研合作制度等多种形式。内地高校招收香港学生的相关文本规定包含了中央政府制定的关于普通高校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暂行规定、调整内地普通高校招收港澳学生收费政策的通 知,以及相关内地高校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出的招收香港学生的具体制度安排。香港高校招收内地学生的相关文本规定包含了中央政府制定的相关招生实施办法、确定香港高校在内地招收自费本科生的一系列文件,以及香港政府和高校为招收内地学生制定的计划和招生简章等。这一时期中央政府下放了部属高校人员赴港交流的审批权,但依旧通过出台政策文件对高校人员赴港交流的审批程序和时间限制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香港回归后,广东地区高校与香港高校间签订的校际合作协议可分为两大类:包含多方面合作内容的合作框架协议或全面合作协议,与达成某项具体合作活动的协议。前者多是从总体上就双方高校在多种类型合作活动中的行为内容和规则做出大致规定,如2002年4月中山大学与香港大学签署的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了学者、学生互访、科研合作,大珠江三角州发展研究等多个方面。后者又可区分为合作办学协议和合作科研协议,这类协议会对合作规范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如合作办学类的本科生互换协议中,往往会就双方互派本科生进修的形式、选拔范围、学生管理、费用、组织实施等方面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有关合作办学项目的协议往往会对项目的目标、内容、管理等具体合作事宜做出较为详细的操作性的规定。此外,这一时期也出现了香港高校利用自身在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上的优势与广东地区市级地方政府签订的一系列合作协议,该类合作协议的签订促成了诸如深港产学研基地等跨境产学研合作方式的诞生。
  
  3 2009年《纲要》实施以来
  2008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实施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将粤港合作提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开创了粤港合作的崭新时期。作为落实《纲要》重要政策措施的《粤港合作框架协议》也于2010年4月7日在北京签署。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选择的集合有望扩大,促使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变迁的潜在利润有望出现,这为相关合作行为主体进一步推动合作制度变迁提供了新的契机。同时,粤港两地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发展,实际上已经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的大型经济社会区域,这一区域的完善和发展对高等教育合作不断提出新的需求。粤港两地交通日趋便利,也将降低粤港高等教育资源在两地流动的成本,从而降低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进而推动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不断变迁的进程。
  现实中,粤港双方相关利益主体积极行动,努力推动合作的深化。其中促成香港高校到粤地区独立或合作办分校成为努力的方向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如2009年11月东莞市与香港理工大学签订合作办学意向书。2010年6月21日,东莞市委、市政府召开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由东莞市政府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办学研究与策划小组提交的《关于市政府与香港理工大学签订合作办学有关问题的请示》,决定选址虎门镇威远岛。但新的旨在实现粤港两地高等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的合作制度变迁最终能否实现,还取决于相关制度供给主体在新一轮制度变迁中的成本收益状况,而这些成本收益状况受到了包括国家各项政策和合作双方的利益诉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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