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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命本身进行所谓的“命价赔偿”是比较古旧的生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在21世纪的今天,重新提出“命价赔偿”,以同样遇难却获得不同赔偿来推断出“同命不同价”的结论,是一种误导。死亡赔偿制度所采法理基础有继承主义和固有损害主义之分。当前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采用了一种“改良”了的继承主义。个中不太成功的改良被视为“城乡二元歧视”的又一体现,招致了所谓“同命不同赔”的责难,有待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