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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历史上,佛教和道教财产一直归属于寺庙宫观等佛道教组织,寺院宫观等宗教组织的法人地位不仅得到其内部宗教教义的确认,也得到了政府的默认或者确认,从而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确立了宗教法人制度。同时,除一些家庙或乡村小庙之外,寺院的基础和重心在于僧人的集合体——僧团,因此,应当将寺庙宫观等宗教组织定位为社团法人而非财团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