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司法为民理念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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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审判与群众相结合的审判方式。它发源于本土,切合中国的国情与实际,有很好的成长性与适应性。马锡五审判方式开创了我国法院调审结合审判模式的先河,彰显了司法为民的精神。
  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方式;司法为民
  马锡五审判方式形成于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数十年间被不断强化和推广。在二十一世纪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重提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为了探究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科学内涵,合理运作我国法院调审结合的审判模式,弘扬光大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司法为民的精神。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涵探究
  抗日战争时期,为适合对敌斗争的需要,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了新的司法政策:“边区司法工作的目的,在于保证抗日民主制度及边区人民的合法利益,因此边区司法工作的优点是处理案件不拘形式,一切为了人民的方式。审判案件绝对公开,于必要时还要组织民众法庭或许准民众推派代表参加审判。” 根据这一新的政策,时任陕西陇东地区高等法院审判员的马锡五在审理一些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时,经常深入案发地,走村串户,征求群众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还经常以调解的方式就地解决民事纠纷案件。他在办案过程中经常深入田间地头,会同当地干部、群众代表及双方亲友邻居共同进行调解,有时也指定双方当事人的邻居、亲友、公正乡绅、劳动英雄和群众团体等进行调解,有效解决了人民群众的内部纠纷,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内容是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解决并纠正疑难与错案,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马锡五审判方式”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步骤:查明案件事实;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解决方案,说服当事人接受。由于他的这种审判方式简便易行,又紧密联系群众,因而被当地群众所广泛认同,引起了很好的社会反响,成为一种审判模式和人民司法的典型代表。边区政府也总结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审判和调解相结合的特点并向整个边区推广。1943年6月21日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规定:“凡民事一切纠纷均应历行调解;凡刑事案件除少数犯罪外,多数均得调解。”之后又发布了《关于普及调解的指导》和《注意调解诉讼纠纷》等文件,阐述新的司法政策,规定调解范围和调解形式,发动广大群众搞好民间调解,减少诉讼。1944年3月13日延安的《解放日报》发表题为《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一文,向全国各解放区宣传、推广马锡五审判经验。在边区政府的指导和推动下,形成了群众性的调解热潮,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党中央和毛主席高度评价马锡五的审判工作。谢觉哉同志在1949年指出:“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即马锡五审判方式。”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将调查和立案,法官断案和群众参与,审判、调解和判决融为一体了。[1]195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方式方法及其经验》中专门谈到马锡五审判方式,将其作为重点经验加以介绍推广,并指出马锡五的就地审判巡回审判是“具体的和群众相结合的审判方式,是人民司法的工作路线和审判作风发展的方向。”[2] 马锡五的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审判与群众相结合的审判方式,开创了人民司法为人民、人民司法允许民众参与的先河。“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当时广大老百姓所接受和推崇,并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其中许多具体原则和做法以后被直接运用于新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司法为民理念
  1、马锡五审判方式开创了我国法院调审结合审判模式的先河。马锡五审判方式创造性地将传统的民间调解机制引入诉讼之中,形成了具有全新内容的调解与审判相结合的审判方式。从此以后,人们提起马锡五,已经不仅把他作为一个司法工作者,还把它作为一种审判方式的代名词。这种审判方式要求审判和调解相结合,两项同举同重,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调解重于判决。这为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法律和司法政策以及法院审判中以“调解为主”或“着重调解”打下了伏笔,也为以调解为主导的审判权运作方式奠定了基础。这种审判模式,对于解放后巩固人民政权、依靠群众解决民事纠纷、节省审判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受到了当事人的欢迎,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审判模式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保护不够等弊端也暴露出来,需要进一步对其进行改良和合理构建。
  2、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种发动群众参与司法,依靠群众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审判方式。这种审判方式不仅仅是一种审判方式,更是一种发动群众参与司法,依靠群众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发源于本土,切合中国国情与实际,有很好的成长性与适应性,因而,就有茁壮的生命力。正如有学者指出:“当时的法制建设和群众运动之所以存在这种关系,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法制建设不能脱离特定的历史时代和这个时代所提出的任务。” [3]
  3、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种密切联系群众、教育群众、平息纷争的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从产生、确立、巩固与推广,可以看出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种密切联系群众、教育群众、平息纷争的方式,也是一种统治与治理社会的政治手段与工具。“其主要目的在于充分调动普通民众和纠纷当事人自我解决纠纷的积极性,通过协调与劝谕的方法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维护社会的安宁与稳定。这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受到赞扬与推广的原因之一。
  4、马锡五审判方式既是一种调审结合的审判方式,又彰显了一种司法为民的精神。马锡五审判方式,已成为一个历史概念和法学知识体系中的一颗璀璨明珠。它既是一种调审结合的审判方式,又彰显了一种司法为民的精神。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首先要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内涵,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在此基础上,坚持调审结合,依法调解。在进行法院调解的合理构建时,一是要服从党和国家当前工作的大局和总体需要,符合我国的国情和社会实践;二是进行法院调解的合理构建,要注意调动群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要看群众是否满意,是否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要有创新思维,对传统的习惯和做法要敢于大胆借鉴,批判吸收并予以创新,形成既能保留优秀传统又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新的法院调解制度。
  5、马锡五审判方式要求法官要有过硬的为人民服务的本领。马锡五审判方式告诉我们:法官主持调解不仅要精通法学理论知识,而且要紧密联系群众,具备过硬的实践工作本领。不仅要以“法”服人,还要以“理”服人,在秉公断案、严格执法的同时,要多做法律的宣讲与教育工作,使广大群众心服口服,这样才能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在二十一世纪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重提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为了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科学内涵与具体的法律实践相结合,合理运用我国法院调审结合的审判模式,协调处理好复杂的人民内部矛盾。弘扬光大马锡五审判方式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历史使命,任重道远,还需不断的探索和实践。
  基金项目:(此论文为2010年度河北省教育厅课题《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司法为民理念探究》的研究成果,课题编号为:SZ2010108)。
  注释:
  [1]马艳.试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信息来源: 佛山法院网http:www.foshancourt.org.
  [2]民事诉讼参考资料(第二辑第一分册)[C].北京:法律出版社,1981年,第252页。
  [3]韩延龙.中国革命法制史的若干基本问题[J].法学研究,1986年第5期.第78-79页。
  (作者简介:郭艳芬(1964-),女,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科研处,教师;李永杰(1974-),男,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李  智(1979-),男,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科研处,讲师;郑丽霞(1978 -),女,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陈聪(1988 -),女,石家庄市天苑小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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