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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因追回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应当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按照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本制度的规定摊销,计入损益。”同时又规定:“投资企业由于追加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按追溯调整后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借方余额),与追加投资时形成的新的股权投资差额(借方差额)分别摊销。”另外,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对长期股